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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追踪溯源

2018-11-02唐红侠

中国环保产业 2018年10期
关键词:液态危险废物复杂性

唐红侠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 20023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简称《解释》)实施一年多来,各地环境污染案件频发。据报道,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的报道数量居环境污染案件之首,涉案固体废物的属性决定了污染环境案件的性质,即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故涉案固体废物的属性的判断是污染环境案件办理的重中之重[1]。本文所称涉案废物均指固体废物。

1 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和涉案废物的复杂性。

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体现在:涉案废物可能被填埋于水泥地下,甚至于上面覆盖有建筑物;可能被倾倒于沟渠内、河道边、水塘中,被严重稀释,特别是液态废物,被稀释到“面目全非”;可能被集中倾倒于一处,也可能被分散倾倒至多处等。涉案废物的复杂性表现为:涉案废物可能来自各行各业,种类繁多、性状复杂。可以是固态、液态、半固态,甚至是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可能含一种危害成分,也可能含多种危害成分;可能含重金属类污染物,也可能含有机类污染物,甚至可能同时含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机类污染物[2]。另外,环境污染案件被发现多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一般短则几天,长则几年,废物中的挥发性、半挥发性物质可能已部分或全部挥发,或遇降雨有毒有害物质被稀释,或因太阳暴晒而失水,或随时间推移,有毒有害物质成分渗入地下等,使得案发现场残余废物很难如实反映原废物的真实属性。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涉案废物溯源的必要性。

2 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

2.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等规定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如图1),结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鉴别》(GB5085.x-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等相关标准、规范,判断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名录》的查对环节需要知道产生废物的生产过程所属国民经济行业。鉴别程序决定了涉案废物溯源的必要性。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流程见图1。

图1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流程图

2.2 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规定

一般情况下,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可参照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和方法,但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案件复杂性和涉案废物复杂性等特殊性,以及部分鉴别规范明确规定不适用,如《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使得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变得困难。

另外,《解释》第十三条、十四条对涉案废物的鉴别进行了规定,但规定得很模糊:对《名录》所列的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对列入《名录》的涉案废物由哪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对难以确定的专门性问题依据何种技术规范判断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除涉案废物已列入《名录》外,未列入《名录》的涉案废物属性鉴别现状混乱:有直接依据环评文件定性的,也有直接拿检测报告当作鉴别结论等。为此,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规范,如江苏省环保厅联合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江苏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危险废物初步认定技术指南》,以解决本省部分案件在办理中存在的涉案废物认定难等问题。

3 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检测数据的欺骗性

环境污染案件被发现后,一时追溯不到涉案废物来源,一般多采用现场取样检测的方法来判断涉案废物属性。但这种方法若不能结合来源分析,有时会得出错误结论,究其原因是检测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

如:2017年某日,某环保局接到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某空地上堆放有大量装于吨桶、200L、50L铁桶内的废物(见图2),现场发现有废水、黏稠状的液态废物、白色乳状的液态废物以及废弃的胶状黏稠物等,部分容器中散发出苯系物的味道,且有白色乳状废液渗漏到地面上。该区环保局及公安机关没有去溯源,而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现场涉案废物进行取样,并根据经验确定对苯系物、石油溶剂(有毒物质)等指标进行检测。

图2 污染环境案现场

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与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由于黏稠状液态废物自身原因无法进行苯系物浸出浓度检测,仅针对石油溶剂的含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黏稠状的液态废物、白色乳状液态废物和废水的石油溶剂含量分别为213,000mg/kg(21.3%)、52,000mg/kg(5.2%)、1400mg/kg;废水中检测出甲苯的浓度为51.6mg/L。假设废物来源不清,若跳过查对《名录》环节,按照检测结果判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标准规定: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则属于危险废物,根据该检测结果,黏稠状的液态废物、白色乳状液态废物中石油溶剂含量检测值大于标准限值,应判定为危险废物。另外,废水中甲苯浓度远超其危害成分浓度限值(1mg/L)。

该包装容器上均黏贴有某公司的标签,经对该公司的生产情况了解,并向该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其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机硅,未使用石油溶剂类物质(除少量的甲苯)。显然,该案件的检测数据具有欺骗性,这决定了涉案废物溯源的必要性。

4 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鉴别追踪溯源

涉案废物《名录》查对、案发现场残余废物可能失真及检测数据可能的欺骗性,都要求环境污染案件对涉案废物鉴别时应该进行溯源。

4.1 《名录》查对需溯源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列入《名录》的涉案废物的判断方法:“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做出认定。”该鉴别方法需要查清涉案废物的来源。

4.2 现场残余废物失真性需溯源

在部分环境污染案件中,涉案废物的状态、性质的复杂性决定了案发现场残余废物无法如实反映原废物的真实属性,存在失真的现象。为避免得出错误结论,需结合涉案废物来源进行判断。

4.3 避免检测数据的欺骗性需溯源

在少数环境污染案件中,检测数据可能存在欺骗性,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需结合涉案废物的来源对涉案废物属性进行综合判断,以得出正确结论。

4.4 环境污染案件的慎重性需溯源

环境污染案件涉案废物若为危险废物,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涉案废物的定性需特别慎重。故涉案废物定性的慎重性决定了环境污染案件溯源的必要性。

总之,基于上述问题,要得出涉案废物准确属性,溯源是十分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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