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GPA与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的推进
2018-10-26李东红
李东红
摘 要: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与GPA在招标对象、招标实体、招标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构建适应GPA环境下的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其宗旨不改变,在具体的招标对象、招标实体、招标方式等内容上与GPA进行有效对接,进一步扩大省属国有企业招标的范围与规模,增强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GPA 省属国有企业 招标制度 推进
中图分类号:U4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4(a)-0151-02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履行承诺的必然选择。同时,加入GPA是符合我国国情与自身发展需求的,虽然还没有签订GPA协议,但是我国在国有企业招标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加入GPA可为省属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机遇,当然也面临着严峻的调整,进一步确定与开拓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取我国所需要的利益。
1 我国国有企业招标制度与GPA的差异
GPA指出:国有企业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多边的招标体制,以实现国际贸易的在最大程度上的扩大化与自由化,改进与完善国际贸易的指标框架与层次。有关国有企业招标的各种措施的制定、采用以及实施等禁止对国内的服务、货物提供保护,或者对我内的企业造成歧视。国有企业采用公正、透明的方式开展招标,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现象的产生。GPA的宗旨就是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实现国际贸易的扩大化与自由化。消除各个成员国之间在招标制度上存在的对国外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提高成员国国有企业在招标程序与法规的透明度。GPA重点关注的是各成员在招标市场上的开放程度以及非歧视性待遇与尽量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我国相关立法宗旨是:规范国有企业招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各国之间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有企业作为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其中加强廉政建设与GPA的尽量避免腐败现象发生的宗旨具有一致性,在其他方面与GPA有明显的差异[1]。
GPA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以及限制性招标。公开招标就是所有有兴趣的企业都可以参与投标。选择性招标是符合协议规定与要求的企业,且经过邀请。限制性招标,仅限相关条约规定,国家机关与个别企业进行商谈。为了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保证有效的国际竞争,各机关应该就招标方案,在符合有效执行招标制度的前提下,邀请尽可能多的国内企业以及其他供应商投标,并以公平不歧视的原则选择企业与供应商。原则上,省属国有企业以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为核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采用限制性指标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竞争,对其他各个成员国供应商构成歧视,或者对国内的省属国有企业、供应商等构成保护为限。此外,在相关条文中GPA还规定了电子拍卖制度[2]。GPA使用大量的篇幅规定了招标的程度透明、公平竞争、信息安全等机制,为国内外所有企业招标提供平等的竞争平台与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国对于国有企业招标进行相关的规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招标等,或者我国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招标方式。与GPA相比较,招标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我国的过于粗略。
2 构建适应GPA环境下的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
2.1 在招标主体、对象、方式等方面与GPA对接
在招标主体上,将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到相关法律的主体范围,实现与GPA以及国际惯例的一致性。在客观方面,采取与GPA一致的立法范围,进一步扩大招标对象,同时将各个环节都纳入到招标制度之中,尽量与国际要求一致。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缩减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方式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改进与完善公开招标的具体程序,可以适当的增加电子招标的内容。
2.2 立法宗旨不改变
从GPA实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招标市场开发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招标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我国招标制度与GPA对接的过程中,必须要实事求是,紧密联系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具体的商谈之中要牢牢抓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加入GPA之前,我国就保持现有立法宗旨不动摇。GPA有相关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优惠,我国省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个规定,建立合法的贸易壁垒,为民族产业发展提供合法的保护途径与手段,鼓励与支持新型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与我国国计民生具有紧密联系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2.3 进一步扩大省属国有企业招标资金来源
招标的资金来源是认定省属国有企业招标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相关法律将资金范畴限定在财政性资金,在实践中界定省属国有企业招标范围造成一些困难。一方面,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使用的资金不仅是财政性资金,还有非财政性资金,这些单位一旦规避政府招标,就可以在资金来源上为自己找借口。另一方面,一些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过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可否接受私人投资这是不确定的,文章中认为还是可以接受私人投资的,但是相关的选址、设计、实施方案等必须与省属国有企业进行沟通,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以保证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与标准。同时,还可以利用省属国有企业招标的形式决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方式与资格。
3 结语
在GPA的环境背景下,对于我国的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国的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必须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要求,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应对在GPA的环境中的各种问题。实事求是,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动摇,将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到相关法律的主体范围,实现与GPA以及国际惯例的一致性,进一步扩大招标对象,推进我国省属国有企业招标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颖,刘山茂.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美国法的借鉴及我国相关法制的建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3):104-111.
[2] 翁晓健.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从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谈起[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2):215-236
[3] 闫韬论.国有企业招标制度视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A].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