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2018-10-21贾雪
贾雪
摘要: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内的个人隐私权频频受到侵犯,泄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新闻屡见不鲜。本文归纳了网络时代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的类型,并用具体案例说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為,同时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安全却屡遭侵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发人深思。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是于1890年由美国的Warren和Brandeis最早提出的。他们在《论隐私权》中表示,无论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决不对外公开自己的私人事情,且有权免受他人的干涉,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保护个人和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之一。张新宝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指出,“作为基本人格权的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入侵,知晓,收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一些学者还提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为其个人,私人活动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领域所享有的特定个人权利。”本文认为,从隐私权的内容界定来划分,隐私权包括公民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支配权这三个方面。因此,隐私权是指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民个人享有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私人生活安宁以及对其私人信息与私人生活的支配权。
(二)网络隐私权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处在不断地发展丰富之中。1999年殷丽娟指出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是指“互联网上公民的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被他人非法侵犯、通知、收集、复制、披露和使用。还禁止在互联网上披露与个人相关的某些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和损害的意见等”。向玲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储存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简单来说,在网络空间内的个人隐私权即为网络隐私权。针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诸多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以及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支配权,不受他人控制、不被他人非法收集、知悉、利用和传播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时代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一)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这类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多见于各类型的网络服务商,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为获得更多潜在的资源,通过电脑上的“cookie”功能,网络服务商可以取得用户的上网浏览记录、购物信息、支付信息等大量的私人信息。
以“携程泄露门”事件为例:
携程用户张先生称,自己持信用卡首次在携程网消费时,需提供信用卡卡种、卡号、有效期、CVV2码(即信用卡验证码)等一系列完整信息,然后提交支付。“然而当我第二次在携程网使用这张信用卡时,只需提供卡号后四位及CVV2码,携程网就会完成这次支付操作。”
2014年3月22日,乌云漏洞平台发布消息称,携程系统存在有可能致使使用者的私人信息、银行卡被盗风险的技术漏洞。该平台所发布的报告显示,从该漏洞泄露出的信息有可能被黑客盗取,具体包括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类别、银行卡卡号、银行卡CVV码(即卡号、有效期和服务约束代码生成的3位或4位数字)和银行卡6位Bin(用于支付的6位数字)。
类似于携程网站这种为了提升用户体验,通过技术手非法收集利用用户私人信息并导致用户私人信息泄露的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屡有发生。
(二)非法窃取、贩卖个人数据
这类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多由黑客(Hacker)所为,他们使用未经正式授权的的网络域名进行登录,盗取其他计算机使用者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014年年初,韩国爆出最大规模的个人信息被盗案。上亿条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据报道称,多数信息均为网络不法分子从娱乐网站上盗取的用户的注册信息,黑客可以利用软件对使用者的注册信息进行追踪至用户在其他网站上注册的个人信息。
(三)出于个人目的泄露、传播个人数据
这类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多表现为“人肉搜索”。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网络上众多公共信息平台成为了人们发布信息的窗口,并且这些消息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快速的传播。正是由于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的快速高效,使得一部人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将他人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上传至网络,用以制造社会舆论,已达成自己的目的。这类事件的信息发布者本是无过错方,但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人肉所搜”的结果常常是将对方的私人信息及私人生活完全暴露在公众视野里,扰乱了他人的安宁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琪琪(化名),一名就读于陆丰市陆城某中学的高中生,2013年12月2日到东海镇某购物,在进入某服装店闲逛后不久,其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其服装店老板投递至网络上,配文称截图中女孩为偷盗者,呼吁认识该女子的网友将其个人信息曝光。
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迅速印发舆论热潮,通过众多网友在未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断转发,没过多久,该女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网络上甚至不乏辱骂批评之声。
该女生父亲认为正是由于服装店老板的行为导致女儿自寻短见。该女生的姐姐也在网络上公开指责服装店老板的行为有“诬陷”之嫌,所有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是导致“花季少女被逼无奈走上不归路”的罪魁。
从“少女偷窃人肉搜索事件”我们可以不难看出这种出于个人目的泄露、传播个人数据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措施
(一)尽快建立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的法律体系在维护个人隐私权方面显得尤为薄弱。目前我国只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对涉及到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5年初,国务院正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犯罪、税收记录外,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明确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二)加强行业自律
作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管理者,各网络服务商之间应當形成行业联盟,以行业规范的形式使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成为行业内的准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在线隐私认证组织:该计划是一种自我监管形式的私营实体企业致力于保护在线隐私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获得许可的网站在其网站上发布其隐私认证标志,以遵守在线数据收集的行为规则,并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为在线隐私标志提供类似于商标注册的许可,这使消费者可以轻松识别符合特定收集信息规则的网站,并且也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显示自己的合规性更加便捷。
(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形成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体系,因此提高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应时刻保持警惕,了解所访问网站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隐私政策。了解一些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上网的相关知识,使用加密软件,防止黑客攻击。
四、总结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发生了冲突。我们应当正视现状,积极应对,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同时提高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0.
[2]谢笑.互联网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问题的研究[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0: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