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的监管对策
2018-10-21李泽宇
李泽宇
摘要:矿产资源作为我国社会生产的主要能源之一,其自身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联系,只有保证矿产资源的足量供应,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实际矿产开发工作中可以发现,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存在很多过量开采的现象,对我国矿物资源的持有量带来一定影响。这就突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为了提升矿产资源的安全生产能力,就需要有效的监管措施作为支持。
关键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矿产开发工作的能否顺利开展,对矿产资源的生产效率和开采量也具有直接影响。为此,在进行勘查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此时就突出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矿产开发和勘查工作中,需要具有相对完善的监督制度作为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对矿区的合理勘查与开发,减少随意开采的现象,保证矿产资源开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监管工作中现存的问题
1、管理体制问题
就我国当前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来说,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弊端。虽然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具有对其勘查及开发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但是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以发现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并不能发挥其自身的监督作用。在执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那些不服从监管的矿山企业没有实行相应的惩罚措施,致使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管力度不足的现象成为常见现象。
另外由于执法人员的队伍在执法能力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以及自身执法经费不足,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由于资金限制很难保证对真实情况的有效了解,这也为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违法开采的行为界定上存在描述不清的现象,致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需要依据自身的管理经验进行判断,这对法律的效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也形成一定的制约影响,这也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安全生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2、监管合力问题
当前,一些矿山企业即便是取得了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但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很多时候往往将开采利用方案随意的变更,将勘察设计随意改变,所以经常会出现越界开采的情况,并在承包和参股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均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一些基层的国土部门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之后并没有形成合力的监管,导致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监督流于形式。例如虽然由矿山储量的动态监管制度,然而很多矿山随意开采,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三率指标的监管难度较大。
3、鉴定问题
为了打击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的开采,对地下超层越界的违法采矿行为进行鉴别,往往需要出具鉴定结果。所以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尤其是科技含量较高,而且取证难度较大,加上当前的中介鉴定机构往往参差不齐,且缺乏权威性,所以执法时存在较大的困难,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又是一片空白。所以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之一。
4、采矿权招拍挂出让问题
目前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存在一定的瑕疵,例如县级的国土部门在县级采矿权出让之前应出资编制地质资料及有关基础类工作,而县级国土部门又不可能垫资,同时也不可能出让土地征用报批净采矿口所以在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主要是向有意向的人出让。但是露天开采采矿权的开发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得到建矿关系十分密切,例如当竞买人与土地使用權人之间在土地问题上达不成意向,那么就不会参与竞买采矿权,在采矿权挂牌出让时,经常会存在一人报名竞买的情况。
二、加强监管工作的对策
1、切实强化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不断强化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危机意识,从而确保矿产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并将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作为长期的任务,做到常抓不懈,尽可能地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的将宣传的方式进行不断的拓展,切切实强化非法开采行为的惩戒力度,尽可能地加强广大群众的教育,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2、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目前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所以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例如在Ⅸ矿产资源法》中,明确提出,个人可以采挖分散和零散的资源且只能将其作为普通的建筑材料和生活自用时可以采挖少量的矿产资源,所以很多非法开采人员就会利用自用之名而非法的进行开采,所以在监管时的界定难度较大。因而必须对这一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
3、对矿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有效的明确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过程中,应将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尽可能地讲过地方督查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尤其是在三部委制定l5号令之后,明确了有关违反土地规定的行管行为,从而给国土资源的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对于公务员、干部违法的查处却存在较大的阻力,即便是对其违法用地行为查处之后,由于在向纪委部门移送有关材料时,一般都不会接受,即便接受也没有结果。所以作为国土部门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有效的明确,确保其职责得到有效的落实,尽可能地将监察部门的作用发挥出来,并对现有的监管机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4、切实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联动
确保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得到高效的开展,这就需要严格按照28号文件的要求,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确保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尽可能地将传统的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只注重招商而忽视监管的思路改变,确保公检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得到不断的建设和完善,从个人更好地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尤其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勘察和开采的打击,才能更好地促进监管水平的提升。
5、明确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监督管理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污染环境的可能,不对环境加以保护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矿业权人必须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义务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结语:
鉴于矿产资源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影响,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勘查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避免出现违规开采的现象,保证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戴剑勇,任敏.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投入决策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6(22):72-72;
[2]沈意君.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状与应对措施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