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人性逻辑与主体责任
2018-10-21苏德超张稆元
苏德超 张稆元
摘 要:自由意志问题,尤其是自由与被决定是否相容的问题,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经典难题。刘清平试图通过阐述人性逻辑来回答这一问题。他认为,按人性逻辑行事,即为自由;而人性逻辑具有强制必然性,故而自由与被决定并不冲突。同时,由于人只能按人性逻辑行事,外在物理世界的因果必然与随机偶然就跟人的自由并不相干,人的责任将无从推脱。但是,在他那里,自由的真实性是被假定的,并没有得到论证。事实上,人性逻辑并不一定带来自由,就算能,它的强制性也并非不能逃脱;外部世界的特征跟人的行动密切相关而非毫不相干。因此,刘清平对问题的回答并不成功。自由意志问题跟一系列哲学问题交织在一起,依然是一个谜。
关键词:自由意志;人性逻辑;随机偶然;必然;责任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8)01-0013-11
Abstract:The problem of free will, especially whether freedom and being determined are compatible, is a classic conundrum in western philosophy. Liu Qingping, in his articals, tried a new solution by elaborating the inner logic of human nature. He believes that freedom means acting according to the inner logic of human nature; and that such logic has in itself the force of necessity, and thus freedom is not in conflict with decidedness or being determined. Meanwhile, since human beings can only act according to the inner logic of human nature, the causal necessity and chanciness of the external physical world would not necessarily affect human freedom, and thus human responsibility cannot be shirked. However, in Lius theories, the authenticity of freedom is hypothetical, as well as uncorroborated. In fact, the inner logic of human nature does not necessarily bring freedom, and even if it does, its compulsion is not unescapable. Rather than being irreleva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xternal world are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actions. Therefore, Liu Qingpings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was not successful. The mystery of free will, intertwined with a series of philosophical problems, remains a mystery.
Key words:free will; the inner logic of human nature; chanciness; necessity; duty
自由意志問题是西方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两千多年来歧见纷出。尤其自由与被决定是否相容的问题,到今天为止,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2017年以来,刘清平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试图帮助西方哲学走出这座“怎么走也走不出的迷宫”[1]41,或者说,“摆脱这场历史悠久的理论噩梦”[2]12。在系列文章里,刘清平认为,西方哲学之所以陷入自由困局,是因为西方哲学家混淆了概念,特别是将自由随意混同于随机偶然,这导致自由任意跟因果必然对立,并进而将外在必然(“是”)混同于主观必须(“应当”),如此就陷入到要么没有因果必然、要么失去自由的尴尬。失去自由的结论,明显跟我们的主观感觉事实相冲突:人生在世,能体验到丰富的自由感。为了化解这一冲突,西方哲学就不得不讨论自由与被决定是否相容这一假问题。刘清平相信,只要对相关概念做出正确的区分,就能为相关问题的探讨指出“一条与西方学界的老路有所不同的新颖路径”[1]47,真正回答自由意志如何可能。
本文试图表明,刘清平的系列论文,存在着一些理论困难。特别地,他只是阐述了自由意志在做选择时所遵循的人性规律,这一阐述以假定自由意志存在为前提,并没有真正涉及到自由意志是否可能的问题。本文将首先重构刘清平教授的主要论证,然后依次阐述他的论证为什么不成立。最后文章将指出,自由意志之谜,依然有待解开。
刘清平的系列文章中,属于基础理论阐述的是《自由意志如何可能》[1]和《自由、强制和必然》[2];其余文章不过是基础理论的重现,惟角度不同,有的是从哲学家个例的角度(如霍布斯[3]、斯宾诺莎[4]、米塞斯[5]、哈耶克[6]、伯林[7]),有的是从局部问题的角度(如《自由意志能够随机偶然地行善作恶吗?》[8]),有的是从具体案例分析的角度(如《俄狄浦斯悲剧中的自由意志问题》[9])。《自由意志如何可能》与《自由、强制与必然性》两文,论述大体一致,而前文关于人性逻辑的阐述更为系统,因此,本文将以《自由意志如何可能》中的讨论为中心,兼及其他文章。在刘清平的行文中,“自由”=“随意任性”=“想要怎样就怎样,不想怎么就不怎样”[1]41,“随机偶然”=“非决定论”=“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1]41。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遵从他的这一用法。
一、刘清平:自由意志之谜的形成及解谜
