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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朗普政府放松金融监管的思路与启示

2018-11-06尹振涛

金融与经济 2018年10期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

■尹振涛,李 欢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为快速恢复美国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体系的问责性和透明度,结束大而不倒的局面,保护纳税人利益,使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的滥用,美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于2010年7月21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多德-弗兰克法案》有两个最重要的思想,一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再次发生,二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围绕着这两大思想,该法案主要体现了重新构建监管框架,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消费者保护,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填补对冲基金等监管空白,对资产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约束,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等几个方面。

一、特朗普政府放松金融监管的原因与路径

自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正式实施以来,虽然美联储、财政部及其他监管部门抱有极强的期望,但在各方压力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阻力下,法案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批评者认为,该法案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过分限制了金融行业的投融资行为,同时也使部分投融资需求不能很好地得到满足。具体而言,《多德-弗兰克法案》实施以来,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权利过大

组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是《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框架调整最核心的内容,新成立的FSOC置于美联储和其他联邦监管机构之上,被赋予金融监管,特别是宏观审慎监管的最高决策权利。FSOC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主要以财政部长或者大多数成员讨论的意见为主,但由于委员均来自各个具体部门,因此各部门利益因素较浓,容易受到个人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如果2/3的投票成员认为某金融机构将对美国的金融稳定构成威胁,FSOC则可以指定其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并将服从美联储的统一监管和更高审慎监管标准。但目前FSOC认定SIFIs的权力模糊,甚至FSOC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的近6年里,都没有牵头确定系统性风险的统一认定标准,其工作效率缓慢备受质疑。

(二)美联储的金融监管权力过大

次贷危机后,美联储在《多德-弗兰克法案》框架下,推行金融机构“生前遗嘱(Living Will)”制度和银行业“压力测试(Stress Test)”计划。生前遗嘱是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需要事先制定如遇危机时的危机处置和破产清算方案。首先,这一方案是否通过完全依赖美联储及FSOC的裁决和认定;其次,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危机时,生前遗嘱程序将授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美联储自由裁量权。压力测试旨在测试美国银行抵御经济金融风险时的能力,由于压力测试过程保密,国会和公众很难评估美联储监督的有效性,也难以评估测试结果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三)消费者金融保护变相阻碍获取金融服务

自《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许多人不满足新法案提出的有关合格抵押贷款(QM)条件,导致近年来美国的抵押贷款总额大幅度下降。根据美联储的分析,约1/3的非裔和西班牙裔借款人无法满足QM的最低承保要求(Bhutta&Canner,2013)。《华尔街日报》报道称,2014年在所有银行和非银行贷款机构中,对黑人和西班牙裔美国人的抵押贷款总额比2007年下降了52%,而其他种族群体的这一比例也下降了37%融资需求(Ensign et al.,2016)。另据统计,2007~2015年,全美信用卡账户数减少了15%,但利率高出200个基点,其中低收入消费者的信用卡发放量下降了50%,这些账户的平均信用卡授信额度缩水31%,美国的低收入人群使用信用卡越来越少(Lux&Greene,2015)。同时,《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信用卡和借记卡的新管理规定,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和基本服务成本,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对借记卡用户收费和提高每月持有最低余额来维持免费账户。2015年7月9日,银率网调查了美国25个城市的10家银行和储蓄机构,发现提供免费支票的银行比例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前为75%,到2015年则下降至37%。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职责模糊

《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新成立的金融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也被质疑权利过大,职责模糊,实际作用有限。第一,CFPB经费直接来源美联储,无需经过国会批复拨款程序,由于缺乏预算自主决策权,其独立性备受质疑。第二,CFPB没有成员委员会的内部审查制衡机制,缺乏正式和非正式的国会、行政、司法等外部监督。第三,CFPB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该局只有局长一人领导,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都是由一个委员会领导。例如,美联储是由一个7人组成的委员会投票决定,美联储主席没有比其他委员更大的投票权。

