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最宝贵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的意愿
2018-10-27孔祥智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今年是农村改革40周年。40年来,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成就有目共睹,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尊重农民意愿,顺应农民的要求,及时推进改革进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很好地证明这一论断。
从辩证法角度看,统和分是辩证的统一。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人们在生产队长的统一指挥下劳动,没有任何自由,具有强烈“分”的愿望。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面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统”的愿望很快就出现了。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安徽省天长县的农机手就联合起来成立了农机联合体,这是一个松散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目的是把不同类型的农机具组合在一起,以便发挥农机的整体作用,更好地为农民服务。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的农民开始发展养鸡、养猪畜牧产业,并联合起来互相学习、传播养殖技术,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开始发育。据统计,截至1998年,中国共有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学会12万个,会员农户620余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20世纪90年代,农业产业化政策先在山东、后在全国推广,客观上形成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格局,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始终无法协调,于是,一些地区的农民开始联合起来,成立了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名称开始出现。新世纪以后,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竞争国内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民之间紧密型联合越来越普遍,合作的愿望更加强烈。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个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能够根据农民的合作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1983年中央1号文件就明确指出:“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合作经济也将向这些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形式和内容。”中发〔1987〕5号文件指出:“要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目前农村已出现了一批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其中,有乡、村合作组织兴办的农工商公司或多种经营服务公司,有同行业的专业合作社或协会。也有个体商贩、专业运销户自愿组成的联合商社等。必须看到,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完善自我服务,开展同各方面的对话,反映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今后还会更多地涌现出来,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承认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其中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促进其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世纪以来,面对广大农民日益强烈的合作需求,中共中央发布的每个年度的有关农业工作的文件(2004年后为1号文件)都对合作组织给予关注和重点安排。从2002年起,农业部还连续多年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各个省级人民政府都发布了实施意见或者措施。进入新世纪第二个10年以后,农民的合作开始从户间走向社际,提出了合作社之间进一步联合的要求,2018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就顺应了农民的这一需求,专设一章就联合社进行规定。
40年的经验表明,政策顺应农民需求是农业农村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新时代,也只有了解农民需求、满足农民需求才能解决新问题,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农业农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