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中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启示
2019-04-04李琪
摘 要:由于Web2.0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传统金融业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银行对于个人及中小企业的缩贷倾向,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美国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这些实践经验对于中国下一步探索自身的P2P网贷平台监管模式有着宝贵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模式,与传统银行相比,它加快了金融脱媒的进度,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其中P2P 平台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网站作为借款人与投资人进行网络借贷相关活动的中介。P2P 平台的出现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为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提供了金融服务,其风险特征有别于传统金融风险。使用这种平台进行网络投资的人群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的能力,他們的投资小而分散,存在“搭便车”行为。因此,P2P 平台上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存在显著的“羊群效应”,从而造成网络借贷投资者出现区域集聚现象,即某地区的P2P 平台特别多。
相比之下,美国监管部门虽也抱着相机行事的态度,但由于美国已初步形成Prosper和Lending Club两家营利性P2P网贷平台独大的局面,监管环境相对明了,也积累了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各州监管部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机构在内的监管经验,因此本文旨在介绍美国P2P网贷监管模式的发展状况,以批判接受的态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探索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
2010年7月,在参众两院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后,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监管功能重组进行了诸多规定,还提议并于2011年7月设立了具有众多监管权能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虽然目前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不少内容在近四年后还没有完全落实,但就其规定内容分析,对P2P网贷平台监管局面会产生深远影响。
无论从非存款机构或存款机构的角度看,CFPB都会成为今后对P2P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所涉主体进行监管的重要主体。首先从P2P网贷平台本身这一非存款机构来看,根据法案1024(a)(1)条的规定,如果P2P平台从事房产抵押贷款、教育贷款、发薪日贷款等业务,或者根据法案1024(a)(2)条和1024(a)(1)(B)条被界定为“较大的市场参与主体”,再或者根据法案1024(e)条被认定为“相关服务提供者”,则都将被纳入CFPB的管辖范围之下。根据法案1024(a)(1)(c)的规定,如果CFPB有合理根据认为相关主体参与到了使金融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有关金融交易中,即可进行监管,这样就不必考虑P2P网贷平台具体的运作模式;然后从与P2P平台合作的存款机构的角度看,CFPB的权力会受到一些限制,只有对于大型的存款类机构(总资产超过10亿美元)才具有优先执行权。而对于非大型存款类机构,原监管主体仍然具有排他性的执行权力。但即使这样,CFPB仍然可以与这些存款类机构的原监管者进行合作,以帮助其更好地发挥对于平台的监管。
三.结论与监管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P2P 平台发展的同时推动区域转型和区域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P2P 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提升P2P 平台风险管控能力。P2P 平台作为P2P 网络借贷的中介,其投融资服务的债券债务关系存在期限,产能波动对其运营会造成损害,因此,P2P 平台的投融资来源持续稳定尤为重要。只有运营管理、风险管控良好的P2P 平台,才能得到人们持续投融资。因此,不断加强P2P 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提升P2P 平台风险管控能力,才能使P2P 平台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得到发展。
第二,强化P2P 平台信息披露,减小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由于P2P 平台是面向个人的投融资服务,因此,一般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仅能关注到标的的收益率、标的期限等信息,却难以识别标的安全性。而高收益率与短期限借贷则是高信用风险借款人所愿意给出的信息。这就导致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容易形成“羊群效应”,相应地造成了P2P 平台数量多的地区P2P 问题平台数也较多。因此,强化P2P 平台信息披露,减小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P2P 平台为真正有需要的中小融资者提供安全的融资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第三,加强地方政府区域合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东部地区由于发展较快,形成金融集聚区,使得东部地区P2P 平台发展也较为迅速。中部地区由于发展较慢,地方政府也急于借助P2P 网络借贷这种新兴金融业态实现“弯道超车”,使区域金融风险加剧。加强各地区金融监管合作,提高P2P 平台应对区域金融风险的能力,避免出现P2P 平台间的“恶性竞争”,促进P2P 平台良性发展,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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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琪(1993—),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会计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