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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浅析

2018-11-05刘珅陈可欣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理学关系

刘珅 陈可欣

摘 要:在理论学界,一直在争辩法理学与法哲学。本文从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入手,分析了二者的异同,旨在为理论法学建设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关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3-01

作者简介:刘珅(1998-),男,吉林通化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可欣(1999-),女,江西宜春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西学东渐之后,我国相继的传入了“法理学”概念及“法哲学”概念,这两个概念均属于法学概念,尽管表面上看二者只有一个字不同,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不过,在我国现有的多数著作文章及文献资料中,并未明确的阐明二者间的关系,甚至混用现象时有发生。此种背景下,本文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概念来源

(一)法哲学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本著作,该著作中首次提出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哲学”概念未提出前,对于法的著作,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将其称为自然法学、法的形而上学。实际上,引申西方的哲学概念后,“法哲学”概念产生。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哲学所处的地位为“科学之王”,与现代的“科学”相类似,世间万物均包含其中。先贤们站在哲学角度上对法律问题做出思考,在当时,法学家就是哲学家,哲学家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他们思考应然的法律法规时,习惯性的采取哲学思辨方法,但对于法所存在的实在法方面,并未重视。

(二)法理学

社会发展至奥斯丁时代后,奥斯丁认为,法理学是一种关于实在法的理论,要独立、自足,抽象化处理实在法制度后,形成一般概念和原则,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对其作出阐释。在奥斯丁基础上,法学家的法哲学建立,即法理学。法理学翻译自英文“Jurisprudence”,该英文单词转化自拉丁文“Jurispruentia”,法律知识、法律的技术为该拉丁文的原意。不过,因法学在19世纪前尚未独立出来,仍处于哲学学科中,所以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并不存在。直到人们将“Jurisprudence”法理学后,才出现了法理学,但该单词在除法理学用法外,还包含法学用法。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及联系

(一)联系

第一,法哲学、法理学折射出了两大法学学术传统,前者将法律法系法学理论哲学传统反映出来,后者将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哲学传统反映出来,同时,这两个概念也将两种法系间的融合与渗透体现出来。在西方法学舞台上,唯理论与经验论哲学的碰撞不断进行,同时,演变与交融也不断的发生。

第二,最初,法理学分析开展过程中,本质是因不满而开展的实证探索道路,具体说来,对于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经验论产生了不满情绪,为将经验分析方法找出,经验论开始了法学研究,走向法理论研究,迈上了实证主义道路。在历史方面,从法理学产生开始,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将法学家校正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做法体现出来,而对于大陆法系,尽管并不存在“法理学”概念,但法学基础理论中所存在的空缺仍然利用其它词汇做出弥补[1]。显然,在内在上,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仅仅是大陆法律具有更加清晰的概念层次及更加分明的理论体系。

第三,从发展方面看,随着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现代化发展,会不断的扩张法理学的内涵及外延,原因是目前仍然未全面的体现出其该概念内涵的逻辑层次。最终,法理学会区分于法哲学,法理学有可能代称不包含法哲学的法学基础理论,或者代称“法律科学”,或者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意义。

(二)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德语世界是法哲学的产生地,在这些国家中,法哲学包含在哲学中。根据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中的相关阐述,哲学应为最终的法哲学性质归宿。法哲学属于法的形而上学,从渊源来看,黑格尔之所以将特殊意义赋予法哲学,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思辨法的理念。法理学一词具有十足的法学流派气味,创始者为分析法学派,该学派先受到经验论的影响,接着通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在经过其他学派的继承与发展之后,形成了最终的法理学[2]。法理学初产生时,即代表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也就是法学基础理论;修正后,除了实证法一般原理外,法理学所研究的也扩张到了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实际上,这是经验论哲学妥协于唯理论的结果,不过并未改变其基本立场。现代背景下,法学学科为法理学性质的最终归宿。

第二,研究对象不同。法的理念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对象为法的概念、法的现实化,在法律世界中,法哲学寻找最普遍原理时的切入点选为应然角度。简单的说,形而上学问题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哲学思考一般现象。对于法理学,其不断的发展演进已经极大的超越了最初的限定范围,“法律”概念、目的等为其研究的对象。

第三,研究方法不同。理性主义思辨传统为主要的法哲学研究方法来源,而法理学除了最初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外,还并用了抽象思维方法。

三、结论

综上,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对二者理解时,必须要深入相应的语境中,从而准确地鉴别二者,明确其关系。

[ 参 考 文 献 ]

[1]赵红菊,杨震.“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學”关系思考——以教学改革为视角[J].教师,2017(29):66-67.

[2]顾瑞.范式转换中的法理学与法哲学之关系[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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