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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18-10-27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问题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吗?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群

答: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将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这种社区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已明确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这些社区性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尽管也是农民办的,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合作社的单位成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但它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特殊职能。因此,根据2013年《工商总局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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