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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自由意志

2018-10-21王一帆

文存阅刊 2018年23期

摘要: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独具特色的,它综合了自由,自律和实践理性的概念。而自由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建构中起到了地基的作用,也是实践理性批判的重要悬设。然而,康德的自由意志一直以来也受到哲学家们的挑战,西季威克认为康德的自由理论是不一致,有歧义的。本文将结合《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的内涵和西季威克对康德自由意志的观点加以探讨。

关键词:自由意志;道德形而上学;西季威克

一、《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对自由意志的论述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通过假设意志是自我律则,是不受任何客体规定的,来保证道德是先验的,实在的,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头脑中的观念。而意志的原则表现为定言命令,这一假设需要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考察,在《原理》的末章,康德结合自由意志观念来尝试这个工作。

康德继续主张,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他承认这不能由经验来充分地证明,但是可以先天地证明;即我们必须承认有意志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他们具有实践理性。这本质上是一个悬设。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康德认为人在一种意义上作为理性的“物自身”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感性世界的自然规律的影响,在另一种意义上作为感觉世界的成员,是他律的。康德意在让我们必须承认自己属于感觉世界的同时认为自己是理性的主体,把按照知性世界的规律行动看作是自己的责任。这一规律一定是先天命题,因为知性世界不涉及感觉经验。我们的道德命题在这种意义上就获得了实在性。因而,自由意志,规律,实践理性,道德原则便成功地结合起来。

二、西季威克关于康德自由意志的观点

西季威克认为康德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自由;把它们区分为“善的”或“理性的自由”和“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前一种意义上,一个人的行为越合乎理性,他就越自由;而后者是人在善和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它实现于慎思地选择善和恶时。

很明显前一种自由更加契合于《原理》中对自由意志的论述,而后一种自由类似于奥古斯丁的自由意志理论,也更加契合于日常语言意义上的自由。西季威克的陈述认为我们要承认自由概念在必须这两种意义上加以区分,不能混淆。

西季威克认为,如果消除这种歧义,我们将把康德的观点总结为“当一个人在服从道德法则时,他实现着他真实的自我,当他错误听凭自己行为受经验或感觉的刺激支配时,他就变得屈从于自然的因果性。仅此而已。”这不免令康德的读者失望。

三、“理性的自由”的困境

暂且不论康德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中性的自由”,或者利用了这种歧义。我们先着眼于仅仅使用“理性的自由”,即按照西季威克最终的总结来修正这种歧义,康德的理论会受到什么影响。

当我们专注于“理性的自由”,首先面临的是自由悬设的削弱。

我们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接受自由意志的悬设或决定论的悬设,这在道德哲学中有进一步的研究。而我们是否有足够理由接受“理性的自由”这一悬设?

按照康德的思路,自由是一种同自然规律不同的规律,这也许值得保留,康德认为这个规律不应掺杂经验,即使我们同意这点;认为这一规律是普遍的,而不是相对于个人的,也是过于武断的结论。当我们自我规律时,我们面临着“定言命令”,这一规律因为和意志总是相合,令我们倾向于决定论,如果我们加入“中性的自由”这一层内涵来强调其并非是决定论的,我们应会有“可以任意制定准则”这一规律,这明显是康德不愿意看到的结论。

最后可以注意到,仅考虑“理性的自由”的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似乎意在理智世界中桥接“事实”与“应当”以确认道德的客观性,这在道德哲学领域一直是难以逾越的鸿沟。在理智世界中,道德的应当是实践理性的必然意志,这两者合为一体。而在感性世界中,道德的应当仅是应当。在这种二分法的前提下,我们会遇到另外一些问题。

想象我们如何用该种理智层面的责任来处理该种情况:假设F做了X,它背离普遍规律,即F具有的普遍规律的责任LR,同时也背离常识的道德,F具有常识道德的责任MR。

按照康德的意思,我们将认为F有“理性的自由”,F的行动不符合F的意志,F是在错误地行动,这是因为F的现象并非自由,它在实践理性的支配下又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这种他律压制了自律。

