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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割财产后, 可否以显失公平反悔

2018-10-25

伴侣 2018年10期
关键词:赵先生债权协商

问:

我与赵先生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离婚,离婚时协议双方共有的30万元存款及29万元债权归赵先生,房屋归我。事后,赵先生因债权无法兑现(欠债人以各种理由未给付),协议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协议分割财产后,一方能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以书面协议对包括夫妻共有房产在内的财产予以处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离婚协议是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赵先生在协商过程中放弃相应的权利,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不能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同时,该离婚协议是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早已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所附离婚条件已成就,因此该协议早已产生法律效力。赵先生想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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