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回望农民合作社发展
2018-10-27徐旭初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转眼之间,我国改革开放已然40年了。值此时点,我们回望中国农民合作社事业,感慨良多。
邓小平在1990年曾提出农业“两次飞跃”的说法:“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保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显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未必以土地规模化特别是大规模土地集中为前提,也可以有多种如服务规模化的实现途径。至于发展“集体经济”,更不是回到“一大二公”,而用更规范更严谨的说法,应是发展“合作经济”。如今,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已逾200万家,入社农户已超1亿户,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现代化、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这不由得令人感慨邓小平之高瞻远瞩。
农民合作社发展,有效提升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性。近些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尽管良莠不齐、问题颇多,但无疑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群众正逐步从自然农户向法人农户转变,逐步成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发展主体。
农民合作社发展,有效促进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现代性。改革开放40年是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进程,也是农民群众日益融入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近些年来,农民合作社带领农民群众扩规模、闯市场、抓服务、优产品,极大地提升和拓展了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参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也必将在农业现代化、农业农村发展中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
当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思考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首先,合作社是大多数农民参与的还是少数能人控制的合作社?一般认为,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民主控制为原则。然而,现实情况更多的是不对称的权利、不民主的结构、不规范的分配。这也是近年来合作社饱受诟病的原因。然而,如果控制权不对称,也有效率,但决策不太民主,分配不太合意,是顺其自然,还是加强规制呢?其次,更进一步地思考,我们究竟要的是符合普世原则的农民合作社,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
换言之,在成员异质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境下,如何在国际合作社原则与中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之间获得平衡?如何使农民合作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兼顾效率与公平?毋庸讳言,不少合作社表现出诸多内部运行亟待规范的所谓“假合作社”问题,但我们依然认为,当前中国大多数运营正常的农民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属性,是产业化和制度性色彩鲜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进型(且为过渡型)中间组织,这些合作社并非异化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创新形态。而且,可以预见,合作社组织形式将于乡村治理、社会经济发展、供应链管理、扶贫开发等广阔视野中进一步延展其独特的制度魅力和组织功能。
此时此刻,我们最想说的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和国情,科学借鉴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道路;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合作社发展规律,尊重农民和基层的创造性,尊重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要积极拓展农民合作的领域和功能,勇于探索既适应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又符合合作社核心理念和发展趋势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引入农业农村发展各环节各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