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公民生态权益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机制
2018-10-24郜军夏东民罗健
郜军 夏东民 罗健
[摘要]现代社会应保障公民的生态权益。公民生态权益包涵了自然生存权益,体现了社会平等权益,展现了全面发展权益。公民生态权益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独立性与交互性、受益性与义务性、确定性与发展性、主体性与实践性、工具性与价值性等辩证特征。就中国而言,新时代促进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需要构建理念认同机制、政策导引机制、制度规范机制与公民参与机制。
[关键词]生态权益;内涵;特征;实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目标。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保护、实现和发展公民生态权益既是改革生态文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有效路径。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社会生活中侵犯生态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生态矛盾随之产生。由此,人们对侵犯生态权益的现象更加关注,一些学者对生态权益问题开始了有价值的探讨。本文尝试探讨新时代大背景中公民生态权益的基本内涵、主要特征及其实现机制,以为深化这一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索。
一公民生态权益的基本内涵
人与自然具有紧密的联系,人类依赖自然,但又不可能是完全被动地适应自然,人类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总要不断地改造自然。恩格斯阐述到:“只有人能够做到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因为他们不仅迁移动植物,而且也改变了他们的居住地的面貌、气候,甚至还改变了动植物本身……随着自然规律知识的迅速增加,人对自然界起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与自然的聯系不仅没有削弱,相反却以社会生活、生产内容的丰富性、广延性、开放性而显示了错综复杂的深度关联。大自然不仅赋予了社会个体的生命,也为生活其中的人们直接或间接不断供给“营养”。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关系在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资源的矛盾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反映。生态环境问题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自产生,一定是在自然一人一社会之问的有机联系中出现了失衡、紊乱甚至断裂问题。生态环境问题总是同一定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或社会文化问题。
就社会客体而言,生态环境同政治、经济或社会文化问题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社会治理的内容构成。就主体而言,生态环境总是与人的生存发展权益休戚相关,成为公民基本权益不可或缺的要素构成。生态社会公民是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也是一般意义公共人和特殊意义生态人的复合体。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赋予了人们生态权益的内涵。何为生态权益?学术界尚没有完全一致的观点。基于政治视角,现代社会应该保障每个公民基本权益即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由此获得的合理、合法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对公民生态权益的基本内涵作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
所谓公民生态权益,抽象而言,是指在社会发展的一定时期,社会公民享有对于生态环境的基本权利以及行使这些基本权利而获得相应的合理、合法利益。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践而言,是指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历史进程中,在充分尊重、维护、实现公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表达权、生态监督权以及生态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生态利益。公民生态权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际上是公民自然生存权益、社会平等权益、全面发展权益三个层次权益的具体体现。
(一)自然生存权益
公民生态权益首先包涵了公民的自然生存权益。所谓自然生存权益,是指公民基于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权以及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有关生存安全、生命延续的相关利益。
从客观的自然意义而言,人的生命来自于自然,人的生命过程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适宜的自然环境保障着人的生存安全、生命自然延续。“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论社会如何发展、科技产品如何发达、活动空间如何推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始终都离不开生态环境。人的自然生存权益是首要的、最基本的权益,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存权益。然而,经济社会发展本应提高人们适应、改造自然的能力,但过度、不适宜的发展破坏了自然,引发了各种环境矛盾。环境矛盾的一个重要诱因是公民自然生存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一些人为了解决自身发展问题,却损害了另一些人的生存安全、生命延续的基本保障。自然生存权益是公民生态权益最基础的内容,关乎人的生存安全、生命延续问题。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这个意义上看,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权益,公民生态权益是第一位的权益,是公民获取其他权益的基本前提。
(二)社会平等权益
公民生态权益与政治权益、法律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紧密相关,体现了社会平等权益。所谓社会平等权益,是指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能公正、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有关生产、生活的实际利益。公民生态权益反映了人的平等发展要求,是社会平等权益在生态权益中的延伸或拓展。在促进经济公正、政治公正、文化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同时,实现生态公正和生态权益平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安全型、人口均衡型四型生态文明社会的前提。
