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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规制

2018-10-25芮瑞

西部论丛 2018年10期
关键词:博弈论规制金融创新

芮瑞

摘 要:在我国目前监管制度面临多项重大改革的社会环境下,金融创新与规制监管的关系也面临着新的调整和审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度深化与发展,使我国的金融行业也由传统的形式逐渐向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势转变,并迅速发展。但是,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相对应的互联网规制监管却并不乐观,甚至处于较为空白化的发展阶段,从而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无规制约束的阶段和时期。鉴于此种状况,我国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管制及监管制度措施。但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状况便是政府的监管和规制的约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化发展,因此二者处于较为对立的相互立场之上。本文通过对二者在世界范围内的总体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论证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和规制监管的动态平衡、关系选择及价值判断等。并详细论述了如何在实现互联网金融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兼顾规制监管的风险规避,使二者达成一种稳固平衡的博弈关系,并相互促进与推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规制 金融创新 博弈论

引 言

为了使我国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秩序安全处于风险可控制的状态,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监管和控制。然而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模式的广泛运用,不断推动着以互联网形式为主体的金融行业的模式创新和繁荣发展。与新的技术模式下的金融创新相对的,是在生产力不断推动下的制度改革的创新,同时技术的创新与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二者相互对立的同时又呈现着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开拓了资源的共享模式、赚取了超额的市场利润,但也造成了监管较为空白状态下互联网金融的规制自由化的发展现象,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如近年来状况频发的股市危机和非法集资现象等,都是金融市场监管规制不足所导致的。因此,深入创新与改革金融监管机制,使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规制监管处于相互制衡的动态平衡下,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监管规制的有效性,更是对我国当今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势下是否能实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条件[1]。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的发展趋势和特征

所谓金融创新就是指不同于以往传统的金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技术、金融渠道、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创新及变革,是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流行趋势和导向。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改革,金融市场也随之发生着剧烈的变化,金融衍生品及金融脱媒的不断产生、金融证券的普遍流通等都需要更加创新化、完善化的规制监管体系的約束[2]。然而,金融规制监管体系的产生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它虽然可以规避金融市场因无序性带来的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创新变革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束缚和阻碍性的作用。因此,权衡二者的利弊,需要保证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下进行金融规制监管的调控和把握。

(一)金融创新的不断改革与创新

1.金融衍生品的不断产生与使用

在传统的金融产品中广泛流传和使用的多是像债券、货币,或者是股票。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金融产品多为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衍生类金融产品,这类型的产品多以信用的大小额度作为金融交易额的大小评定和参考。尽管金融衍生品最初的产生目的是对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规避,但是在真正被广泛应用后,却发现金融衍生品所带来的巨大的市场利润和金融收益使得更多的金融机构利用金融衍生品去进行市场金融交易。然而高利润的同时,以信用为主体的金融衍生品所带来的是较大的风险性,一旦操作失误,则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和金融风险。

2.金融脱媒的出现与普及

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之中,资金的需求者或者融资方需要通过银行体系的审核及规定流程手续进行金融申请,但是随着“金融脱媒”的产生,使得这些资金的需求者可以不通过银行体系和系统,直接性的在相关金融管制下进行资金的输送和接收,可以说“金融脱媒”是一种存在于传统的银行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循环活动。金融脱媒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催化的结果和产物,资金的需求者和发放者脱离传统金融银行的中间管制环节,进行的直接性融资渠道下的资金的合理配置。金融脱媒的产生也是具有明显的双面性作用的,一方面它提高了金融资金的循环和配置效率,但是另一方面也对国家对资金的调控力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打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很多时候对于资金需求者的个人信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无法进行及时准确的把握,一旦资金需求者丧失偿还能力,则会对金融机构带来资金损失和金融风险[3]。

3.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创新

资产证券化,从字面的广义来讲,就是指资产持有者将其资产以证券的价值形态进行的资产运营及流通管理,这里所指的持有人的资产形式既可以是传统的实体资产,也可以是信贷资产或者现金资产等多种价值形态的资产形式。随着当今社会下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化与创新,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也被各行业所广泛运用。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是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互联网创新环境下自身的金融风险所产生的产物,通过资产的证券化出售,金融机构可通过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实现自身的资金回流和聚拢,同时将流动性的资金风险导向了投资者。但是,资产的证券化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依旧使得广大投资者趋之若鹜。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实现规避自身风险的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的资金流动使用率。

(二)金融规制的回归与改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度发展,随之而来的信贷危机等也层出不穷,因此社会各界对金融规制监管的回归和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高。金融监管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它的回归可以直接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实现金融系统风险的规避。因此,如何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条件下实现金融监管的创新性、改革性的回归,是当今金融监管机构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和全新要求[4]。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势下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其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审查监管力度,以避免诸如信贷危机等危害国家,甚至世界范围内金融市场安全与稳定的风险事件的发生。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资本的国际化流通日益频繁,跨国性的金融监管与合作也就显得日益重要,这也就催生了跨国金融监管机制的诞生与发展,其不仅对跨国界资本流动下的恶意投行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监管和遏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及经营。再者,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机制不再仅仅是要求系统的稳定性发展,而是更多的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公平性及效率性的关注。否则,一旦金融市场失去效率与公平,则很易导致金融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停滞。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下的规制监管策略

(一)对于金融投资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做好提示预警工作

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市场中,虽然多数金融投资项目及渠道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收益,但对于其中存在的风险及对本金损失的可能性的存在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5]。因此,在金融产品的销售中,相关金融监管规制应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所出售的金融产品中存在的风险告知投资者,对其作出应有的风险提示和预警。同时,监管机构应严格把控金融机构对所出售的金融产品的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严禁未进行社会信息公开的金融产品流向市场。

(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治监管体系的建设

造成我国现今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较差、监管不力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金融监管规制中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健全化的建设。使金融监管规制有法可依是其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治监管体系的建设,打造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营下的法治氛围至关重要[3]。

(三)金融监管规制应把握金融产品的核心本质

金融监管规制的有效实施,需要监管规制是在掌握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核心本质的基础上来进行的。举例来说,拿如今较受欢迎的互联网平台下的货币基金类产品来讲,该金融产品的本质就是货币基金,因此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就要从对货币基金的监管手段和角度来着手。使用传统的货币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加以变通运用,来进行对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货币基金产品的监督管理。

结 语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与此同时高利益背后所面临的高风险性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创新,使经济的运转流通速度更快,同时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化分配,这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下对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推动性作用。对于其带来的风险性问题,也就要求相关的金融监管机制以更加创新化、变革化的管理机制去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使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规制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平衡状态,进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翟啸林.博弈论视角下的互聯网金融创新与规制[J].经济问题,2018(02):57-61+86.

[2] 黄洁,林晶婷.信息工具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博弈[J].商业经济研究,2016(21):168-170.

[3] 王筱钰.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J].对外经贸,2014(07):87-89.

[4] 金锟,宋良荣.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4(19):99-101.

[5] 李成,马国校,李佳.基于进化博弈论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解读[J].金融研究,2009(05):18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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