(五)中小银行难以承担激增的合规成本

《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合规和监管成本,其中中小银行更是难以承受。2014年,乔治梅森大学莫卡特斯研究中心对全美41个州的大约200家小银行进行问卷调研,约90%的受访银行表示,自《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以来,银行的合规成本快速上升,部分小型银行已经计划取消或停止某些产品和服务(Peirce et al.,2014)。根据美国信用社协会(NCUA)的数据,2010年美国共有7339家小型信用合作社,到2015年底数量下降到6021家。《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银行业的严格监管使严重依赖社区银行的小企业融资受到明显的传递效应,小企业的贷款数额被迫下降。据亚特兰大联邦调查局于2016年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以来,由于社区银行监管负担和运营成本的加重,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下降11%,63%的小企业和58%的初创企业融资需求都没有得到满足。

出于以上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质疑以及其他因素,特朗普竞选总统前和当选总统后曾多次提出要废除奥巴马时期留下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甚至公开表示“多德弗兰克法案就是一场灾难”(王凤岩和鲁政委,2017)。在特朗普的竞选施政纲领中,表达了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四条主要理由:一是自《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的6年后,美国的经济增长仍低于2%,仅为历史平均水平的一半;二是美国人民的工资水平停滞不前,储蓄减少,数以百万计的人失业或未能充分就业,并已完全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三是大型银行的规模越来越大,而社区金融机构正在以每天一家的速度消失;四是纳税人仍然在为那些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买单。

因此,2017年6月,在特朗普总统的积极推动下,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杰布·亨萨林(Jeb Hensarling)提出了旨在放松金融监管的《金融选择法案》(Financial Choice Act),并顺利通过了众议院审议。由于《金融选择法案》中废除有序清算权,限制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利,废除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利,部分撤销沃尔克规则等条款过于激进,受到了大多数民主党甚至部分共和党人士的极力反对(陈昊和鲁政委,2018),因此,该法案至今未提交参议院投票表决。从目前情况看,《金融选择法案》可能将彻底流产。

倘若《金融选择法案》不能顺利通过,特朗普总统难以达成去监管目标,美国经济就会仍然处于低速增长状态,同时对特朗普而言也没有兑现其竞选时的施政承诺。因此,同样在特朗普总统的授意和支持下,参议院共和党人麦克·科拉波(Mike Crapo)在《金融选择法案》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改,提出了新的《促进经济增长、放松监管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案》(Economic Growth,Regulatory Relief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放松监管法案》)。《放松监管法案》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修改较小,得到了部分民主党议员的支持。2018年3月14日,美国参议院以67票赞成、31票反对通过了该法案。与《金融选择法案》不同,《放松监管法案》则较为缓和,并未完全推翻《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核心内容,只是减轻了社区银行及部分中小型银行的监管标准,因此获得了大多数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的赞同。2018年5月22日,该法案正式提交众议院审议,以257票赞成、159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并于5月25日正式签署实施。

二、特朗普政府放松监管的政策措施及比较

(一)《金融选择法案》的主要内容

从上文可以看出,特朗普政府有关放松金融监管的思路主要体现在《金融选择法案》与《放松监管法案》两部法案中,且存在一些显著差异。《金融选择法案》篇幅较大,长达600多页,共包括12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1.取消对破产银行的政府兜底承诺

《金融选择法案》废除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有序清算权,用新的联邦破产法相关章节替换有序清算权,该章节保留了允许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在不让纳税人买单的情况下安全地破产;废除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在经济危机时期担保银行债务的条款,并进一步限制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力,禁止美联储使用外汇稳定基金救助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金融选择法案》简化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生前遗嘱的提交和审核程序,即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不用再定期(一般指每年)提交新版报告,而是不多于两年一次,并降低了审核流程和报告程序。除此之外,《金融选择法案》要求提高金融机构的应急准备金计提标准,以期避免再次使用纳税人的资金救助银行。

2.重新定义监管部门职权

《金融选择法案》废除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将非银行金融公司指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授权职责,并追溯既往地撤销其先前对某些非银行金融公司的指定,同时撤销了FSOC指定特定金融活动加强审慎标准或保障措施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金融选择法案》取消了FSOC授权解散“对美国的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的金融机构的权利。重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其移除美联储体系内,并更名为消费者法律执行局。改革其组织结构,用类似于其他消费者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多成员、两党联合的委员会制度取代当前的唯一负责人制度,并授权国会有权对其进行问责。同时,要求消费者法律执行局在制定法规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充分考虑和评估政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或冲击。