刘清平认为,自由意志之所以成为千古之谜,是因为西方哲学家“严重扭曲了自由意志的本来面目”,热衷于讨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否相容。[1]41刘清平断定,这一切源于一个混淆,即,西方哲学家们对以下等式的普遍相信:
(1)随意任性(自由)=随机偶然。[1]41,[3]22,[9]173
应当说,刘清平对西方哲学家的解读有夸大之嫌。有相当多的哲学家,并不认同(1)。让我们姑且忽略这一点。
在我们的语言中,随机偶然与因果必然是一对反义词,它们在定义上相互反对:凡是随机偶然的,就一定不是因果必然的;反之亦然。因此,我们的语言给出了以下外在对立的二元架构:
(2)随机偶然与因果必然对立。
这一由语言给出的论题,刘清平并没有明确地讲出来。但从其行文可知。如果没有这一论题,他的论证无法顺利进行。将(2)代入(1),我们就得到了对立的一个新表达:
(3)随意任性(自由)与因果必然对立。
(3)无异于在宣布,(人的)自由与(自然的)必然只能二选一。麻烦在于,因果必然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随意任性是人的广泛感觉。要坚持因果必然,也就不能承认自由的存在。反之,要保有自由,就只能放弃因果必然,诚如刘清平所注意到的,“当代西方学者也开始热衷于探究不服从因果律的量子运动是不是有助于人类大脑的意志自由”。[1]42,[2]13
刘清平希望保有自由。关于自由,人们有大量的“日常生活体验”,我们需要“直面人生在世的生活实际”[1]42。与此同时,他其实也不希望伤及自然界的因果必然。对此,他的策略是,将自由与必然区分成两个维度:自由属于“价值学维度”,而必然属于“宇宙观的维度”。[1]42有时,他也把这种区别说成是,前者属于“诉求性应当”的“意志维度,后者属于”描述性之是“的”认知维度”。[7]75,[6]86也就是说,他希望通过以下主张:
(4)随意任性(自由)与因果必然分属不同的维度(维度论题)——来消解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如果维度论题(4)是对的,自由与必然的对立,当然就“类似于关公战秦琼”,是“莫名其妙的彼此对垒”[1]47是“逻辑谬误”[2]12;它们相容与否的问题,也就成了十足的“假问题”[1]41,[6]86。西方哲学家们花大量的时间讨论相容与否,自然是“走进了一条死胡同”,无法揭示“自由意志的本来面目”。[1]42这样,通过(4),刘清平得到:
(5)随意任性(自由)与因果必然是否对立这一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假问题。(假问题论题)
与此同时,刘清平还有另一条论证策略。他试图表明:
(6)随意任性(自由)≠随机偶然。
有了(6),他就可以反对(1),从而切断通向(3)的路径,并通过(2)直接得到:
(7)随意任性(自由)与因果必然并不对立。
严格讲,(5)与(7)不可能同真。如果(5)成立,(7)就不成立。对于一个没有意义的假问题,无论给出肯定或者否定回答,都不正确。比如,武汉大学比数字8大吗?我们既不能说,是的,也不能回答,不。我们只能回应,这个问题没有意义,无法作答。但刘清平很可能没有区分这一点,在他的行文中,他大概相信,(5)与(7)是相互印证的关系。如果我们将“无意义”作弱化理解,不区分真、假和无意义三种情况,而将无意义也纳入到假的范畴中,那么,他这么做也并无不可。刘清平的“假问题”,还有第三种意义:问题并不困难,可以容易地得到解决。比如,他说:“一旦揭示了自由意志怎样指导人们做出自主选择的自律性奥秘,它与决定论的外部环境是否相容的问题便化为乌有了。”[1]45也许,这个意思才是刘清平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
刘清平系列论文的核心内容,在于论证(6)随意任性(自由)≠随机偶然。刘清平相信,(6)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人在行使自由意志时,“内在地遵循着”一些“无从摆脱的‘人性逻辑”[1]42,“给自己套上了……具有强制性的内在‘枷锁”[1]43:
(8)善恶冲突时,自由意志不得不“趋善避恶”[1]42,[3]24,[5]43, [8]67;诸善冲突时,自由意志不得不“取主舍次”。[1]43,[4]17,[5]44(人性逻辑的冲突论题)
人性逻辑不但在有冲突的时候直接左右着选择,在看似没有冲突,或冲突几乎可以忽略的情况下,也作为“基本前提”发挥着作用:
(9)不存在冲突时(或冲突可以忽略时),自由意志“没有根本摆脱人性邏辑的必然性链条”。[1]44(人性逻辑的无冲突论题)
并且,刘清平认为,人性逻辑还是一切外界事物能够影响自由意志的必要条件:
(10)外界事物,“只有纳入到了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之中,才能成为干预主体自由意志的有效因素”。[1]45,[2]18, [7]76(人性逻辑的中介论题)
我们依次将以上关于人性逻辑起作用的三个论题称作冲突论题、无冲突论题和中介论题。借由这三个论题,刘清平论证了(6)随意任性(自由)≠随机偶然,进而得到两者并不对立的结论(7)。刘清平很可能因此主张了某种相容论。他说:“主体对于自由意志的行使……既不排斥来自于它本身或外部世界的任何不得不的强制性约束,也不排斥任何科学理论给出的决定论因果解释……”[1]47。由于冲突论题与无冲突论题穷尽了一切可能情况,所以,“主体在任何境遇下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同时,外部世界的干预,也只有纳入人性逻辑才能起作用,即,“只有在作为对于主体而言的善弱价值卷入进来后才能发挥干预的效应”;因此,无论干预是否具有决定性,是否具有强制性,“主体都至少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起与其中的自主性相关的那部分责任。”[1]46于是,刘清平得到了一个强责任论题:
(11)主体责任“无从逃避”。[1]46,[7]80
整体来看,在刘清平眼中,西方哲学的传统论证路线是,从(1)和(2)得到(3),从此进入“走不出的迷宫”[1]41;刘清平的“新颖路径”[1]47是,从人性逻辑三个论题(8)(9)和(10)得到(6),再通过(6)和(2)得到(7),走出迷宫;同时,根据(8)(9)和(10)还得到了强责任论题(11)。刘清平还有另一条论证路线:从维度论题(4)得到(5),并很可能将(5)混同为(7),从而走出迷宫。如果刘清平的论述正确,那么,他便回答了从斯多葛、伊壁鸠鲁以来久拖不决的问题:自由与必然是否相容,以及在决定论的背景下,人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中特别的贡献是,他阐述了自由意志起作用的人性逻辑。
