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在2018迈出关键一步
2018-10-29贾康
贾康
在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向上,2018年,中国迈出了关键而重要的一步。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修订,在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框架里,加入综合的制度安排,既包括牵动社会各个层面普遍关注的个税起征点上调,也包括议论多年的专项扣除。
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个税原来在制度规定方面的缺陷逐渐显现。比如,个税起征点没有随物价指数变化的调整机制;没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项目做专项扣除,影响了税负与家庭实际负担能力的对应性。另外,征管模式和体系不健全,总体而言落后于时代发展客观要求和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十分典型的直接税,即属于税收负担不可以转嫁、谁交了就是谁承担的税种。在发挥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作用的同时,还更多地具有定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防抑两极分化等再分配功能。中国改革开放40年,居民收入在不断增加,但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客观上迫切需要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更好、更有效地充当再分配手段,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2018年个税改革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很多人认为偏低,应该提高到7000元甚至是10000元。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通俗说法,是考虑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后作出的税基标准。人们容易有一种认识:提高起征点,个税改革的全部或者是部分最为关键的问题就解决了,这是一种误区。
个税改革涉及一系列相关制度要素、参数,涉及除起征点之外的税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与税负密切相关的优惠(扣除)条款等等。我国个税改革以建立和逐步优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所以考虑个税改革绝不应只是提升起征点,而是需要通盘考虑,做诸多因素系统工程式的优化设计,既考虑符合改革方向,又具备实际生活中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单纯、过高地提高起征点,会使我国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减少,有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上一轮改革后,我国个税调节覆盖的社会成员一度仅有2400余万人,只略高于全国人口的2%,应防止这种使个税“边缘化”的负面效应,这是个税起征点不宜一次大幅提高的重要原因。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今年个税增长速度比较快。有人说,个税增长这么快,还谈什么幸福感。但顾名思义,所得税是从收入所得额里征收的,一定是纳税人拿到手里的钱多了,税收才会相应上升。另外,税收是不扣除物价因素的现价,税收增幅与GDP增幅做同口径比较,就需要相应扣掉物价上涨的幅度。纳税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还是应以自身的切身感受和具体计算为准,如果纳税人的个税增加了,那么他的总收入和最后的净收入一定增加得更多。
个税起征点提高需要“一刀切”,这个因素体现不出各个纳税人实际经济负担的差异。但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中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继续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支出等的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制度建设上的重大进步。这种制度设计,是通过形成有针对性的差异扣除处理,使个税实际负担更为合理。比如,两个纳税人月平均收入都是8000元,但其中一个是未婚单身人士,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士,那么后者就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扣除。再比如,住房和租房方面的专项扣除,体现出在百姓“住有所居”上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特别是增加中低收入纳税人在满足住房基本需要(刚需)层面的获得感。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可大体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演变,首先按照分类所得税制完成立法,之后逐步调整以寻求税制的动态优化,进而形成个税改革要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的中央层面指导意见,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深化改革来之不易。
目前,中国的个税改革仍处于进行时,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的配套改革,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之后贯彻税法,而又在未来的改革发展实践中,考虑如何动态地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希望在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间,深化研究,把个人所得税这个直接税的改革和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配套改革更好地结合为一体。▲(作者是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