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想国》中城邦—灵魂类比的合法性
2018-10-24张姚
张姚
摘 要:“正义是什么”这一问题构成了柏拉图《理想国》一书的主题。柏拉图试图根据正义在个人灵魂与城邦中的相似性,通过分析城邦的正义来探寻个人的正义,简称城邦—灵魂类比。对于这一类比关系的论证,有学者对类比提出的合法性、类比结构能否一一对应等问题提出质疑,其中最主要的是正义观念能否作为这一类比的支撑。通过对“观念”(“■”)一词的内涵分析,揭示了在这一类比关系的论证中暗含着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以此为柏拉图城邦—灵魂类比论证的合法性辩护。
关键词:《理想国》;城邦—灵魂类比;正义观念;理念论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9-0100-02
城邦和灵魂的类比是柏拉图《理想国》一书中探寻正义是什么的基石。关于这一类比关系的合法性论证,威廉姆斯等人认为柏拉图存在基本的逻辑混乱。本文通过对“正义观念”的考察,揭示出这一类比关系中暗含的“理念论”思想,即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因分有正义本身而是相似的,以此为柏拉图城邦—灵魂类比的合法性辩护。
一、城邦—灵魂类比的论证
“正义是什么”这一问题构成了柏拉图《理想国》一书的主题。在第一卷,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便向克法洛斯提出“究竟正义是什么呢”这个问题[1]6,其后直到第二卷提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类比关系为止,苏格拉底都在否定他人关于正义是什么的定义。在第二卷368b处,苏格拉底想让他的对话伙伴们相信,正义优于不正义,为此他必须首先弄清楚正义是什么,但他们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探寻个人正义,因此他借助类比的方式来简化这个问题(368c)。城邦—灵魂类比就是指个人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的相似性关系:正如写得较小的字和写得较大的字是相同的字而是相似的,人们可以首先读大字然后读小字,这就比直接去读小字要简单得多(368d-369b)。同样,城邦比个人大,也存在更多的正义,为了方便,探讨个人正义前先探讨城邦里的正义更简单,这就是所谓的“城邦—灵魂类比”,它贯穿于《理想国》第二卷到第九卷的讨论,确定了其后的论证方向,即通过分析城邦这一较大对象的阶级构成和内部正义来探寻灵魂这一较小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正义。
对于这一类比关系,柏拉图并非不假思索地提出来直接使用,而是对其合法性进行了一番简短的论证。第一个论证就是大字与小字的比喻(以下简称“第一个类比”):通过大字与小字“是否是相同的字”[2]141的探究来比喻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之间存在相似性的考察。严格来说,这一比喻只是引入了类比关系,还没有对类比关系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苏格拉底从第四卷434d-435c处正式开始了这一类比关系的论证(以下简称“第二个类比”):
“我说,若有人对较大与较小之物有相同的称呼,在相同的称呼上它们是相似或不相似?
相似,他说。
正义之人,根据正义的观念,不会与正义的城邦有所不同,而是与之相似。
與之相似,他说。”(435b)[2]349
在这里柏拉图指出,我们之所以能够说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相似的,根据的是“正义观念”(“■”)。但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柏拉图根据“正义观念”来探寻正义是什么是不是在循环论证?许多学者在此处都对柏拉图关于类比关系的论证提出了批评,但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我们都不可否认,城邦与灵魂类比关系的合法性论证对正义论证的重要性。英国学者威廉姆斯更说:“城邦和灵魂的类比关系的论证构成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一书中正义论证的一块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柏拉图正义论证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其关于城邦和灵魂的类比关系能否成立。”[3]13可见这一类比关系是否成立对柏拉图讨论正义是什么有多么重要。
二、对城邦—灵魂类比论证的诘难
(一)威廉姆斯等人的批评