刘清平的第二条论证路线,在他的《自由意志如何可能》一文中并不明显,且不值得认真对待。一则,他几乎没有为维度论题(4)提供足够的论证。在一些地方,他试图指出,“必然”与“偶然”被首先用来指认事实本身的“实然性存在变化”,而“自由”与“强制”“它们本身却只是涉及到人们依据趋善避恶的自由意志提出来的应然性‘诉求”,因此它们的维度不同。[2]17 但是,他的这一观点本身缺乏根据。这些概念在生活中的应用并不存在着类似的区分。再则,维度论题(4)会累及他的关键论题(6)。我们知道,因果必然与随机偶然属宇宙观维度;如果维度论题(4)成立,那么,类似地,我们可以推知:随意任性(自由)与随机偶然也分属不同的维度,从而,说它们不相等,就类似于说,武汉大学不等于数字8,可见,论题(6)同样没有意义。但论题(6)是他的理论的关键,他甚至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讨论[8];出于他理论自洽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忽略这一论证路线。第三,维度论题(4)并不独立,我们在讨论人性逻辑时,会涉及到它。
因此,文章的重点将放在对刘清平第一条论证路线的剖析上。我将论证,人性逻辑三论题(8)(9)与(10)并不成立,人性逻辑并不一定能为自由和责任辩护。
二、人性逻辑的冲突论题、无冲突论题与随机偶然性
刘清平相信,人性逻辑在所有涉及到选择的时候,都起着作用。在善恶冲突以及诸善冲突时,依据人性逻辑,人将不得不选择善,不得不选择最大的善。“自由意志只能趋善避恶,不会趋恶避善”,这是一条“必然性链条”。[1]43,[4]16“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这是一副“甚至具有强制性的内在‘枷锁‘”。[1]43,[2]15在无冲突或冲突可忽略时,人的选择行为同样“没有根本摆脱人性逻辑的必然性链条”。[1]44然而,刘清平对人性逻辑必然性的论述,并不那么成功:人性逻辑对人的强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在人的行为中,存在着随机偶然的因素。
先看善恶冲突的情况。刘清平援引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的相关论述,将“善”定义成“欲求的目的”,“想要‘得到它”;将“恶”定义成“厌恶的”的东西,“‘想要去掉它”。[1]42因此造成一个印象:趨善避恶是一条“近乎同义反复”的分析真理,善即所趋者,恶即所避者。[1]42在此基础上,刘清平认为,像奥古斯丁所持的观点,“自由意志能够自愿作恶”,便如“圆形之方”一样,“陷入了语义上的自相矛盾”。[2]14说有人趋恶避善,将是“空洞”而“无可理喻”的。 [1]42生活中我们会听到 “趋恶避善”的指责,刘清平将其解释为“人际之间的……规范性差异”:从行动者自己的视角看,人人都是趋善避恶的,这是‘实然”的,他甚至说,“没有例外”。[1]42,[2]14
在这里我们嗅到了一丝危险。如果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真的具有刘清平所说的强度,那么,这种人性逻辑会增加随机偶然性,而不是相反。因为,如果真的没有例外,那么,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是在做有利于他的事,都是在追求当时他自己眼中的善。这就导致选择和自由的取消:既然在我眼中都是善,我又为什么要分出不同呢?也许,考虑到长期利益,我应当做出某些区分。例如,在工作忙时,少睡一点,加加班,以期未来的好收入。可是,如果我当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选择了多睡一点,也无可厚非。毕竟,我追求了当下的善。实际上,既然我不必接受他人对我“趋恶避善”的指责,那么,我也就不必接受未来的自己对眼下行为是“趋恶避善”的指责。未来的自己,对于当下的我而言,不过是另一个他人。同理,想像中跟当下的我做出不同选择的我,也不过是另一个他人。不管我怎么做,都在趋善避恶,那我就随机选择好了。
其实,人性逻辑并不具有刘清平所说的那种强度,因为,自由意志真的会趋恶避善。刘清平对此的否定,无非是基于苏格拉底式的“无人有意为恶”的理论,认为这“似乎违反了人性”。[1]42然而,自由的现象特征之一,就是不可预测性。完全可以预测,很难说有什么自由可言。违反人性的事常常发生。我们可以想像有这么一个人,他真的认为保全生命是他最大的善,失去生命是他最大的恶。我们便预测,他不会自杀。但他偏偏出于某种原因,比如,单纯是跟刘清平教授赌气,而自杀了。要是自杀不成功,他也许会感到后悔,认为自己太冲动,一时糊涂。但无疑,他绝不会说,他自杀的时候,是在趋善避恶。
接下来讨论诸善冲突的情况。刘清平认为,此时自由意志会抓大放小,取主舍次。关于这一条人性逻辑,他的措辞有所软化,他只是说,这条逻辑“甚至具有强制性”。[1]43这样就有两种可能:这条逻辑具有强制性,或者这条逻辑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这条逻辑不具有强制性,那么刘清平就不能用它来论证,自由的随意任性跟随机偶然有所不同。因此,刘清平只能主张前一个。
然而,跟善恶冲突的情形一样,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的强度,并没有强到非遵守不可。杀身成仁是一种自由选择,苟全性命于乱世也是一种自由选择。有万千抗日志士,也有为数众多的汪伪政权爪牙。刘清平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不得不”如此选择,其实“没有取消”这种开放性可能,诸善冲突时,“主体当然能以‘想要怎样就怎样的方式,做出另外某种……选择”,但他又认为,这样的选择,“也有强制性”。[1]44刘清平的解释是,第一,选择另一选项,可以根据行动者的人生理念“给出充分的因果解释” [1]44,[7]78;第二,选择之后,“还会让主体领受到不同的奖赏惩罚”。[1]44第二个理由明显不相干;选择的后果,跟选择时是否受到强制性约束无关,因为这种后果可能未被预见,就算被预见也不一定被考虑进来,就算被考虑进来,也不一定起作用。因此,第一个理由是刘清平辩护开放性选择受到强制性约束的唯一支撑。如果他真的给出了“充分的”因果解释,那么,面临开放性选择时,行动者就仍然是受到约束的。然而,刘清平并没有给出“充分”的因果解释。影响选择的人生理念,未必就能决定选择。丰富的理想在骨感的现实面前,不得不低头;有时候低了头,还没有觉察到。如果理念未必能充分解释选择行为,那么取主舍次就不具有强制性。更进一步,假设刘清平的论述正确,在开放性选项的情形之下,行动者对人生理念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的行为选择。可是,行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人生理念,在选择之后,还可以继续选择坚守或者背弃。因此,就算人生理念真的决定了选择行为,也不表示,其背后存在着一种不得不的强制性。