3.提高压力测试制度的透明度

在当前压力测试过程中,美联储在审核银行上报的相关数据、模型和材料时,特别是在确定其压力测试结果通过与否时,并未确定统一、公开和透明的标准。虽然,针对这一问题,美联储的解释是“没有明确的标准是为了防止银行刻意照本宣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压力测试却更像一场“猫鼠游戏”,缺乏必要的客观公正性。因此,《金融选择法案》建议,美联储必须对相关的监管政策、评估模型等核心内容给出明确的说明和执法依据,在出台前向审计总署和国会预算经济顾问小组提供备份材料,并对所有的压力测试做出总结性说明报告。

4.减轻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压力

《金融选择法案》要求监管部门必须根据银行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规则,降低高评级和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程序化监管报告负担。针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选择法案》更是明确提出,必须进一步简化社区银行的日常监管报告频次,将四个季度报告改为只提交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报告。同时,《金融选择法案》要求监管机构提高监管的性质透明度,对存款机构及时审查并提供最终审查报告,并赋予金融机构针对监管政策和执行结果提交至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申诉的权利。

5.部分撤销沃尔克规则

《金融选择法案》撤销了《多得-弗兰克法案》最为核心的沃克尔规则,即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或发起、并购并持有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任何股份、合伙权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规定。同时,《金融选择法案》规定,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自营交易和发起或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也不再受额外的资本金要求和额外的数量限制。根据以上调整,沃尔克规则提出的对FSOC、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制定和落实沃尔克规则的具体时间要求,即最终生效时间也随之废除。

6.放松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

《金融选择法案》不再为华尔街从业人员设限奖金,不再固定大型金融机构对外披露其CEO同员工中位数薪资的差距。

(二)《放松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与《金融选择法案》相比,《放松监管法案》对内容进行了精简,总篇幅196页,共分为6个部分:一是便利消费者获取抵押贷款;二是放松监管要求,确保消费者更易获取授信;三是保护退伍士兵、消费者及房产所有者;四是对部分银行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修改;五是促进资本形成;六是保护学生借款人。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在喀什噶尔河流域的灌溉区域规划和管理。供水系统适用于不同的行政管辖和管理。水管理有很多缺点。例如,库尚河的上游和下游地区由河流管理管理局管理,中西部地区由河流管理总局管理,由河流管理管理局管理,由河流管理管理部门管理。在卡什卡河、河川和河谷管理的水库管理部门管理着卡什卡河流域管理部门的管理部门,由水利局管理,水的一部分来自库克湾的粥镇。河流相互依赖,相互依赖。由于水资源的复杂管理地位,缺乏单一的管理和水资源管理、工程规划、建筑、开发、甚至管理都将受到洛林主义和复杂管理的影响。河流域的限制还没有完全排水系统。

1.为消费者获取抵押贷款提供便利

一是放宽农村地区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条件。取消农村地区交易额少于40万美元的不动产及其权益交易的资产评估,为农村地区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提供便利。同时,为了保护农村地区贷款户的权益,禁止贷款机构随意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受让该项债权,除非由于该贷款机构破产或贷款人自身的原因。

二是降低小银行抵押贷款的信息披露标准。如果银行和信用社在2年内发起的封闭式抵押贷款数量或开放式信用贷款数量不超过500笔,那么该银行或信用社将不用满足高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

三是豁免小银行设立住房抵押托管账户。《放松监管法案》规定,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美元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且每年发放的第一留置权抵押贷款数量少于1000笔的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不用设立住房抵押贷款专项托管账户,以此增强其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四是鼓励更多的机构或个人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放松监管法案》放宽了从事抵押贷款机构的认定范围,并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抵押贷款业务或辅助工作。同时,《放松监管法案》鼓励各类持牌机构的信贷员开展更多的展业活动,协助客户更加便利地获得抵押贷款,并从中获取合理的服务费。

五是增加更多的贷款申请渠道和提高客户体验。《放松监管法案》提出应进一步促进网上开户及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消费者提供的身份证、驾照的扫描件或电子图片来采集与核对信息,让普通的金融消费者更加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

