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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四要件理论的缺陷

2018-11-05靳洁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主观

摘 要:我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理论,是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在民国时期法律全面废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借鉴学习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得出的,而我国的刑法理论又是以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发展完善起来的。随着时代发展,刑事案件复杂多样性的增加,社会大众对人权的进一步认知和追求,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部分学者开始反思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利弊得失。

关键词:四要件理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74-01

作者简介:靳洁(1990-),男,汉族,山西大同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理。

传统四要件理论作为我国刑法的犯罪论部分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刑法框架的构建,与刑罚部分以及刑法分则内容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性,然而我国的四要件理论存在以下缺陷:

一、暗含有罪推定的色彩

针对一个杀人行为,运用四要件理论,分别剥离出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所对应的要件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这实际上就已经推定这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犯罪行为的四种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具体是什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提,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之成为前提性条件,再反过来运用四要件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是将涉案当事人置于罪名之下,进行生搬硬套,而非理性的思考行为的具体性质,案件中的具体事实。

二、不具备确定犯罪的能力

四要件理论又称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然而,有些情况下即使满足四要件理论,仍然不能做出涉案当事人犯罪的结论,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在得出结论时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是待定的,这就不能通过该理论确定犯罪,然而該理论又确实是目前刑法中确定是否犯罪的唯一尺度,这就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

三、缺少负向限制条件

犯罪四要件理论是通过正向证明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缺少负向的反馈限制条件来排除犯罪的可能,就是学理界所主张的只存在入罪条件,缺少出罪条件。刑法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为两大目的,两个目的是并重的,且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权优先,这也是疑罪从无的依据,然而单独就我国刑法四要件理论而言,有违刑法的立法精神,侧重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而没有规定出罪的条件即有效限制打击范围。而是将出罪条件单独分割出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单独做规定。

四、缺少动态判断过程

运用四要件理论判断犯罪直接得出的就是结论,而缺少对犯罪的论证过程,这是非常可怕的,是导致实务界造成冤假错案的内在原因。在这种认定犯罪的模式下,并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依照四要件理论,在肯定犯罪的成立时并不需要进行如大陆法系那样逐步逐级的认定,司法实践者只需要为该行为不断地寻找和完善在肯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需要的材料。这对于正确甄别犯罪,严格认定行为性质是不利的。

针对上文提到的四要件理论的缺陷,我认为是可以通过增加丰富四要件理论的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

大家在对四要件理论批判审视的时候,或多或少会与西方三阶层犯罪论做比较论高低,我认为四要件理论只是提供了认定犯罪的框架,具体认定犯罪的要素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故意,过失,等犯罪要素与三阶层理论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不同的要素分类方式得出不同的犯罪论,皆有科学合理之处,也皆有改进完善的空间,据此,四要件理论仍有很大的完善改进空间,前途并非暗淡无光。

针对四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完善其结构丰富其内容的思路,具体如下。

犯罪客观方面,增加对危害行为严格细分,将危害行为分为有责危害行为和免责危害行为,即承认一些行为的危害性,但不追究责任,即在判断是否犯罪的动态过程中,一旦判断出是免责危害行为,则停止推倒判断,不能认定为犯罪,即反向限制危害行为的认定,可看作是客观方面的出罪要素。如果判断出是有责危害行为,则继续判断结果,因果关系,主体,主观等其他要素,最终得出结论。而有责危害行为和免责危害行为的具体区分则需要严格的法律界定,在此可以参考其他理论的客观行为方面的免责事由,并结合司法实例和我国刑法立法经验进行技术性立法活动以法律形式固定,避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精神。

犯罪主观方面,将原有的选择性要素中的犯罪动机转化为必然要素,即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基于公义的动机,公义的动机是指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虽然行为具有客观危害性,但支配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在维护公义的动机下产生的,那此时这种故意或者过失不再是“罪过”即反向限制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认定,属于主观上的出罪要素,目的在于减少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涵盖面。作为主观出罪要素的犯罪动机,仍需严格界定范围以及判定标准,最终通过立法固定。

四要件理论暴露缺陷的同时,也从侧面展现了可供丰富完善的空间,对此只要不断进行完善改进,仍然可以实现作为认定犯罪标准和尺度的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高铭暄.法学.2010(02)

[2]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J].周光权.现代法学.2009(06)

[3]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J].张明楷.现代法学.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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