我们再来考虑无冲突或冲突可忽略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之下,似乎怎么都行。例如,两条公交路线都能按时到单位,那么,坐哪一辆都是一样的。刘清平承认,这时“的确摆脱了‘不得不的强制性压力”,但让人惊讶的是,他断定,这时的选择“没有根本摆脱”人性逻辑的必然性链条。[1]44此处有概念混淆的危险。一般来说,没有根本摆脱,言下之意是,摆脱了一些。甲沒有根本摆脱乙,意即,甲没有摆脱乙,但乙对甲的影响削弱了。然而,如果讨论的是“必然性链条”,我们将无法在“没有根本摆脱”和“没有摆脱”间做出以上区分。因为,要是没有根本摆脱必然性链条,那么,就还处在必然性链条的控制之下,还具有必然性,我们不能说,摆脱了一些必然性。如果必然性能摆脱,那就不叫必然性了。因此,去掉修辞性成分,“没有根本摆脱”人性逻辑的必然性链条,就是“根本没有摆脱”这一链条,从而会继续处在“不得不”的强制之下。
事实上,刘清平也论述了,在无冲突或冲突可以忽略时,人性逻辑冲突论题的两条原则作为前提依然起着作用。仍以坐公交为例。“按时到达”是前提;如果“眼看就要迟到”,就不能抛硬币选路线。[1]44他希望以此论证人性逻辑的必然性。然而,刘清平在此的讨论很可能偷换了论题。我们需要考察的是,在无冲突或冲突可以忽略的情形之下,人的自由选择是否跟抛硬币式的随机决定有所不同。刘清平的观点是,不但有不同,而且这不同还是“深度差异”。[1]45但是,他用于论证其观点的例子,却是有冲突的例子:他悄悄地把坐哪一辆公交车都行的情形,替换成,并非坐哪一辆公交车都行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人性逻辑冲突论题的两条原则的确在起作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没有冲突时,这两条原则也会作用。哪怕是作为“前提”起作用,也得不到论证。因为,我们很难说,没有冲突,要以冲突为前提。
实际上,如果真没有冲突,不仅仅在实际利益上没有冲突,连在偏好上都没有,那么,我们对选项的选择,就给不出任何理由。在两个或多个没有任何差别(或者差别被忽略)的选项面前做选择,事后被追问理由,最好的回答将是,我是随便选的。随便的选择会有理由吗?没有。任何理由,都建立在对事物的区分之上。有了理由,就意味着在选项之间看到了不同。因此,在无冲突或冲突被忽略时,自由与随机偶然并不像刘清平所说的那样,存在着深度差异,恰恰相反,它们之间,有着深度的相似:从随机偶然来看,事件没有原因;从自由任性来看,选择没有理由。
由此可见,在善恶冲突或诸善冲突时,趋善避恶和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对人的选择而言并不具有必然的、不可逃脱的强制性。在无冲突或冲突可以忽略时,人的选择行为完全可以是随意的。人的选择行为的随机偶然性没有被人性逻辑消除。
三、人性逻辑的中介论题与对外部世界特征的摆脱
在刘清平看来,人性逻辑赋予人的选择以某种内在的强制性和必然性,从而将人的自由选择跟随机偶然区别开。这个功能,在冲突论题和无冲突论题中得到了表达。前面已经论证了,这个功能无法实现。刘清平还相信,人性逻辑有另一个功能,这个功能通过中介论题得到了表达:人性逻辑是外部世界作用于人的选择的必要中介。由于一切外部影响都要通过人性逻辑起作用,因此,人性逻辑就能够有效隔离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或随机偶然,人的选择是真正自由的,实际上不得不自由。本节将阐明,这一功能同样无法实现。
关于人性逻辑对外部必然和偶然性的隔离,刘清平是这样说的:外部世界同意志自由的关系,跟“它们本身到底是因果必然还是随机偶然的完全无关”,而“仅仅取决于”它们在跟主体的关联中所“呈现出来的善恶价值及其主次定位。”[1]45也就是说,外部世界的因素要在主体选择中起作用,完全取决于它们对主体而言是善是恶,以及相应善恶的大小。而这又取决于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主体的需要。[1]42这样一来,一旦人性逻辑起了作用,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或随机偶然就消失了,只留下了善恶及其程度评判。要是外部世界“没有与人生在世的种种需要发生关联并且转化成善恶价值”,那么,主体不会关注它们,它们的因果必然性或随机偶然性同样“不可能对于主体的自由意志产生任何影响”。[1]45,[2]20如此看来,刘清平相当于做了以下论证:外部世界要么跟主体的需要发生关联,要么不发生关联。如果发生关联,外部世界就内在地转化成了善恶及其大小起作用,此时被人性逻辑所接管,从而跟它们的因果必然性或随机偶然性无关;如果不发生关联,外部世界根本不可能在人身上起作用。所以,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性或随机偶然性跟主体的意志自由无关。
刘清平的上述论证是错误的,他忽略了本体与认识之间复杂的纠缠,中介论题并不能普遍成立。
关于外部世界跟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区分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没有发生关联,且主体认识到了这一点;
情况二: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没有发生关联,且主体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情况三: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发生了关联,且主体认识到了这一点;
情况四: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发生了关联,且主体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刘清平的上述论证,仅仅适用于本体与认识完全一致的情况,即情况一和情况三。在情况二中,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没有发生关联,由于主体持有错误的认知,外部世界因素会因为主体的错误而对主体产生影响。例如,这个世界并没有鬼。由于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跟任何东西发生关联,所以,鬼跟主体的需要不会发生关联。但迷信的人遇到吉凶却往往去拜鬼。因此,刘清平不能抽象地断定,如果不发生关联,外部世界就根本不起作用。在情况四中,外部世界跟主体的需要发生了关联,但由于主体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导致外部世界越过了主体的自由意志而对主体起了作用。比如,直到最近二千多年前,人类才知道空气弥漫在地表。在此之前,人类一直以为,空气是空的,什么也没有。毫无疑问,空气一直满足着人类的需要。但由于人类没有认识到空气的存在,空气就无法通过人的意识来影响人的行为,从而,空气对人需要的满足,也就不是通过人性逻辑来实现的。一个溺水的原始人,当然想浮出水面,呼吸空气。空气会满足他的需要。但是,他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所以空气就没有进入到他的人性逻辑。他只知道浮出水面是好的,他应该这样做,可是他并不知道,他实际上需要的是空气。空气通过他的本能起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性逻辑的中介论题并不成立。
