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ICSID仲裁机制的不足和完善
2018-10-24刘怡纯
刘怡纯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和贸易作为两大拉动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争端。针对问题的产生,也出现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针对投资的ICDID机制随之诞生。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系列复杂的且相对完善的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的争端中使得东道国的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到了一个相对的平衡。ICSID中规定了不同的争端解决手段,仲裁是其中一种。但比起其他的手段,仲裁在ICSID中的运用显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本文从ICSID中的仲裁程序的条文进行分析,对仲裁程序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程序
1 引言
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国际投资的发展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迅速发展。不同于以往的投资行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的主体由于其不同的特性呈现出不同的方式,因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方式也有不一样的意义。而仲裁也成为了解决国际争端投资常见的方式。
2 ICSID仲裁程序主要内容
在ICSID整个投资争端解决体系中,存在着调解和仲裁两种争端解决方式,而仲裁在实践中被运用的范围是大于调解的。随着不断增多的投资活动,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投资条约的签订,ICSID仲裁也被缔约双方逐渐的选择为首选解决方式。可以说,ICSID中的仲裁既继承了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良传统。又比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更加适应国际投资的需要,两者的结合造就了ICSID中独特的仲裁制度。
2.1 ICSID仲裁管辖权。ICSID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争端投资都受理。中心所受理的投资争端主体相当广泛,包括三方主体,即外国投资者、投资母国和东道国。因此仲裁的管辖权范围仅仅限定在外国投资者与被投资国际之间因为直接国际投资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但从这样广泛的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何谓“投资”在定义上是有争议的。
2.2 ICSID的法律适用。《华盛顿公约》对ICSID的法律适用做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分为三点:首先是仲裁庭只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来处断;其次是明确规定仲裁庭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者含义不清而暂时不作出裁决;最后是前面两点的规定不能损害仲裁庭在双方同意时依据公平与正义原则裁决争端的权力。由此不难看出,国际投资中的仲裁仍然是遵循传统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性。
2.3 仲裁的承认和执行。仲裁的承认和仲裁的执行是仲裁的两个阶段。仲裁的承认是各个缔约国有义务承认该仲裁的效力和约束力。其承认的范围不特定于中心所作出的裁决的范围;而根据公约的规定,裁决的执行仅限于金钱义务的裁决才具有可执行性。并且在执行金钱相关的裁决的时候,如果存在与相关国家的主权豁免的冲突,那么也不能排除缔约国因为相关的豁免规定而让执行减损中心的执行力的可能。因此不难看出,中心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2.4 仲裁裁决的撤销。ICSID仲裁是一裁终局程序,不像WTO有上诉程序。那么在一裁终局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也算是对不公平的裁决的一种救济。在裁决做出后执行之前,ICSID会有专门的机构对所做出的裁决进行审查,如果所审查的结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那么专门委员会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撤销的理由只能是由于程序不公所导致的。
3 ICSID仲裁程序的缺陷
3.1 仲裁管辖权的扩大导致裁决不一致。在ICSID仲裁程序中,一个很明显的现象就是条约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和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很大程度上是不相符合的。仲裁所处理的争端涉及到范围很广,往往会是东道国政府的一些特定行为有没有违反条约义务,而涉及公共管理的行为就必然会涉及到不同的且广泛的主体。这样就会造成众多的国外投资者分别对东道国政府提起投资仲裁并且都被ICSID所受理的现象。并且由于ICSID的仲裁程序具有秘密性审理的特点,因此在审理的时候没有交流的空间,每个仲裁庭都是相对隔绝,无法得知彼此的情况及仲裁意见,这样相互独立的裁判过程就很容易造成前后的仲裁裁决结果不一致的后果。并且由于管辖权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不一样的裁决结果的仲裁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裁决的公信力,并且也损害了ICSID仲裁程序的公正。
3.2 ICSID仲裁内部救济程序不完善。ICSID并没有专门的上诉机构,其救济是依靠仲裁的撤销来进行。并且其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强制的排除了国内法院的干预,即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国内法院是没有权利对中心作出的裁决进行任何审查的,国内法院只能承认和执行中心所做出的裁决。但在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做出是依据多方面的原因而做出的,例如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情况,仲裁员的自身水平以及对案件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认知程度。由于这些具有自由意志而无法保证绝对公平的因素的存在而做出的裁决,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ICSID裁决的公信力。而由于其实行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所做出的裁决没有上诉的可能性,因此在救济途径上ICSID也一直被非议。
3.3 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特征削弱了仲裁的公信力。ICSID仲裁程序的优点之一是其严格的保密程序,相关的仲裁程序、法律文书都是在保密范围内。因为毕竟是涉及投资争端,而且是国际间的投资争端,这样的保密性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随着司法实践,保密性带来的问题是透明度的问题。司法首先就要求公正,而保密原则使得程序的公正价值失去了意义,程序不对外公开,外部也无法监督、ICSID所解决的争端很多时候都涉及到国家这一主主体,对于一个国家投资行为的审理程序是秘密进行的,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3.4 无法公平的处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由于ICSID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早期也是发达国家制定的,因此仲裁庭也是比较倾向保护来自发达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比较容易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这一现象的出现追其根本可能是在于仲裁员价值观的差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因此在实践中,仲裁员可能会在这样的价值观的引领下无形中更多只是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而忽略了东道国的利益。
4 ICSID仲裁程序的完善
4.1 早日建立合并仲裁制度。所谓的合并仲裁制度的确立是指当出现不同的仲裁请求涉及共同的法律或者事实问题的时候,仲裁程序可以对数个仲裁请求进行合并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前面说到的多个仲裁裁决之间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现象,维护ICSID投资争端机制的公信力。
4.2 建立外部的监督机制。由于国际投资是全球性的行为,并且现在越来越普遍,因此对于仲裁程序的结果不仅仅只能追求形式上的公平,更要追求实质上的公平。ICSIS排除国内法院的司法干预,自身所设置的内部监督只能对程序性的错误进行纠正,但是对于实质性的错误却起不到任何作用。但在实践中不难发现实体错误的影响更大。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助于投资机制更好的公平公正的进行裁决。
4.3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ICSID的保密原则在实践中给投资争端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随着管辖权的不断扩大,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涉及越来越多的国家主体和公共利益。司法最重要的就是公正,因此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势在必行。首先应该披露裁决书内容;其次如果在争端方不反对的前提下,仲裁程序可以适当的让第三方介入以保证其公平性;最后是在仲裁庭与争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允许除争端双方外的其他人提交書面意见,ICSID享有接受第三方提交的陈述书的自由裁量权。
4.4 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ICSID仲裁机制在裁判时应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不能因为投资者相对于东道国是弱势的一方就完全对其偏袒。保证投资者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5 结语
国际投资ICSID仲裁机制本质上还是一个高效、便捷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也能促进国际投资的流通。但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缺陷亟待解决。
参考文献
[1]陈安主编《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
[2]石慧《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评判》,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3]裴露《ICSID 仲裁裁决撤销机制探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