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研究
2018-10-27李璇
摘 要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面临着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托期严重、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险种单一、可选择范围较小等困境。本文通过梳理美国、日本、法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提出政府应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基金、加快险种的创新和农业保险管理技术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经验借鉴;对策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的减灾防灾能力方面、在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較晚、农业保险险种较少,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在制定以及实施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政府给予的农业补贴基金不够充足,政府支持力度较小;农户参保意识比较低;保险品种有限、险种单一;农业保险普及率低,保险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较少。随着农业保险累计范围的不断扩大与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风险所导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农业保险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要求我们既要立足于当下的实际情况,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建立高效健全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体制。与此同时,我们更要对比国内外农业保险差异,积极吸收借鉴优秀经检验。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的弱质性使得其对农业保险有着巨大的需求,然而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量却是严重的不足,主要原因如下:(1)自给自足小农模式的观念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障功能,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使农户只能获得预期的较低收益,因此他们不愿意支付额外的农业保险费用。(2)由于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主要是由保险机构以商业保险的模式进行,国家给予的补助及支持相对较少,相对于收入较少的农民而言,保险费用较高,因此也抑制了农户投保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制约,参保意识较弱。在农村农户们普遍有着“宁信天,不信人”的想法。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不足,使得商业保险机构无法获得乐观的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供给也出现萎靡的现象,在有效需求不足以及供给低迷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困难,托期严重
农业保险的政府补助通常是保险金的补贴,具体如下,种植业方面:中央财政补助40%,自治区财政补助25%,州、市财政补助15%,农民自缴20%。养殖业方面:为繁养母猪保费的,中央财政补助的50%,自治区财政补助30%,投保人自缴20%。虽然农业保费的补助金每年都能到达相关省市,但是时间延迟,拖期现象严重。原因是以农业为主的县城大多是贫困县,地方政府没有过多的配套资金,总是靠拆东墙补西墙来完成,由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资金托期严重,不能及时减缓农业经济损失,这大大降低了农业产业的成长与发展。
3.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现阶段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农业保险补助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其中政府提供的保险补助金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农作物的生产范围较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资金较多,然而目前的农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远远不能够满足我国农业生产与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渠道。
4.险种单一,可选择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参保险种主要是集中在中央财政给予补贴范围内的品种,然而有些高产值、高效率的品种由于没有国家的财政补贴,保险业务发展缓慢。面对目前险种单一的情况,我们需要完善和丰富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农户更多的需求,通过产品的创新、升级以不断的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和覆盖面积。从而实现农业保险对农产品的保障效果,并有利于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与升级。
5.经营主体较少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风险发生时间较集中、风险覆盖范围较大、收益率较低以及承担风险较大等特点,由于农业保险以上的诸多不利因素,直接导致了愿意开设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甚少,大多数保险机构都愿意开设风险较小而收益又相对较高的商业保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较少,这就大大的制约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6.缺乏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赔付率高、风险发生集中的特点,如果单单只是凭借保险机构来负担风险,显然不会激起他们投入农业保险业务的激情,同时也会增加农业保险机构的风险。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机构无法第一时间有效的分散风险。因此需要为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再保险机制,帮助农业保险机构分散风险,承担风险赔偿金的补偿。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这也是很多保险机构不愿意开设农业保险业务的原因之一。
三、国外典型农业保险模式经验借鉴
世界农业的发达离不开农业保险的保护,美国、日本、法国的农业保险模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1.美国—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
美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参与型的农业保险模式,具体指的是: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国家专门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用、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则直接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与代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则属于再保险机构,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责任,同时负责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等职能。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经营主体多元化。该模式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以及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经营。(2)法律法规完善。在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为农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农业风险保障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这3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性质和目的。该模式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利用政策的优惠作用引导商业性企业加入其中,最终实现政府监督、市场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局面。(3)经济辅助。政府一方面免除了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提供25%左右的业务补助。(4)农民自愿参保。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自愿投保与相对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模式。