事实上,在一些常见的生活事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人的行动有时会直接和本体发生关联,从而挫败了人性逻辑的中介作用。例如,假设刘清平教授有决定自己是否开始吸烟的自由。那么,按照他的理论来推导,这时他的判断是,(比如)吸烟可以“提神醒脑”,有助于写出影响力更大的论文,因此对他利大于弊,于是他决定开始吸烟。一段时间后,刘清平知道了吸烟容易引发癌症,他想要戒烟,跟论文的高影响相比,他更愿意追求年龄上的高寿。此时,他的价值判断已经变成吸烟弊大于利,但烟瘾促使他继续吸下去,人性逻辑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他并不自由。根据刘清平的理论,我们从刘清平有开始吸烟的自由,推出了,他没有戒烟的自由。进一步想,如果没有戒烟的自由,他开始吸烟的自由是否存在呢?同样是按照刘清平的人性逻辑,如果一个人事先知道自己日后会戒不掉,且日后会有种种难以避免的坏结果,那么他就不会开始吸烟。刘清平开始吸烟了,可见刘清平开始吸烟的自由就并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吸烟,还是戒烟,刘清平都没有自由。如果把吸烟换成吸毒,说服力会更强。
需要指出的是,尼古丁等成瘾性物质的难以戒除,跟主体意志薄弱或无知关系不大,而主要是因为,客观物质绕过了意志,直接对人的行动产生了影响,使得自由意志或刘清平所谓的人性逻辑难以起到纠正作用。类似的例子,还包括暴力基因对行动的影响。科学家已经陆续证实,有一些基因突变会提高某些人的某些激素水平,进而让这些人产生更高的暴力倾向,更容易犯罪。[10-13]我們把这些基因称之为“暴力基因”。虽然拥有这些基因并不一定带来暴力行为,但是,从统计学上看,这样的人群中产生暴力犯罪者的比例更大。如果像刘清平那样,过分相信人性逻辑的中介作用,就没办法解释这一比例的反常。
由此可见,中介论题并不总是成立。因此,刘清平也就无法隔离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与随机偶然对人的选择的影响。因为,就算事实上发生关联,外部世界也并非一定会内在地转化成善恶及其大小起作用。这个时候,掌管人行动的,是本能或其他生理性规律,而不是人性逻辑,人的行动跟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性或随机偶然性密切相关;要是事实上没有发生关联,外部世界也可能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在人身上起作用。所以,外部世界的因果必然性或随机偶然性跟主体的意志和行动密切相关,而非一定被人性逻辑所阻隔,仿佛唯有人性逻辑才是人行动的唯一影响因素一样。
四、人性逻辑、人的自由及责任
在刘清平的理论中,自由或自由意志被说成按人性逻辑行事。人性逻辑体现为趋善避恶,取主舍次。善恶及主次取决于外部世界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外部世界要么与主体需要无关,要么相关。如果无关,就不予考虑,如果相关,则进入人性逻辑的必然性链条。由于按人性逻辑行事就是自由,所以,人必然是自由的,从而,责任无从逃避。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按人性逻辑行事就是自由的?第二,就算人性逻辑是必然的,善恶及主次的判定是人可以选择的吗?
关于第一个问题,刘清平语焉不详,但态度坚决:自由意志本身“包含着……‘因果必然链条,……内在地遵循着……无从摆脱的”人性逻辑[1]42。整理一下,他的根据很可能有两个。一是事实,所谓自由,就是按人性逻辑行事,这一点,只要“直面人生在世的生活实际”,我们就会发现它。[1]42二是归谬,要是我们把违背人性逻辑的行为看成是自由的行为,这在理论上是“空洞”“无可理喻的”;[1]42在现实中“也会苍白到了缺乏意义的地步”——追求恶,远离善,捡芝麻,丢西瓜,这样的自由“人们干嘛还要拥有它呢?”[1]42-43
在事实方面,刘清平存在着选择性无视的问题。我们的确把按人性逻辑行事看成是自由的体现。然而,还有另外一些违背人性逻辑的事实,我们也会把它们看成是自由的体现,尤其是“留取丹心照汗青”式的舍生取义。这是刘清平人性逻辑的一个黑洞。为了理论的自洽,他引入“业已形成的人生理念”,将其作为主体需要的一部分,并认为,舍生取义满足了主体在理念方面的需要。[1]43因此,在他看来,根本就不存在违反人性逻辑的事例了。但是,他并没有考虑到,人性逻辑能起作用,要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惟有主体存在,主体的需要才能存在,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才有意义。主体都已经死了,然后再去满足主体希望名垂青史的需要,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按照人性逻辑的设定,善即是外部世界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英雄已逝,主体已经消失,后人将英雄的名字记载于历史中,与其说是在满足故去英难的某种理念需要,还不如说是在满足尚在人世者的某种需要——像榜样那样生活。因此,舍生取义,并非真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充其量,我们只能将活着去承受巨大的痛苦视为对人生理念需要的满足。但死亡,无论何种死亡,都无法真正满足主体的需要。舍生取义者之所以伟大,不是因为死亡满足了他们的需要,而是因为,为了更崇高的事业,为了他人的需要,他们放弃了自己的需要,甚至放弃了一切需要的基础——自己的生命。
刘清平之所以无视违背人性逻辑的事实,症结在于,他颠倒了因果。并不是像他所主张的那样,因为我们按人性逻辑行事,所以我们才是自由的;恰恰相反,因为我们是自由的,我们才按人性逻辑行事。不是对人性逻辑的遵守造成了我们的自由,而是自由让我们选择了人性逻辑。在一些地方,刘清平似乎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正是自由意志的“随意任性特征,才决定了”我们“能以从心所欲的方式趋善避恶”[8]71,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说,我们“只能”这样,“不可能以违心背欲的方式趋恶避善”[8]71,这显然就错了。由于我们是自由的,所以,我们才可以既选择人性逻辑,也可以不选择人性逻辑。于此最直接的例子是,我的所欲即是“趋恶避善”,那么我便“趋恶避善”。实际上,人性逻辑只是一个推荐标准,是一个概率标准——我们在大多数时候,都遵守它;只有遵守它,我们才能更好地存活。但自由不只是涵盖大多数时候,也不只是涵盖推荐的标准。