2.降低中小银行的监管标准和要求

一是降低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放松监管法案》降低了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针对资本充足率在防控系统性风险方面的不足,次贷危机后巴塞尔资本委员会引入了新的杠杆率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但该指标的计算流程和风险加权系统过于复杂,对中小银行而言,增加了监管和运营成本。为此,《放松监管法案》简化了社区银行的杠杆率计算公式,不再基于风险加权资产,而是简单要求总资产在100亿美元以下的社区银行的杠杆率在8%~10%之间,即可视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二是认可中小银行互助存款受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为支持中小银行互助行为,《放松监管法案》规定互助存款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或不超过一方总资产的20%,均可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围。

三是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对自营业务的约束。《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的自营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银行因做市交易或风险对冲等原因从事自营交易,同时,银行最多也只能将一级资本的3%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而最新的《放松监管法案》则取消了总资产小于100亿美元,且交易总额小于银行总资产5%的中小银行开展自营业务的限制,批准中小银行可以发起设立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此举对盘活中小银行原本有限的资本金具有极大帮助,也能够增强小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是鼓励各类联邦储蓄贷款协会转为普通的小型商业银行。联邦储蓄贷款协会是在美国政府支持和监管下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小型互助性信贷组织,其资金主要来自储蓄存款,而贷款主要为住房抵押贷款。为了提高储蓄贷款协会扩大资本金来源的能力,并实施更为规范的运作和合理的治理结构,美国政府一直支持储蓄贷款协会申请转变为小型商业银行。《放松监管法案》再次降低了储蓄贷款协会转为银行的成本,简化了申请及转型的程序,允许总资产少于150亿美元的联邦储蓄协会可以不用申请牌照、无需变换章程即可直接成为商业银行,从事更多元化的业务。

五是简化中小银行信息披露报告要求。一般来说,按照现有的监管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都需要按季度向监管机构及普通投资者提交详细的财务报告,进行信息披露。但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每年四次的信息披露规定动作需要填写大量的数据表格和撰写“大部头”的程式化文件,这都给中小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为此,《放松监管法案》简化了总资产规模小于50亿美元的小型银行一季度和三季度的信披报告的格式内容要求,从而为中小银行减轻负担。

六是减少小型银行的现场监管频次。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监管机构至少每12个月内需对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审查,只有总资产少于10亿美元的银行才可以18个月现场检查一次。对此,《放松监管法案》将现场检查门槛进行了适当的提升,将10亿美元门槛提升到30亿美元,今后总资产30亿美元以下的小型银行只需要一年半检查一次,从而变相地降低了银行的监管成本。

3.调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及监管要求

一是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门槛。《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总资产达到5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和被FSOC提名的非银行金融公司应该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即遵从“大而不倒”原则,承受更高的监管标准和要求,以维护市场公平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很多金融机构为降低监管成本,增强资金使用效率采取主动拆分、降维和缩表等方法降低自身的重要性程度,例如通用资本、大都会人寿和美国国际集团(AIG)等已主动从系统重要性名录中剔除。《放松监管法案》则直接将系统重要性的总资产门槛提高了5倍,即总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才会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机构。总资产在500亿~1000亿的金融机构在新法案生效后不再具有系统重要性,总资产在1000亿~2500亿的金融机构在新法案生效的18个月后也将不再具有系统重要性。根据统计,认定标准调整后,将使需要面临年度压力测试的大型商业银行数量从此前的40家减少到12家左右。

二是降低部分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成本和频率。《放松监管法案》降低了压力测试的频率,要求美联储提供两种不同的压力测试假设场景,即“一般情况”和“严重不利情况”,此前《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压力测试的假设场景有三种,即“一般情况”、“不利情况”和“严重不利情况”。减少一种场景,事实上可以大幅降低金融机构实施压力测试的直接成本。

三是放松非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最高杠杆率要求。《放松监管法案》根据最新的系统重要性机构总资产的门槛,调整了其相应的杠杆率要求。《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总资产500亿美元以上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负债比率不超过15∶1(15倍杠杆率),而《放松监管法案》只要求总规模超过2500亿美元的系统重要性机构低于15倍杠杆率,对总资产500~25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豁免,也对部分外资银行进行了豁免。

