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体制
2018-10-20李泽锋
李泽锋
摘 要: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不完全监管模式与金融发展不匹配、监管力度首尾不一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等现象;在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更需要注意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性,确保金融监管的持续性,从多方面着手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关键词:监管体制 金融风险 监管效率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委”)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改变,意义重大。金稳委的成立意味着我国金融监管统一化的加强,有利于领导金融改革,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从而达到确保金融稳定发展的目的。
“一行三会”是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架构,但在2018年“两会”之后,运行长达15年的“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正在走向终结,取而代之的是金融稳定委员会辖下的“一行两会”新架构。根据2018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组建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两会上,经研究决定将研究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基本准则以及起草关键性的法律法规的权力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一刻开始,中国形成了新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一行两会”结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至此,新的金融政策与监管框架“一委一行两会”正式确立。新的监管体系中,中央银行主要负责把控国内以及国际上的金融监管,“两会”主要负责监督国内金融企业的各种行为,金稳委主要负责中央银行与“两会”的协调工作。在新的监管体制即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下,在保留金融监管部门部分独立性的同时,又不缺乏必须的协调机制,也就是由金稳委统筹协调金融监管,完善了我国之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必将大大提高监管效率。在金融创新和风险加剧的当下,稳定是最重要的,在稳定的基础上去谋求发展,既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确保国家金融安全,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监管模式与金融发展不匹配
多年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业监管”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实践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深入发展,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混业经营要求,延缓金融问题治理。多部门监管以及无人监管都会严重削弱监管力度,也会影响金融企业的工作效率。随着银监会与保监会的合并以及金稳委的成立,我国的监管模式逐步演化成为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就是既有统一监管,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分业监管。统一监管能够提高监管效率,节约成本;分业监管又能对监管者形成一定的牵制,保证监管者的公平公正。所以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可能是比较适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监管模式,但是具体运行效果还有待考证。
(二)监管力度首尾不一致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企业的全面监管,包括企业上市、日常经营以及企业退市。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企业上市这一环节。严格监管企业上市的资格审查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仅仅关注这一环节,对于金融企业的日常运营的监督也尤为重要,特别是当下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更应该严密监管企业的日常交易活动,防止金融企业以创新为名弄虚作假。此外,对于已经无可救药的僵尸企业,金融监管也不能放松,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最好的金融监管应当包含了行政、经济、法律等多方面手段,而不仅仅是行政手段。但是,因为我国金融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缺乏監管经验,仍是采取行政手段监管为主,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当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能很好的为我国的金融发展服务,尤其是在立法方面,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而金融创新持续不断,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各种金融诈骗事件频繁发生,也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
(四)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金融监管需要专业、高水平的人员,只有专业、高效的监管者才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但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从业者大多是由其他行政部门转职来,缺乏金融监管知识,极大的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我国金融监管仍是采取行政手段监管为主,这样就会使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变大,尤其在身居高位时期,缺乏自律就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对于一些违法的金融交易视而不见甚至参与违法活动。这不仅会对我国金融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更会降低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以及可信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这些年,我国金融业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大企业争相进入金融行业,居民对于金融知识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未能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较为落后,无法适应当前的金融环境,而金融创新又为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使得金融业的某些部分成为了法律空白地带,这给金融监管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极大的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性
金稳委的成立能够促使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更加完善,也加强了统一监管的思路,但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会对决策的有效性与及时性产生极大的影响。弥补缺陷的办法是建立一个信息共享以及监管互助平台,及时分享金融信息,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构建金融信息共享互助平台,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确保信息的安全、及时与有效。或者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金融信息中心,全天候的收集整理国内与国际的金融信息,为国家金融监管提供可靠、有效的金融信息。
(二)确保金融监管的持续性
为了解决我国金融监管“重审批、轻发展”的怪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企业的运营过程给予更多的关注,确保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正是因为监管部门对于其日常经营的持续监督力度不够大。为了提高监管的持续性,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在一些规模较大、金融业务范围广的企业设立驻派组,来更好的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任何金融活动都处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
(三)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金融监管理念,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是金融服务人员而不是金融管理者,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之间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同时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给予密切的关注,对金融创新施以更加严格的监管,及时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注重事前监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累积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不僅仅是为了监督、检查及纠错,更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发展环境,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更好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注重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要掌握坚实的金融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应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除此之外,金融监管部门要大力引进优秀的金融专业人员来弥补专业金融监管人员的不足。专业人员对于金融风险会更加敏感,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也会给出及时的建议,能够更好的控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部门应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并制定实施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国金融立法一定要符合当下的国际国内金融发展状况,在我国当下运行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设立更加符合我国金融发展情况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一些无法适应于当下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避免影响国家金融监管效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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