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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下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研究

2018-11-06王雪晨

山东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总则

王雪晨

摘 要:

民法总则认可了技术发展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影响,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地位,为制定虚拟财产保护单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为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过于原则的表述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其功能更多地体现在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或者权益而受到保护,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权利人难以据此主张权利。本文对民法总则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总则;保护制度

一、前言

200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红月游戏案”,其中网络游戏客户储存在网站上的武器被盗,网络游戏客户向法院起诉该游戏网站,控诉对其武器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请求判决游戏网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虚拟装备虽然是无形的,并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这并不妨碍法律对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适当评价和救济[1]。之后,各地也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皆因为没有据以参考的法律规范,因此,公安机关对该类纠纷普遍采取不予立案的态度,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失窃的虚拟财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出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处在一个不断扩张的动态过程中,现今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之中,而且广泛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社区等网络平台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息息相关,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加深,传统上以有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观念逐渐被打破,盼望网络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上正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网络虚拟财产亟待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

二、民法总则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其分析

通过对各类案例的剖析,笔者的团队针对性的查阅了各种文献,并且访问了法律人士和专家,咨询了其建议与看法。同时通过电话采访、座谈会等的形式展开调研。根據调研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首次被民事基本法确定,此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条规定,首先,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对科技信息化条件下产生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保障经济主体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利于推动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为解决新型虚拟财产案件纠纷提供法律适用依据;最后,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有利于与国际中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接轨,加强国与国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立法的交流,促进我国“虚拟财产”立法的完善与创新[2]。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虽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起点,但从现实生活看来,这一宽泛的原则性规定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引起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不确定。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就给司法审判中确定某一网络信息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带来了障碍。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理解,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认为QQ账户、电子邮件账户、虚拟ID账户等均属于虚拟财产,但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中只有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被认可,认为只有其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二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具有争议性。当前在学术界、司法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物权说等观点,各方争论不一。对任何权利的保护的制度设计前提应当建立在明晰权利属性的基础上,而其权利属性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实践就很难操作。

三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方法不具体[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有意义,因此很难确定其价值。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

四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完善。“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网站运营商而存在。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大多数玩家所填写的注册资料身份并不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自己是这个虚拟ID角色的所有人是网络用户要证明的一个问题[4]。且网络环境属于动态环境,虚拟财产丢失后,很难去查找数据的去处,甚至难于证明自己是拥有者,故虚拟财产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很难固定下来并进行举证。

三、民法总则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完善

(一)实体法制度保护的完善

1、完善《民法》与《合同法》

我国应通过立法,在《民法通则》中扩大“财产”的外延,针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的“其他合法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扩大“其他”式作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来进行保护,这样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就被法律明确承认了,如实践中再遇到此类纠纷,则完全可以直接援引该立法解释,同时《合同法》也应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范畴,对虚拟财产的属性作统一规定,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2. 单独制定有关法律

与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立法机关只有通过法定立法程序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基本法,才能够更好地全面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该法应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权利的性质、价值的确定、责任承担、救济途径等方面 。同时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条例势在必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律特征、权利性质、用户和运营商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与众不同。所以,我们最佳选择即是出台一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专门基本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到适度阶段的时候,面对网络社会的繁荣、市场的成熟,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直接立法[5]。

(二)程序法制度保护的完善

1.完善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体系

(1)由信息产业部领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组成一个专门机构,从而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

(2)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游戏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自身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着玩家的劳动,因此,可以邀请游戏高手以及运行商组成一个价值估算机构,通过该合作共同计算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根据游戏玩家的投进成本来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游戏玩家必须提供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证明。

2.完善举证责任原则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对于用户和运营服务商之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应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6]。

(1)用戶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用户应当对其与网络运营服务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同时用户需要对其遭受损失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2)运营服务商承担主要证明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运营服务商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网络游戏玩家属于一定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所以应由运营服务商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第三人过错的证明责任。此时,对运营服务商承担证明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结束语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总则》,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护。虽然在内容上仍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127条已经实实在在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给接下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体系构建提供更大的讨论与实践空间。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构建,将会是一个更加光明而又任重道远的历程。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东方法学.2017(03).

[3]蒋怡琴.《民法总则》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新起点[J].法庭内外.2017(07)

[4]任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 2010

[5]达亚冲,刘晓纯.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J].天津法学.2017

[6]朱燕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与完善建议[J].读书文摘.2016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民法总则下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研究》(项目编号:20171037806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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