这一因果颠倒,还部分地解释了刘清平的归谬思路。惟有当人性逻辑是因自由是果时,他才能说,违反人性逻辑而有自由,简直不可理喻;如果自由是因,人性逻辑是果,违反人性逻辑而有自由,就是完全可能的了。他归谬的另一层,则是说就算有这样的自由,在现实中也不值得去追求,所以并无现实意义,这显然转移了论题。有没有这样的自由,是一回事,这样的自由值不值得追求,是另一回事。有没有,是一个事实问题,值不值得追求,是一个价值问题。在这里,他显然犯了一个用价值取代事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正好是他一再指责西方哲学家的地方。[1]41,47
对刘清平更为不利的是,人性逻辑跟动物逻辑没有区别。刘清平所谓的人性逻辑,无非是经济学的善品逻辑和理性行动者假定。趋利避害以求自保,是一切生命的基本特征之一。在给定的条件下(包括自身的智力条件),力求收益最大、损失最小,至少是动物的一个特征。大多数时候,人会要命不要财;与此相同,大多数时候,动物也会要命不要猎物。我们很少看到,宁要钱财不要命的人;我们也很少看到,在猎人乌洞洞的枪口面前,狼会铤而走险。如此看来,所谓的人性逻辑,其实不过是动物逻辑。若真如刘清平所言,按照人性逻辑行事就是自由,那么,一切动物,至少是懂得趋利避害、取主舍次的动物,也就是自由的,因而具有自由意志。这种自由,如果不荒唐,至少也让人难以接受。
关于第二个问题,刘清平几乎没有涉及。不难发现,如果人没有善恶及其大小的评判权,而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又具有必然性,人将没有任何选择可言。因为,一方面,选项不由人控制,即,善与恶不由人控制,善与恶的大小也不由人控制;另一方面,选择的原则也不由人控制,善恶相对必然选善,诸善冲突取大不取小,诸恶冲突取小不取大——这是人性逻辑使然。在此情形之下,人跟一台制鞋机就没有任何不同:原料(选项)由人决定,制造的流程(选择原则)也由人决定。如果制鞋机没有自由,刘清平人性逻辑下的人也就没有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坚持人的自由,就不得不面临锋利的奥卡姆剃刀:自由的存在与否,并不造成任何改变,因此,自由应当被剃除。
因此,焦点就在于,人到底能不能评判善恶,有没有对它们大小的评判权。刘清平的态度相当暧昧。他注意到了人际之间有价值评判上的差异,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但是,在他看来,基于这种规范性差异中的任何一种选择,对每个当事人来说,都具有强制性:每个人都在根据自己的善恶来选择,善恶及其大小必然地制约着每个人的选择。善恶及大小从何而来?来自于每个人对各种外物的评判:能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能维系自己的存在,则有益,评为善;反之,则有害,评为恶。每个人的需要是客观的,外物能否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也是客观的,同时,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也是客观的,因此,每个人对外物善恶及大小的评判,也将是客观的,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从一些前导事实得出。由此,在刘清平的理论之下,人根本就没有善恶及其大小的评判权。
由于人没有善恶及其大小的评判权,而趋善避恶、取主舍次的人性逻辑又是必然不可逆反的,所以,刘清平的理论里根本就没有为人的自由留下位置。如果人没有自由,一切都由客观事物决定好了,那么,人便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刘清平关于人的责任无从逃避的论题,也就是错误的。
自由有两个维度,一个是事实维度,自由到底存不存在;一个是价值维度,涉及到人应该做什么以及主体的责任。很显然,后一个维度要以前一个维度为基础:没有自由,便无从谈及责任。由于自由有属于宇宙观维度(事实维度)的一面,也就不能说,它跟因果必然分属不同的维度。因此,维度论题(4)其实是错误的。
刘清平系列论文的主要论证,以对自由存在的坚信为前提。他认为,自由意志的存在,这个“简单事实”“不容否定”[8]69;“自由意志并不存在”,这将是一个“荒谬结果”,因为“每个人每天”“都获得现实的自由、享受自由的体验”,在此情形下,对自由意志的怀疑将是“徒劳”的。[2]12刘清平所谓的事实,无非是普通人在生活中的自由感。他以为,有自由感,就是感觉到了自由,既然感觉到了自由,自由就是存在的。
然而,借助自由感来证明自由的存在,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反例。李贝特的实验表明,在大脑意识到并发出手指弯曲的指令前数百毫秒,大脑相应部位的准备电位已经形成,这就意味着,手指弯曲的决定是无意识而不是有意识地做出来的。[14]536,[15]62我们很难认为,无意识的活动体现了自由。至少就发起一个行动来说,有意识的自由意志无所作为。[16]54 魏格纳则直截了当地指出:“有意识的意志的经验是这样一种感觉:我们正在做事”,由于这种感觉多次发生,于是我们就以为“我们有意识地造成了我们的行动”;但是,如果我们关心“当我们的行动产生出来的时候,在我们心智、大脑和身体里到底发生了什么”,那么,“这一感觉很可能不是真实的解读”。实验发现,“有意识的意志,标示出了我们以为行动由我们造成,但它并没有泄露出行动由以造成的那个原因序列。”[17]649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志就是一个幻觉。卡拉瑟斯指出了魏格纳的一些错误,但依然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有意识的意欲这回事:有意识的意志其实是一个幻觉。”[18]197 跟李贝特类似的实验不断得到重复。2008年,《自然》的子刊《神经科学》发文印证了李贝特的结论:通过对大脑额页和顶叶皮层的活动进行解码,实验人员可以提前10秒获知受试自己以为是自由的行动,有趣的是,受试自己却只能在行动前1秒预知其行动。[19]543
经过本节的讨论,我们发现,刘清平对自由存在的假定并不那么顺理成章。就算他关于人性逻辑的刻画符合事实,充其量也只是表明:人的行动一定是趋善避恶的。至于这样的行动是不是自由的,是不是会带来相应的责任,则毫不相干。
五、为什么自由意志问题依然是一个谜?
