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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2018-11-05刘萃波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刑法

摘 要: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超过很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中一些观点间存在对立,但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当属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本文通过对两种解释进行分析后,得出支持客观解释的结论。

关键词:刑法;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5-01

作者简介:刘萃波(1990-),女,汉族,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刑法的实质解释是指刑法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理解,要根据其内在的标准对法律条文作出凌驾于其一般含义之上的论理解释。客观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在意义并不仅限于它最初产生的意思,应该与时俱进,二者并不相同。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我又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不相悖”①。而刑法学者梁根林教授曾表示,对于刑法中的客观解释顾名思义就是重点探寻法律条文应有的现实的客观意义,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从而根据现实状况与其所适用的目标,来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所以这种解释又被称为实质解释的理论②。笔者在此主张客观解释并不与前文所述冲突,坚持形式解释的同时主张客观解释也并不矛盾。

一、“客观解释”弥补了刑法的滞后性

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存在滞后性,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站在新时代的高度,对刑法条文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解释,才能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

此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③为例来论证,本罪规定的交通工具立法者仅列举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交通工具。根据立法本意,“汽车”是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驱动前行的车辆。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不仅仅指上述的内容。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主观解释,一味探求立法原意,那么就会得出太阳能汽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等一系列谬论。相反,如果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条文做客观解释,承认刑法条文的含义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话,就可以将新兴的交通工具纳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里面,对破坏新兴交通工具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运用客观解释对旧条文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既符合一般理解,又能减少刑法滞后性带来的弊端,相较于主观解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二、坚持“客观解释”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量社会效果。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目的,避免案结事不了情况的出现。

“社会效果”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否引起了社会舆论,这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还要考虑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反应。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效果指的是法律是否实现了它对社会的調整、规范和促进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司法在运作过程中以及司法的结果是否符合国情以及当地的现状。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司法的过程和结果能否推动社会的发展。除此之外,介于这四种观点之间的观点还有很多,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握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价值要求,不能一味追求某一方面的价值。

而在刑法领域,仅对法律文本进行主观解释,并基于此种解释做出的判决是难以实现社会效果的。主观解释所探求的立法原意在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时代是合乎现实的,而客观解释建立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必需以刑法规定为前提,无论是以实质正义还是处罚必要性为理由,均不能做出脱离刑法条文或者超越刑法条文的解释。

三、结论

刑法解释同刑法条文本身一样,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对于如何解释刑法有不同的主张。笔者在经过对两种解释方法进行分析,认为还是需要坚持对刑法进行客观解释。原因在于时代的进步性要求法律也同步发展,因此对于刑法解释也应当与时俱进,更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 注 释 ]

①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中国法学,2010(4):28.

②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法学,2004(3).

③《刑法》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实质解释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4):49.

[2]陈兴良.形式解释的再宣示[J].中国法学,2010(4):27.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4]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下)[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日本国成文堂出版社联合出版,1999.32.

[5]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8.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7]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法学论坛,1996(3):14.

[8]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4):55.

[9]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4):55.

[10]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3).

[11]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J].中国法学,20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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