四是提高金融机构设立风险委员会的门槛。《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总资产达到100亿美元的银行集团需要单独设立风险委员会,《放松监管法案》则只规定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执行此规定。

4.再次重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避免个人债务负担过重。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多家金融机构同时提供贷款,且也为了避免消费者主动恶意多头借贷行为,《放松监管法案》要求在消费者发出借款申请后,个人征信机构或其他信用报告机构需要暂时冻结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在锁定期间内,不得向其他或多家机构提供和披露消费者信用报告内容,直至消费者主动提出解除安全冻结申请。

二是保护学生和老年人群体。对于涉及学生借款人或担保者的教育贷款,债权人不得在担保人死亡或破产时宣布学生债务人违约或强制加速还款;当债权人得知学生贷款人死亡后应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解除担保人的教育贷款责任;如果学生贷款人解除了教育贷款的责任,债权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及时通知担保人。为保护老年人隐私和特殊权益,《放松监管方案》规定,如果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中涉及65岁以上老人,不管是受到欺诈还是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保护退伍军人信贷。为解决退伍军人医疗债务纠纷,《放松监管法案》规定退伍军人需要提交一份退伍军人事务部为支付债务而承担的责任证明、退伍军人事务部对医院护理、医疗服务和有关的护理服务的付费证。自新法案颁布后1年内,退伍军人事务部应建立数据库允许消费者征信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核实其提供的信贷服务是否用于退伍军人的医疗费用,同时征信机构也应当提供免费的电子信用监测服务。

表1是《金融选择法案》和《放松监管法案》主要内容的对比,从表1可以清晰地看出,《金融选择法案》着重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和监管部门职权过大的问题,而《放松监管法案》则更加注重放松对中小银行的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表1 《金融选择法案》和《放松监管法案》主要内容对比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最新趋势对中国的借鉴及启示

中国和美国的金融市场虽然存在极其显著的差异,但金融行业都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的交替发展过程,具有类似的“国家+地方”的网状监管体系,都属于机构分业监管的整体框架,同时又都缺乏一定的金融协调与统筹的效力。因此,回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并及时捕捉和跟踪最新的监管动态,对当前我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金融监管应坚持监管适度的原则

回溯美国金融危机史及金融监管改革路线,其金融监管一直是放松与加强交替进行。从基于衍生品滥用、金融监管不严产生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基于美国经济复苏缓慢产生的《金融选择法案》,以及最终多方博弈的产物《放松监管法案》来看,金融监管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而定。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下的去杠杆、去产能等一系列举措稳步推进,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强监管态势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市场公认的政策环境。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强监管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和阶段所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特征。因此,现阶段金融机构应该本着“拥抱监管”的心态,而监管机构则应该怀着对市场负责任的态度,坚决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

(二)金融监管不能错伤小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

监管过于严格或复杂导致银行的合规成本增加,其负面作用最终会向消费者和企业转移,消费者和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或要以更高的成本获得贷款,这将不利于居民的消费和企业的投资。在《金融选择法案》和《放松监管方案》的主要内容中,都可以看到美国监管部门非常关注小企业和个人抵押或消费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的政策诉求(宋湘燕和袁春旺,2018)。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新的动能,实现新旧动能的尽快转换,而扩大和支持消费升级、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成为合理的选择。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绝不能错伤小微企业及个人真实、合理的金融需求,而应该营造更加完善和友善的金融服务环境。2018年6月2日,中央银行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实施金融机构定向降准政策,鼓励各类中小银行将降准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向投资者与消费者提供所需要的金融产品,而金融监管也必须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过分地剥夺金融机构的市场权力,那么就很可能走向这一初衷的反面。自《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美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保护消费者金融服务不受市场滥用行为的侵害。同时,针对当前金融监管政策及市场现实需求,《放松监管方案》虽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但仍然非常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金融诉求。就中国而言,自2012年起,当时的“一行三会”分别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局,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乃至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尹振涛,2018)。在2015年12月底出台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中,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鼓励适合中小企业、低收入消费者的信贷产品创新,让金融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以此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要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机制。对于申请成为贷款或类贷款公司的机构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对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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