1963年,美国学者萨赫斯(D.Sachs)发表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A Fallacy in Platos Republic”)一文,着力指出柏拉图的正义论证中存在着严重的逻辑悖谬[4]30,此文引发了西方学界至今热度不减的相关讨论。1973年,英国学者威廉姆斯(B. Williams)在其发表的“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类比”(“The Analogy of City and Soul in Platos Republic”,以下简称《类比》)一文中指出,柏拉图在建立城邦与灵魂之间的类比关系的论证上存在着基本的逻辑混乱,他混淆了两种关系,即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的基于正义的内涵的类比关系,以及城邦的正义和灵魂的正义的基于整体和部分的类比关系[4]31。内涵的类比关系即柏拉图认为城邦和个人依据同一个正义观念而是正义的,威廉姆斯从分析哲学的角度认为这一类比原则很可能是无效的。他认为如果我们将正义用于城邦的那条规则,即“正义观念”,被认为本身就是我们正在寻求的那个共同的定义(正义是什么),这是无意义且荒谬的[3]14。并且,内涵的类比在后文中也没有贯彻下去,转而变成整体和部分的类比关系,即当我们说一个城邦有某些特性时,我们实际上说的是其公民具有的这些特性。威廉姆斯认为这一类比关系同内涵的类比关系是不一样的。
由此威廉姆斯认为,上述两种类比原则的混用造成了柏拉图在关于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的论证上的种种自相矛盾,他对柏拉图的这一批判主宰了其后这一主题的有关讨论[5]85。李尔(J.Lear)、布洛斯纳(N. Bl?觟ssner)、费拉里(G.R.F.Ferrari)等学者相继发表文章进行相关讨论,有学者将他们的相关争论总结为两个问题:第一,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在横向上,即作为两个概念在内涵上是否能够通约?城邦与个人的灵魂在结构上能否对应?第二,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在纵向上,即在实践上两者能否相互影响、作用乃至贯通[6]69?可以看出,以威廉姆斯为主的对柏拉图城邦—灵魂类比论证的批评,主要是对这一类比本身的质疑,包括类比提出的合法性、类比的结构能否一一对应等。其中更为根本的是,这一类比关系的提出是否合法,即我们如何能说明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是相似的,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内容,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解决其他问题的可能。
(二)城邦—灵魂类比的关系是否合法
在对城邦与灵魂类比关系论证的合法性质疑中,布洛斯纳的表述非常清楚,他认为在第一个类比中,城邦和灵魂的相似只是作为一个假说被提出来,因为柏拉图在368d这段话中明确使用了“是否”一词:“我认为,我们首先认出那些较大的字,以此来探究较小的字,它们是否是相同的字。”[2]141所以这一相似性必须经过验证,否则之前大字和小字的比较将没有意义,因为如果我们已经确定了小字与大字在内容上是一样的,那在读了大字之后,就没有必要再读小字[7]304。这个比较只有在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大字小字的内容一样,而首先考察大字和小字是否一致后才有意义。柏拉图对此也毫不怀疑,他也认为一个人必须先考察这种一致性是否真的存在。
但在第四卷类比正式展开后,城邦与灵魂的相似性不再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假说,而成了一个既定的事实:苏格拉底问格劳孔,根据正义观念,正义的个人和正义的城邦不会有所不同。这不就是说相似性本身在这里成了一个既定的事实,苏格拉底在这里表现得好像不用论证便可以断定,如果我们同时可以用正义形容城邦和灵魂,那它们必然在正义这一方面是相似的[7]305。并且,柏拉图在这里明显表示,如果他无法论证这种相似性,他只会不断地改变这种论证,而没有说要改变这种相似性本身,更没有质疑这种相似性:“让我们把它(正义)回归到个人,若有相同的说法,它将是不错的说法;可是若在个人的例子上有不同的呈现,我们要回到城邦再检视一次,且或许要相互并陈地探究及搓揉,就像我们将使正义从生火之木绽放火花;当它清晰可见时,我将从我们自身的例子上来确立它。”(435a)[2]347
如果将读大字和小字的类比用到此处,就会变成我们首先读大字,并且认为大字和小字是一样的(不像之前认为的是假说),而如果我们在读小字后发现小字和大字并非一致,我们将怀疑的不是两个文本的相似性,而是我对大字阅读的准确性,这无疑是荒谬的,我们首先要确立的是相似性。如果我们不能保证城邦—灵魂类比的可靠性,我们如何保证从441c以后,在苏格拉底论证灵魂三分之后,城邦和灵魂的结构相似的“必然性”,如何将柏拉图的五种政体和五种个人(特性)对应起来,如何能帮助柏拉图完成“理想国”和“哲学王”的论述。
三、城邦—灵魂类比论证的合法性
(一)正义观念(“■”)的内涵
根据正义的观念来探寻正义是什么真的存在矛盾吗?柏拉图会让自己犯这样一个错误吗?恐怕不会,就像国内学者聂敏里所说,柏拉图显然不可能“不假思索地就设定了两者之间的一致关系,然后又贸然地按此关系来进行正义的研究的。”[4]30从逻辑的角度说,如果前提不成立,其后所有的论证自然都是无效的,柏拉图不可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回到文本,看看柏拉图所谓的正义观念到底是什么。