西方哲学中,自由意志问题一直是一个未解之谜。正如保罗·罗素和奥伊辛·笛瑞在《自由意志哲学:当代争论的基本读物》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在自由意志的讨论上,虽然过去50年中,哲学家在“所提供观点的哲学质量”、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和独创性“,以及”为可替代的立场和策略找到新的根据”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意义重大的进步”[20]1-2,但是, 在“牢固的一致与同意”的达成方面,“自由意志的争论就没有取得多大的进步”[20]1。
一般认为,自由意志的核心问题,是自由与被决定的关系问题,尤其是人在多大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身体行为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讨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古希腊的哲学家大多在讨论,自由能不能跟宿命相容。中世纪则为这一讨论蒙上了宗教的外衣:人的自由如何与上帝的创造相容。近代以来,自然之光逐渐替代启示之光后,这一问题就变成了:人的自由如何跟物理世界的决定论相容。物理世界里,一切都有原因,从原因到结果的过程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人是一切之一,如此,则人毫无自由可言,从而也不必为人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经典的相容论者认为,虽然这样,但人行动的原因是人的意志,所以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所谓自由,无非是指行为出自行动者的意志。然而,经典的不相容论者指出,在决定论背景下,自由不过是幻覺,就算是出自行动者意志的行动,也未必是自由的,未必可以追责。例如,未成年人和高等动物的行动也可以出自它们的意志,但若要求它们为其行为承担完全道德责任,就明显行不通。真正的自由,应能在开放的可能性中做选择,并且,做出何种选择取决于行动者,而非在先的原因。这样,自由的重点就不在自由行动,而在自由的意志或自由的选择。自由意志论者就持这样的观点。不过,自由意志论者也有自己的难题。自由行动没有原因,固然不是被决定的,但也不一定来自于主体的控制,而可能是随机的。回应这个难题的常见途径是坚持行动者的特殊性,比如,像托马斯·里德和康德那样坚持某种行动者因果理论,甚至在本体上主张身心二元论,心灵控制行动,而心灵不在物理世界中。如果不接受这样的形而上学假定,关于自由意志,就只能持有怀疑论立场:自由意志很可能是一场幻觉。不过,罗素和笛瑞指出,“极端怀疑论立场鲜少拥趸”。[20]4因为,这种观点不但在理智上不可信,而且在实践上也不可行。
近代的这些未决问题,在当代得到了更深入的讨论,但同样没有公认的结论。例如,在自由意志问题是个真问题还是个假问题方面,丹尼尔·丹尼特相信,经典的自由意志问题是一个假问题,“更大程度上由通常研究它的方法所产生”[20]57,而托马斯·拉格尔则认为,这是一个真问题,由于运气的存在,我们难以确认,我们所做的事情,它们只是发生了呢,还是说,的确是我们做了它。[20]40-41在决定论与自由及道德责任是否相容方面,斯特劳逊通过提醒我们注意反应性态度(reactive attitude),如感谢、怨恨等,它们是道德责任的构成物而不是派生物,来主张决定论对自由和道德责任并无威胁[20]63-83;但彼得·范·因瓦根通过后果论证表明,“决定论跟可责备性不相容”。[20]161在自由意志论者所面临的难题方面,如果有解决的话,其解决方式也相互冲突。提摩太·奥康纳希望捍卫传统的行动者因果理论,他提出“结构化的倾向解释”,以消除行动者因果的神秘性。[20]229-247 罗伯特·凯恩以事件因果取代行动者因果,认为原因并不必然导致结果,在“自我形成”的行动中,几乎在每一个行动中都有多种选择,行动是选择的结果;生活就像写小说,“我一直处在写故事并形成人物(在我这里就是我自己)的过程中。”[1]212兰多尔夫·克拉克保留了行动者因果,行动者按自由意志行动,关键在于,“她的行动植根于她对自己行动的引起”,但是,“她的控制并不植根于她采取了某类特别的行动”。[20]223
把刘清平的理论放在西方哲学史中来看的话,他很可能是一个经典相容论者。他一方面主张,人是有自由的,人的自由就在于接受人性逻辑的必然性,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是空洞的;另一方面,他又主张,自由意志的行使“不排斥”“任何不得不的强制性约束”[1]47。但是,正如上文所揭示的,他所谓的自由,如果真的存在,也许只是行动的自由,还没有深入到意志的层次去讨论,更遑论行动者因果解释之下的自由。如果意志不自由,或者行动者因果有问题,他主张的自由就不是事实。他所谓的行动的“自主”行为,无非是人性逻辑起作用的结果。然而他的人性逻辑,由于严格的必然性,人与动物无所逃于其间,人并无选择可言,很难为自由预留真正的空间。刘清平注意到了自由的随意任性与随机的偶然应该有所不同,说明他体会到了自由意志论者的困难,但是,他对这个困难的回应是简单地把自由拉回到人性逻辑的决定论。又因为他过分相信和倚重人生在世的自由感,并把这一自由感当成天然成立的前提,于是,他就拒不讨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是否相容的问题,坚持认为人性逻辑之下的自由与外部的决定论甚或是随机偶然都是相容的。自由感有可能只是幻觉,他的相容论也就很可能是幻觉。他只是在相信自由与被决定的相容,而没有为这种相容提供论证。就算自由是事实,自由与决定论是相容的,当他把相容与否的讨论看成是关于假问题的讨论时,他已经错过了对自由及自由跟决定论之间究竟如何相容的理解。无论有意还是无意,他遗漏了当代西方学者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自由意志問题之所以是一个谜,还因为,很可能它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跟其他哲学问题有着复杂的牵扯,无法单独得到解决。比如,自由一方面涉及到可选,食堂只提供一种菜,并强迫食客就餐;在这种情况下,食客没有就餐自由。另一方面涉及到自主,食堂提供了一些菜品,不过,食客是否就餐,由抛硬币决定;买哪几种菜,由打菜的师傅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就餐自由。行动者面前是否真的有可以选择的选项,这跟客观世界的状态相关,需要自然科学来回答。行动者是否自主,则涉及到什么才是行动者自己的问题,也就是“我是谁”的问题。行动者的生物性本能、文化性偏好是行动者自我的构成要素吗?如果是,则几乎没有不自由的行动,哪怕是在受到生命威胁而不得不选择就餐,也会是自由的:保护生命嘛。如果不是,那么,自主到底是什么在做主呢?真如康德所言,在自然因果性之外,有一个自由的因果性吗?那个位于自然因果性之外的“我”又是谁?更进一步,就算真的在自然因果性之外有一个“我”,这个“我”如何能够作用于自然因果性之中的身体,且能让这一作用不显得多余?这就涉及到身心关系问题……客观世界是什么样的?我是谁?身心关系如何?……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自由意志的难题就很难获得解决。然而,这些问题到今天为止并没有得到解决。哲学的基本问题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维特根斯坦曾说,我们解决哲学问题,就像按书名的字母顺序往一排书架上放书,除非所有的书都放好了,否则,没有一本书被放好了。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也差不多,要解决一个问题,就不得不涉及到其他问题。我们并不知道,任何过渡性解决,是不是最终解决。[21]44-45