如果我们仍想作为第三者责备恶行者,我们可以作为理性者寻找这种责任LR,我们诘难F背离LR,并对他的行为进行责难。这时,我们是用理智世界的标准来对待感性世界的理性者。这并非是矛盾的,但我们有竞争对手MR,假设MR是感性世界的标准,例如“关于动机的行为主义理论”,他在F和X的事情上和LR可能有同样结论,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更强的理由选择MR而不是LR。我们还有进一步的设想,即MR是相关于康德公式的,那么它和LR总有同样的结论,不同点在于它是关涉于感性世界的,称为MLR。

我们已经发现康德的“理性的自由”理论时常表现出对“中性的自由”的需求,但MLR吸引我们思考,“理性的自由”是否可以由“中性的自由”来替换处理呢?

四、“中性的自由”作为预设的尝试

我们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中性的自由”?一方面,它契合于我们对自由的信念,他的悬设将遭遇较少诘难,而且它与决定论不相容,避免了康德理论与决定论可能相容的困境,最关键的一点,它令道德诘难成为可能,避免了客观实在性的道德理论毫无用武之地的困境。

按照西季威克的观点和康德的论述,这种“中性的自由”也是关于现象而不是本体的,如果这样,即使把这个内涵加之于前文所述的“理性的自由”,我们仍然会面临致命的不一致。事实上,要想对康德的理论重新叙述,这种“中性的自由”最好是从现象出发。而“理性的自由”。我们将尝试把它还原到“中性的自由”中。

康德意义上的“理性的自由”,可以对应到“中性的自由”下,对善的选择的可能性。我们首先注意到,我们不必要丧失自律这一维度,因为当我们选择善时,我们可以依照同样的方式寻找到我们的准则,并依此代入康德公式。我们同样可以把这种善归于实践理性的本性,即使这面临着理性和感性的鸿沟,但我们可以接受每个实践理性都有选择善的可能性,严格来说,实践理性是具有成为选择善的现象的原因的可能性。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失去康德的理论的应用价值。

但接下来我们会遇到问题,我们难以承认这种善是不掺杂经验的,那么我们有何种理由去选择定言命令?这无论如何都只能是一个悬设。我們可以试着通过假设试图证明“定言命令是道德真理。”这样我们几乎同构地原封不动按照康德的意思得到了我们想要的MLR。这尤其令现象和本体二分出现的困境得到解决。

这个悬设可能是“存在普遍的道德真理”,我们可以用类似的方法按照康德的证明方法来证明他,(虽然康德本人的证明并非有说服力)我们甚至可以避免康德在证明定言命令时的不一致——他认为经验在这种证明中不应起作用,但时常举一些蹩脚的流俗例子。如果这仍不够,我们总可以直接假设“定言命令是道德真理”。

我们可能遭到诘难,这种理论需要两个悬设,而原本是一个;所以我们可能有更多理由选择原本的理论。但原本的悬设就是两个,它们是同一个语词的歧义,我们有理由把它区分清楚。

我们对西季威克对康德的自由的两种区分加以考察。首先,以“理性的自由”为预设时,我们需要“中性的自由”,否则我们理论的假设将被削弱;甚至与决定论相容;在现象和本体二分中,尤其是在面临道德责难的情况时遇到困难。而这时即使加上“中性的自由”这一预设,我们仍会遇到不可接受的不一致。我们尝试了以现象世界的“中性的自由”作为预设,把“理性的自由”还原为“善”。在对比中,我们发现,这两种自由除了如西季威克所说,必须加以区分,似乎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处理。

参考文献:

[1]西季威克著,廖申白译,伦理学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4]孟令朋,论西季威克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A],兰州学刊,2006,3,19-20

作者简介:

王一帆(1993年—),女,汉族,吉林长春人,研究生,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