社会公正包括生态公正。生态公正不是抽象的概念,需要通过实现公民生态权益而得到更好地维护。马克思将“自然一人一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将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两对矛盾联系在一起。只有解决好人与社会的矛盾,才能最终解决好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人与社会矛盾的解决也要依赖于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作为在本质上反映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公民生态权益问题,总是与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结合在一起,与一定时期社会公正、平等观念联系在一起。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生态权益实现程度不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平等,公平的生态权益也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主义中国为实现人的平等权益提供了制度前提,也为实现公平的生态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倡导、强化公民生态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平等权益理念,丰富社会平等权益内容,拓展社会平等权益实现路径。
(三)全面发展权益
公民生态权益展现了全面发展权益。所谓全面发展权益,是指社会中每个公民全面地参与并平等享有社会发展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有关丰富生活内容、提升生活质量、促进全面发展的相关利益。公民生态权益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是人的全面发展权益在生态权益中的具体展现。
马克思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达到这一理想境界一定要实现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双重和解。社会有机体发展的进程体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整体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会主体发展的进程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逐步实现。社会发展与作为主体人的发展是个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而人的各种权益的实现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样也表现为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在一定时期,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同实际享有的发展权益是一致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实现包括生态权益在内的全面发展权益。“优良的生态环境既保持着人的生态权益的实现,又保障着人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的获得与充分实现,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巨大的作用。”公民生态权益还体现为人们对生态美的精神享受、对生活质量提升的需求。实现公民生态权益要求我们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塑造人,用美的原则塑造生态环境,使得生态环境按照人的审美实践活动加以改造和利用,进而满足人们享受自然美的精神需求。总之,公民生态权益展现了人的全面发展权益。促进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必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程。
综上,从社会发展横向视角看,公民生态权益内容包涵了自然生存权益,体现了社会平等权益,展现了全面发展权益,层次丰富,内涵深刻。从纵向历史视角看,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过程就是保障人的自然生存权益、强化人的社会平等权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权益的由低到高三个层次的渐进递升过程。
二公民生态权益的主要特征
经过长期努力,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新时代意味着新起点、新任务和新要求,也给研究公民生态权益提供了新课题、新动力和新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而相对于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权益,公民生态权益既具有一般权益的共性特征,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从不同视角揭示公民生态权益的辩证性特征,有利于认识、理解和保障新时代公民生态权益。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
抽象来看,生态权益具有普遍性特征。在原始社会期问,由于生产力落后和人对于自然的绝对依赖性,谈不上人的生态权益以及人的发展问题。除了原始社会以外,我们可以说生态权益贯穿了每一个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同样,也贯通人类自阶级社会产生直到消亡的全过程。生态权益是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有的不可或缺的权益内容,社会承担着赋予公民生态权益的责任。公民一旦失去生态权益的保障,就极易陷入社会生活风险乃至于生存危机之中。具体来看,生态权益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特征。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正如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上的差异性、不均等一样,人们在生态权益享有方面也是不公正、不平等的。当今世界中的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相比,由于不公正的国际秩序安排,显示出不同国家生态权益实际享有上的不平等性。由此,生态权益的实质内容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特殊性,在社会发展的同一历史时期也呈现出差异性特征,其平等性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独立性与交互性
生态权益同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相比,具有自身独特的实质内容和地位。生态权益特指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权益,主要发生于人与自然关系之问。在人的整体性权益中,生态权益是不可或缺的,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也是最为根本性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生态权益同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等各种权益又是紧密联系的,其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彼此作用而呈现交互性特征。失去生态权益的保障,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就会缺乏坚实的自然基础与环境支撑,人的全面发展随之流人抽象或陷入空谈;而离开了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的保障,生态权益的实现从根本上看是不可能的。在整体性权益中,生态权益是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而其自身必须依赖于其他权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需要保障的权益越来越多。而这些权益必然是包含生态权益在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权益。离开了生态权益,人们的权益内容就是不完整的。