“■”,威廉姆斯译为“character”,即“特性”;郭斌和、张竹明版《理想国》中译为“概念”;徐学庸在《理想国篇》译注与诠释一书中译为“观念”;还有学者译为“型”“形式”等等(本文通用“观念”)。在第一个类比中,“■”并没有出现,只在第二个类比中出现了,这便可以解释为什么布洛斯纳会认为在第一个类比中城邦与灵魂的相似性只是个假说,而在第二个类比处城邦与灵魂的相似性就成了既定的事实。真正的矛盾存在于第二个类比中,即用“正义观念”来探寻正义是什么是否是无意义且荒谬的。其实这一点也不荒谬,“■”在这里暗示了《理想国》迄今还没提到的“理念论”(或谓“形式论”“相论”),而与第五卷到第七卷的形而上学部分交相辉映。
“■”一词,不管作“觀念”讲还是作“理念”讲,表示的都不是具体内容,而是抽象的观念。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中,理念是先天的,美的事物之所以是美的,是因为分有美本身,即美的理念。正义的城邦和正义的个人之所以是正义的,是因为分有正义本身,即正义的理念。也就是说,根据先天的正义的观念,正义的个人与正义的城邦相似,进而通过探讨城邦里的正义,由大到小来探讨个人灵魂的正义,最后得出正义在城邦和个人中具体是什么。因此,类比的过程并不是像威廉姆斯所认为的,是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互动地逼近在类比中起奠基作用的“观念”这样一个过程。“正义的观念”虽然是正义存在的先天依据,但并不是一开始就为我们所知,而是要在经验的诱导下,通过不断学习和尝试来认识这个观念。435a处表达的正是这种不断比较、不断改正,以至达到正义之本质的过程。
(二)城邦—灵魂类比关系的合法性
正是城邦—灵魂类比关系论证中暗含的“理念论”思想,使得我们可以为类比关系的合法性辩护,也可以解释这一类比前后没有一一对应的问题。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在形式上是相同的,并不意味着二者在具体内容上也相同,因为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只是正义的分有,并不是正义本身,它们虽然有共同的正义观念,但其具体所指不同。城邦的正义体现的是城邦自身固有的秩序,个人的正义体现的是个人灵魂内部固有的秩序,二者都是体现和谐的秩序,却完全可以是不同的秩序。正如余纪元所说:“这一类比只是说明个人灵魂中的正义与城邦中的正义有相同的结构,它们都是各部分间的和谐。”[8]84用理念论来为城邦—灵魂的类比关系辩护也解释了关于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结构不对等的质疑。
柏拉图在第二个类比之后关注的正是个人灵魂的正义与城邦的正义之间的一种结构上的相似性。他试图证明,正如城邦中存在着农工商阶层、军人阶层和统治者三个阶层一样,在个人的灵魂中也存在着相应的三个部分,即欲望、激情和理智。城邦的正义要求的是一种在这三个阶层之间基于统治和被统治的和谐秩序,而个人灵魂的正义要求的是一种能在欲望、激情和理智之间基于统治和被统治的和谐秩序。尽管它们都是秩序,同属于一个“秩序理念”,具有结构和功能上的相似性,但是却在具体内容上不同,从而是不同的秩序。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城邦中的秩序规定了生活在城邦中的个人怎样生活才是正义的,而个人灵魂中的秩序所要求的个人正义却可以完全是与此无关的一种单纯的心灵和谐的状态。根据理念论,正义观念在具体事物中可以有不同的内容,理念论不仅保证了类比关系的合法,也保证了类比结构在具体实践中的不对应得到合理说明。
至此,本文关于城邦—灵魂类比的合法性论证就完成了。本文通过对城邦—灵魂类比关系合法性的探究,揭示在这一类比关系的论证中暗含着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进而化解了布洛斯纳和威廉姆斯等人认为论证无效的观点,从城邦—灵魂类比论证的前提合法上为柏拉图的正义论证辩护。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柏拉图.理想国篇译注与诠释[M].徐学庸,译注.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
[3]伯纳德·威廉姆斯.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的类比[J].聂敏里,译.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
[4]聂敏里.《理想国》中柏拉图论大字的正义和小字的正义的一致性[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1).
[5]吴天岳.重思《理想国》中的城邦—灵魂类比[J].江苏社会科学,2009(3).
[6]刘飞.论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一致性[J].哲学动态,2014(6).
[7]G.R.F.费拉里.柏拉图《理想国》剑桥指南[M].陈高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8]余纪元.《理想国》讲演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