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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度背景下商法的发展

2018-10-21班兆香君杨华

文存阅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商法民商法民法典

班兆香君 杨华

摘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开始进行,形式商法短期内无望制定的情况下,如何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合理体现商法精神并确立基本的总纲性商法规范,乃是我国商法学界待解决的问题。如何确定商法调整对象,从而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无疑为我国《民法典》框架下商法规范立法的核心问题。与此相适应,《民法典》还应引入“经营行为”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企业所实施的行为视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

关键词:民商法;商法;民法典

一、商法的发展

(一)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商人自治和商法传统,这是导致商法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商人社会并不等于商人阶层或商人集团,而是一种商人精神,即充满自由、效率与竞争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目标在我国的确立,我国商事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了《票据法》和《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1999年颁布《合同法》。此外,我国《破产法》也在紧锣密鼓的修之中,可见,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渐形成。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

新的世纪可以说是商法扩张和大显身手的世纪,综观世界,人类已步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区域经濟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细察中国,坚定不移地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正在加快,特别是加入WTO、西部大开发、促进沿海内地的优势互补,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圈的前景已经展开,新世纪、新时期的中国,国内和对外市场拓展的广度和深度,都已经超过了历史上以往任何时期,无限商机,将会为商法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正在步入世界贸易大国的中国,巩固和加强作为独立的商法地位,其意义是不可言喻的。

二、我国商法的地位

在世界范围的民商立法中,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随着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颁布,民法完全包含商法的现象己经不复存在,因此民商法在事实上很难完全合一。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后,世界性贸易的兴起,使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手段更为多样,贸易管理更为复杂。这些变化促使商法的分工越来越细,也推动着商法国际统一的进程。现代商法在体系上己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不再局限于商身份和商行为两个方面,而是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因而,商法的蓬勃兴起将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必然结果。在上述背景下,商法自身的理念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近代以来,为了消除和遏制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无政府状态,欧洲各国不仅加强了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而且对在司法领域的商法进行公法干预,出现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商法公法化”变革,商法的理念也由权利至上向权利互惠转变。而我国商法自一开始就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因此,我国商法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商法的影响

(一)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笔者认为,上个世纪90年代所实行的商法本土化是比较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立法机关在进行商法本土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中国社会本身的特殊性,即它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1.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受它所处区域的政治和法律的影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与香港、澳门、台湾及东南亚地区的商业和经济交往不断增加,这些区域的商业法律愈来愈多地渗透和影响着中国大陆相关方面的法律领域。2.由于靠近香港地区,在商业交往中,一般来说,中国大陆的商法受香港地区商法的影响极大,比如在银行、票据和外贸等方面;3.中国地处亚太地区,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泰国等经济贸易往来也日益扩大。鉴于上述中国所具有的特点;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商法本土化的过程中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参照这些地区和国家的商业法律,借鉴它们的商事立法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个较完善的商业法律架构。

(二)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的中国,尽快编纂出台民法典,乃是依法治国之需,顺应时势之民商分合之争,只是法律编纂技术问题,不应影响民法典的编纂。这是因为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国商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之间并不矛盾。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他们之间客观存在着一般私法上的共性。在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价值观上不无相通之处。但这并不影响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中国不少学者认为,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部门构成的,商事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视角,还是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我们都不难看出这两大私法部门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

(三)对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

发展市场经济,以求市场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能动的、自由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且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的成熟程度往往取决于市场主体度。培育商法理念,增强人们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把人们从等级、地位、身份、特权等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使独立自主、地位平等、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市场主体完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实施自主的经济行为,达到鼓励商品交易.促进贸易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并且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公共权力的对经济关系的不当干预,从而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文.我国《民法典》中商法核心范畴的立法构想[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2:31-39.

[2]谢欢.民商合一视阈下商事规范的立法选择[J].绥化学院学报,2016,0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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