六、结语
自由意志问题是一个公认的难题,两千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刘清平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希望纠正西方哲学家集体的概念误解。他重点通过对人性逻辑的阐述,力图论证自由与必然并不冲突:一方面,人性逻辑具有强制必然性,另一方面,我们按人性逻辑行事,就已经拥有了随意任性的自由。与此同时,由于人性逻辑的中介作用,物理世界的因果必然性与随机偶然性被隔离在人的行动之外。这样,我们的行动就总是自由的,从而,我们对行动所负的责任也就不可推卸。
应该说,刘清平对人性逻辑的系列阐述,在一些具体论述上的确丰富了以苏格拉底“无人有意为恶”观念为代表的理论传统。但是,他放大了人性逻辑的必然性,忽略了随机偶然因素在人行动中的作用;他所主张的人性逻辑并不能成功切断物理世界的因果必然和随机偶然与人的行动的关联。因此,他关于人的自由与责任的阐述并不正确。尤其是,他的论证已经假定了自由意志或自由的存在,并没有反思我们日常自由感的真实性,这样,在自由与被决定(必然)是否相容的问题上,他只是单纯错过了这一话题,而不是如他所希望的,已经为我们解开了这一千年之谜。
实际上,只要对日常自由感抱有审慎的怀疑,我们就无法回避自由与被决定的关系问题。以此为中心的一系列话题,在当代西方哲学家中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一些细节更清晰了,但终极答案并没有出现。我们还看到,自由意志问题跟一系列复杂的未决难题交织在一起:世界在某个时刻是否存在选项?我是谁?身心关系怎么样?……因此,不论是从事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自由意志问题依然是一个谜。
参考文献:
[1]刘清平. 自由意志如何可能. 伦理学研究[J]. 2017(1):41-7.
[2]刘清平. 自由、强制与必然——“自由意志”之谜新解[J]. 贵州社会科学, 2017(3): 12-20.
[3]刘清平. 从否定意志自由走向认同君主专制——霍布斯自由观的悖论解析[J]. 关东学刊, 2017(1):20-30.
[4]刘清平. 缺失意志自由的人生自由——斯宾诺莎自由观的悖论解析[J].人文杂志,2017(7):15-21.
[5]刘清平. 米塞斯: 否定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J]. 江西社会科学, 2017(5):39-48.
[6]刘清平. 不承认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哈耶克自由观的悖论解析[J].兰州学刊,2017(9):83-95.
[7]刘清平. 在屈从中自败的自由意志——伯林自由观的悖论解析[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5):73-81.
[8]刘清平. 自由意志能够随机偶然地行善作恶吗?——析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J].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5):67-76.
[9]刘清平. 俄狄浦斯悲剧中的自由意志问题——兼析决定论与宿命论之别[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5): 172-192.
[10]BRUNNER H G, NELEN M, BREAKEFIELD X O, et al. Abnormal behavior associated with a point mutation in the structural gene for monoamine oxidase A[J]. Science, 1993, 262(5133):578-80.
[11]GUO G, OU X M, ROETTGER M, et al. The VNTR 2 repeat in MAOA and delinquent behavior in adolescence and young adulthood: associations and MAOA promoter activity[J]. Europe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2008,16(5):626-34.
[12]BEAVER K M, WRIGHT J P, BOUTWELL B B, et al. Exploring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2 ̄repeat allele of the MAOA gene promoter polymorphism and psychopathic personality traits, arrests, incarceration, and lifetime antisocial behavior[J].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2013 ,54(2):164-8.
[13]TIIHONEN J, RAUTIAINEN M R, OLLILA H M,et al. Genetic background of extreme violent behavior[J].Molecular psychiatry,2015,20(6):786-92.
[14]LIBET B. Unconscious cerebral initiative and the role of conscious will in voluntary action[J].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1985,8(4):529-539.
[15]LIBET B, SEARLE J. Consciousness, free action and the brain[J]. Journal of Consciousness Studies, 2001,8(8):59-65.
[16]LIBET B. Do we have free will?[J]. Journal of consciousness studies. 1999,6(8/9):47-57.
[17]WEGNER DM. Précis of the illusion of conscious will[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2004,27(5):649-659.
[18]CARRUTHERS P. The illusion of conscious will. Synthese[J]. 2007,159(2):197-213.
[19]SOON C S, BRASS M, HEINZE H J, et al. Unconscious determinants of free decisions in the human brain[J]. Nature neuroscience, 2008,11(5):543-545.
[20]RUSSELL P, DEERY O. The philosophy of free will: Essential readings from the contemporary debate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21]WITTGENSTEIN L. The Blue and Brown Book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9.
(責任编辑:王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