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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表现、原因与对策思路

2018-10-27本刊评论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盈余成员规范

■ 文 / 本刊评论员 邵 科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

近日,笔者前往中部某省份的农业县开展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课题调研,与几十位合作社理事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交流与沟通,既看到了合作社的发展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感触颇深,觉得有必要借此机会交流探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规范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规范典型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一些农民为了能够注册登记合作社,拿了家人或者邻居的身份证去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而实际上这些人并没有实质参与到合作社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因此,这些合作社成了一人社或者少数人的合作社。二是一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提取过公积金、公益金等,也没有建立起成员账户,存在流水账或者做账不规范、不完整等情况。三是一些合作社没有实现“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的要求,甚至有些合作社完全采取了按照入股股金返利的情况。这些合作社还存在对法律学习不足,甚至没有看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发展不规范的原因既有政府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因素,更是农民自身的素质决定。出现发展不规范的原因有不少,但是归结起来有两大维度,一是政府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典型体现在法律的一些规范制度偏向理想化,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需五名成员(四名为农民),而且没有限定一户一人,容易导致注册成立合作社的动机五花八门、经营能力不足或者存在恶意注册情况。又如不要求入社成员必须入股,看似也是为了降低成本,却人为默许甚至纵容了成员异质性的放大,使得成员间无法有效合作。再如,在大量合作社无法清晰界定交易量的情况,仍然坚持要求60%以上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使得一些合作社不得不长期违法分红或者数据造假。而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考核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空壳社”“僵尸社”等情况发生。二是农民自身的素质不足。典型体现为,很多农民跟风注册合作社,但注册之后,并没有动力或者能力运行合作社。同时,一些农民合作社带头人文化素质不高,对于什么是合作社、怎么办好合作社均没有认知与概念。

3.需要更大的耐心和更合理的政策安排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国际著名合作经济学家、美国密苏里大学教授库克(Michael L. Cook)所指出的,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不规范等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欧美国家在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早期,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初创期也曾经历类似情况,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经过了几十年、上百年的努力才取得了现在的成效。必须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去容忍合作社的不合理、不规范的状态。同时,也应该继续推动法律和相关规范制度的继续修改完善,须明确合作社是需要优胜劣汰的市场主体,而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社会福利(公益)组织。重点应采取强化成员人人入股(每位成员都要出资入股合作社),限定单个成员持股上限(如20%);强化一户一人(每个家庭只允许有一名代表参加同一个合作社),提高合作社最低注册成员数量(如最低20户成员)等方式,适度提高合作社的注册门槛,并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举措,注销一些“空壳社”“僵尸社”等,借此优化合作社的生态结构。此外,也应强化对享受各种性质财政支持,获得各级示范社荣誉评定的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教育,强化对有关合作社的监督考核,实现赏罚分明,引导合作社更加依法规范办社。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环境嵌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及其优化研究”(编号:14CJY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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