(三)受益性与义务性
同一切权益一样,生态权益具有受益性。这种受益性的内容具有自身的特征,生态权益同人的生命的形成、生命的延续、生命质量的提升直接相关。“人类社会以及每个人的一切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都与生态环境存在着紧密联系,并由此影响到人的生存质量和综合素质,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状况予以直接的决定性影响。”生态权益的义务性也具有自身的特征。人们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既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也可以产生消极的效果。生态权益的义务性就体现为尽可能促使积极效果的产生,而尽力避免消极效果的出现。生态权益的享有者是生活于自然环境中的每个人,尽管人的能力不一样,但每个人都有承担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责任和义务。除了专门的环境治理、生态建设义务外,生态义务伴随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工作之中,可以视为共享型、常规型、生活型义务。因此,生态权益鲜明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四)确定性与发展性
生态权益的确定性是一种相对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其具体的内容规定方面。生态权益同社会制度紧密联系,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生态权益均有其相对确定的内容规定。如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中,正是依据生态权益内容的相对确定性而判断出其实质上的差异性。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一定时期,生态权益的内容也是确定性的,总是由其具体的制度、法律等规定予以保障。生态权益也是发展变化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易到丰富、从片面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的人们处于如同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的这种状态下,没有生态权益可言。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人们有了生态权益,但极其不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程度的提升,人们对自然环境质量要求越高,对生态权益越发重视,生态权益所涉内容就越丰富,生态权益同其他权益联系愈加紧密,生态权益也会向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
(五)主体性与实践性
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生态权益的实现过程贯穿着人的主体性认识状况及其需求发展。自然环境本身无所谓好坏,生态本身无所谓文明与否,而生态权益则将人的权益、人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否科学,对自然环境的态度是否正确,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生态权益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人自身的建设;生态权益的维护,就是人自身权益的维护。当然,生态权益的实现又不是纯粹主观、主体的问题,一定受着客观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制约。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实践活动必须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符合社会与自然的交互规律。在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一方面要对自然进行不同程度地保护和捍卫、整治与修复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力求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能够达到基本的协调,从而维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自然进行科学地改善与改造、提升与优化,力求通过改造自然使人与自然达到高层次的动态和谐,从而促进生态系统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创造更加适合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生态环境,促进人的生态权益的实现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六)工具性与价值性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而生态矛盾正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相对于社会的整体文明进步,倡导公民生态权益具有工具性特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合理的行为导致人们对自然环境改造的消极效应也相伴产生。这不仅引起人与自然之间的对立,也引起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问的矛盾,为了治理日益严重的自然环境问题、化解日趋紧张的生态矛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维护人们的生态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是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生态文明与其他几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们的生态权益,才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进一步推进社会的整体文明进步。另一方面,生态权益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性特征。生态权益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所宣示的“共同的信念”第一条明确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权利,必须要把实现和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改善生态民生,使每个人都能过上体面、尊严、健康幸福的生活。因此,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发展的价值追求。
三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人新时代,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发展阶段、历史方位和时代坐标,也是加强公民生态权益机制建设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依据。促进生态权益实现是一项涵盖诸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在把握新时代生态权益内涵及诸多特征基础上,促进我国公民生态权益实现,需要建立理念认同机制、政策导引机制、制度规范机制、民众参与机制等。
(一)理念认同机制