2.日本—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共济模式
日本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共济保险模式,此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严密多层次的参与机构。日本的农业保险结构主要是由农业共济组合(是由同一地区的农民自愿参加而组建的,农民参加该组织不但可以分担风险、抵御灾害,还可以参加经营管理,分享盈余,因此被称为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农业共济组合组成共济组合联合会,共济组合向共济组合联合会缴纳互助保险金和一定的手续费用,当发生灾害时,联合会向农民返还互助保险金,为了应对大灾,联合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险金作为再保险费用)、政府等三个部分组成的。这三个组织分别承担了互助、保险、再保险的功能,它们分工明确、责任突出,有效的分散着风险。(2)政府出面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是自愿参保的农户还是强制性参保的农户,都可以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为了充分应对大灾害,共济联合会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再保险的应急基金,一旦发生大灾大害,政府会以一定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赔款金,这就充分的保证了农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3)农户可以采取自愿性参保与强制性参保相结合的模式。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律规定对关乎民生的动作物必须采取强制性参保的原则,而对于其他的动物和农作物可以采取自愿性参保的原则。
3.法国—民办公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法国采用的是民办公助的商业保险模式,该模式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特点:(1)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该国在《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风险的波及范围及其相关的承担者。法律规定普通的农业保险风险由互助保险社来负担,而风险较严重的巨灾风险则由社会和政府来共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2)农业保险的组织结构完善。法国农业保险组织结构是由中央保险公司、地区保险公司以及基层互助保险社3个组织共同组成。(3)政府补助下农户自愿参保。政府机构为了减轻农户参保的费用,实行了降低费率和提高补贴的政策,同时法国政府还建立了最终承担农业再保险的风险基金,以此来降低农业风险经济损失率。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1.完善政府的顶层设计工作
在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扮演好指挥家与调节者的角色,将农业保险的建设放入政府工作纲要中。首先,各二级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并结合本地区农业发展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农业保险策略。对2016年完善后的《农业保险条例细则》做进一步的补充,具体落实到本地区农业保险的险种、农业保险的赔偿机制、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等细节。其次,各地级政府要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弥补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率的不足。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发现,农业保险的高补贴率确实能够刺激自愿投保农户的需求,但是对于我国的保费补贴率也要找到一个适合市场的均衡点,有效的激发农户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真正需求,而这个均衡点需要政府及保险机构通过不断的时间去探索发现。因此,二级政府在完善本地区农业保险体系时,要采用“1+1”的模式,发挥政府的政策主导作用以及保险机构的市场调节作用。
2.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基金
我国地域面积广、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随时可能遭受巨灾风险,巨灾风险一旦发生,这将对农业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严重的会使農业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危机,农业风险的大小直接关乎着保险机构资金稳定状况,这就使得诸多的保险公司不敢开设农业保险业务。因此,为了有效的减轻农业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性,除了政府的保险补贴外,国家还要建立起分散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再保险体系能够在空间上有效的分散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使得农业保险公司不会因为高赔付率、损失过大而造成自身的破产。然而,目前的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保障再保险的建立,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体系为农业保险分担风险损失。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可以把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的再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公司将所承担的风险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给中国再保险公司,而中国再保险公司又可以向国外的大型再保险公司、集团进行投保,以此来分散相应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只要农业再保险政策得到社会的认可后,国家就可以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经营农业的再保险体系,该职能部门受国家政府的调遣和管理。这种专门的再保险机构既可以分散农业风险,又可以通过国家权威迅速的累计再保险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从大局上控制好农业风险,又可以激发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业务。
3.加快险种的创新和农业保险管理技术
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大多是经营的单一的保险品种,经常会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成熟到一定时机是,保险品种就必须要创新。对于险种创新,首先我国应该将保险产品分化到区县进行区域投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农户的逆向选择或者是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是试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已经在许国家有了相应的发展。比如,印度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其最大的ICICI私人银行已经连续几年试行指数保险产品,并且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已经开始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其业务已经遍及到整个印度。但是在中国,天气保险指数产品却还是新事物。天气保险指数产品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大力试行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与一般的传统产品相比,其自身拥有以下几个有点: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逆向选择、理赔速度快。随着我国气象数据和气象科技的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应该支持并逐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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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璇,(1993-),女,重庆合川人,研究生,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理论与政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