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月个税“起征点”本月实施绝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将受益
2018-11-01本刊综合
文 本刊综合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有关政策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减除费用(通常称为“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意在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缴纳个税怎么算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两部门《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出其中的双重减税内容:“两部门发布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新税法在执行层面贯彻落实的第一步。该政策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意味着同样一笔收入按原税率表适用更高税率的,现适用新税率表之后可能降低了税率。这两项政策通过加大扣除、降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看看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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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意税率表里有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
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根据这个税率表计算自己应缴个税呢?其实,在8月3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已经“手把手”教大家怎么算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考虑我们此前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一项,即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计算的公式,即15000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3500块钱,之后乘以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是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块钱,最后应交税1870元。这是现行税法算出来。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只需要交税790块钱,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5000元扣除这次提高起征点5000块钱,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即210块钱,最后是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李旭红强调,10月1日起,不但“起征点”提高给个人带来减税,低档税率的扩围也带给中低收入人群直观的减税效果。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原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10%。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20%。
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能否明显起到减税效果
根据新个税法,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备受关注。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也必须有一定的实施准备时间。因此,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何确定,手续是否会很繁琐,能否切实降低税负?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李旭红建议,按照公平及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纳税的遵从成本。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对专项扣除设置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总体而言,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为民生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均为保障税收公平的有力举措。
9月工资10月发交多少税
在社会各界针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声音中,有一个让不少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有不少企业通常会在10月份发放9月的职工工资、在11月份发放10月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上班的员工最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
9月30日前适用修改前规定
针对上述疑问,有网友认为:“我理解,如果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的话,那么这就是意味着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算,9月的工资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和这个月的工资在当月发还是下个月发没有关系。对于那些延后到下月发工资的企业来说,他们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因为那个时候,他们才刚刚拿到10月份的工资。”
不过,也有网友持不同的观点:“我觉得,这里说的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应该不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的工资’,而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发放的工资’。对于那些习惯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员工9月份的工资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新个税起征点了,根本没必要拖到11月。”
那么,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小编注意到,对于“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究竟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近日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0月1日后可享新税率表
小编注意到,从《通知》内容来看,其中只强调“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可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计算起征点,并没有规定可享受新起征点的工资到底是应发的10月工资、还是应发的9月工资,判定标准只是“员工什么时候把工资拿到手”。所以说,从文件内容看,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10月拿到手的9月工资,就应该适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当然,显而易见的是,对于那些选择在9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其员工9月的工资,还得要执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
事实上,在之前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跨月发放工资应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就曾经被提起过,而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对此给出了相当明确的回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小编还注意到,《通知》内容显示,10月1日之后职工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点,还可以享受经过调整的新个税税率表。根据测算发现,假设一名职工每月在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工资是1万元,且全年无其他额外收入,采取新版征收方案,每个月需缴纳个税仅相当于之前的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