生态文明社会是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截然不同的以追求人与自然共存共生共荣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文明进步的社会,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社会主义国家文明发展的重要价值追求。不管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维护自然生存权益、强化社会平等权益、促进全面发展权益不容置疑。然而,在实践中,轻视甚至忽视公民生态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相对迟缓、滞后,维护生态权益的自觉意识、科学理念还未在全社会形成。因此,维护生态权益,需要建立理念认同机制,在全社会确立完整的生态权益理念。首先,增强公民自然生存权益意识,凸显生态公正理念。维护公民自然生存权益是生态公正的最起码要求,需要大力倡导生态公正理念,在推进绿色发展中确立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将公民自然生存权益作为社会发展中不可侵犯的底线。其次,强化社会平等权益意识,凸显社会共享理念。共享发展理应当包含着生态权益的共享,失去生态权益的共享,共享发展就是不完整的。要将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让全体公民公平合理地享有包括生态建设在内的社会发展成果,共享美好生活环境。第三,倡导全面发展权益意识,凸显全面进步理念。生态权益与其他权益的实现有着紧密的关系,要将生态权益作为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将生态权益视为同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权益一样,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权益去维护,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
(二)政策导引机制
政策导向具有稳定性、整体性、长期性效应。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导向、制定与实施有着相对确定的内容。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生态权益的诉求越来越多,政府的政策导向、政策制定也要有相应调整。在国家政策的宏观层面,需要建立科学的政策导引机制,将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作为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基于生态权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特征,维护生态权益不仅要善于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益内容,还要结合我国国情,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之路。首先,推进生态经济建设,发挥产业发展引领功能。在创新发展中应用生态科技,推进生态产业发展,引领生态经济活动。在生态经济活动中,既可以消除侵犯公民生态权益不良的经济诱因,又可以引发人们在观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领域的变革,形成健康、文明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从而反过来有利于实现生态权益。其次,推动生态政府建设,发挥政府生态治理功能。生态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合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将生态责任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制定维护长远利益、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的生态政策,充分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力和手段,保障公民生态资源公平利用,消除部门私利至上的现象、及时矫正侵犯生态权益的行为。第三,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发挥文化熏陶功能。长期的生态文化熏陶有利于促进公民形成维护生态权益的自觉行动。在实践中,政府主动将维护生态权益意识贯穿、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全社會形成维护生态权益的氛围;把生态文化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培育生态理性人;开展群众性的生态文化活动,大力宣传有关维护生态权益的新理念,教育引导人们合理合法地维护生态权益。
(三)制度规范机制
如果说政策具有宏观的导引性,那么具体制度就具有微观的操作性。维护正当的生态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机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相对于公民生态权益的维护,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制度、法律空白亟需建立与完善;另一方面,已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具体制度还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内容。因此,首先应注重生态制度设计,健全完善具体制度。建立或完善法律约束机制,依法惩治违法侵权行为;健全生态维权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民生态权益救济程序;建立公民生态知情权,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表达权、生态监督权;建立公正的制度,尽力缩小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问和贫富人群之间生态权益实现程度方面的差距,促进公民在享受生态权益与承担生态义务方面的均衡化、一致性。其次,注重各种制度的衔接与贯通,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运用制度规范政府、企业、民众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束维护生态权益方面的责任;建立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从多个制度环节防止环境污染的各种风险,彻底消除侵犯公民生态权益的违法、违纪源头。
(四)公民参与机制
基于生态权益的主体性与实践性特征,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期间决不可能依靠政府等单一方面的力量,需要建立公民参与机制,进行民主治理。只有公权力与私权利主体之间形成互动、互律、共治、善治,生态权益的维护才可以获得内在的、自然的、持久的力量。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践中首先重视生态文明社会的发育成长,提高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生态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生态民间组织发育提供有利成长条件,为生态民间组织发展创设更为广阔的空间,有效消除阻滞生态民间组织发育成长的各种因素。其次,引导公民生态决策参与权。只有赋予公民的生态决策参与权,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增强生態建设主体力量和能动力量。在生态文明立法和决策中对公民在生态治理、生态行为评价、生态权益共享方面,赋予并保障其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通过公共协商来赋予环境决策的合法性。第三,发挥公民维权监督力量,让公民和媒体(包括自媒体)在关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发挥有效监督,最大程度地防止各类环境污染风险,依靠全社会合力共同监督约束各类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