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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解诉讼制度

2018-11-05吕虹枚

法制博览 2018年7期
关键词:不足

摘 要:民事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从古至今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是一项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当今社会,它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发展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我国民事诉讼应构建公正、高效的多元化审理程序,实现程序的合理分流,以应对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程序分流的层层过滤机制,有利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程序简化与正当化的平衡。本书从系统论视角,以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理念为指导,对于多元化解决机制、审前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等具体程序及能从程序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关注多元程序的层次结构合理和功能互补,以期构建程序体系内的自治和协调。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司法资源;反悔权;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62-01

作者简介:吕虹枚(1994-),女,黑龙江七台河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2016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1]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民事调解一直广泛使用,其自身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也存在弊端。如何扬长避短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使调解制度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和睦相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其自身的价值

(一)体现人民群众的自愿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进一步产生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一旦产生矛盾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那么矛盾就会不断扩大,一发难以收拾。如果及时解决纠纷,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所以,在矛盾还未爆发时如何及时的解决纠纷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的协商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谐的解决纠纷,这就是法院最终目的的实现,即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而且采取调解方式来结案的案件具有绝密性,不像诉讼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调解制度程序简单,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调解程序结案的特色是不需要通过繁杂的法庭审判程序,而且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有纠纷的双方相互让步从而达成一致的意见。法院的最高使命是公正司法,法官的审判职责是解决纠纷,当代中国的立案率非常之高,这成为了中国司法的现实。因此,若是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样不仅使法官的工作压力减少了,还有助于双方之间的和平相处。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对调解协议合法原则的涵义。但如何界定合法原则在现实的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实践中,多数法院审判法官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定的高度,他们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要求比较苛刻,这样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使得调解协议难以实现。因此,合法原则的界定问题十分重要,如果界定的不好,将会阻碍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热情。

(二)在司法方面的不足

自愿调解原则在现实中受到限制。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增多导致法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所以法官对解决案件最有效途径之一的调解结案的方式赞不绝口。当审案法官接到案件后,无论事实是否需要查明,他们都会努力说服当事人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当事人难免会在自己心中造成压力,这种调解不是自愿的,同时也限制了自愿选择。

三、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解决途径

(一)建议废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高效和快捷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如果一味地去追求事实的真相,反而会造成当事人的负担过重。保证司法公平不是一定要查明事实真相,当事人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自由处分[2]。这样办案的效率不仅提高了,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以严格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的反悔权

我国现行的民诉法中明确指出调解协议中当事人有任意反悔权。当事人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反悔权,则会造成诉讼成本的提高和效率低下的后果。这样使调解程序的优越性展现不出来。因此,法律应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再次反悔。通过严格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的反悔权,有效地避免恶意诉讼的发生。

四、结语

通过以上综合的分析可知,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存在着弊端和不足,但是为了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完善这一制度,使我国独特的诉讼调解制度散发出它独有的魅力。

[ 参 考 文 献 ]

[1]姜建兴,王治军.试论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西安聯合大学学报,2004(4).

[2]王志民.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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