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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文化对比背景下的传统中国法律问题

2018-10-20韩京效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7期
关键词:礼俗中国文化

【摘 要】 文章以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为研究文本,指出其法律思想中体现出传统中国法律的特征:社会存在于礼俗中,以义务为本位。这些特征源于中国传统社会构造、道德信念以及人们自我约束向内用力的心理。表明传统中国法律存在的局限,如道德信念——人性为善、人性向善,是值得怀疑的,传统中国法律对于个人意志的限制也是不可以取的,它僵硬不变化的特征和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传统心理也不适应当今社会。指出,建立并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规范整个社会运行,即重构中国法律;将传统文化融入法律构造中,为其获得人们心理上的“合法性”;移植西方法律,重点在于把握法的价值理性,而非简单地照搬形式上的制度。

【关键词】 中国文化;礼俗;西方法律;中国法律

梁漱溟先生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学学者,他在全部论著里也没有给中国的法律下一个学院式的定义进行单独论述,但他的作品中却自然地包含了关于法律的理念预设与预期。盖因梁先生虽意在探讨中国文化以期为他穷其一生探究的“人生问题”与“中国问题”寻求答案,但法律都如影随形于其中。可以说法律就是文化的一种,包含在整个中国文化中,仔细分析中国文化的特点也处处可得法律之影子或探得其渊源。《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梁漱溟先生正是以西方文化的特点及成因来对比理解中国文化,并从中西文化对比中体现出中西法律起源与思想的不同。所以本文欲从梁先生此书出发,贯彻书中一贯的中西对比方法,探寻传统中国法律的概念、特点以及文化根源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思考传统中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最后将得到的启示为未来中国法律服务。

一、从中西法律区别认识传统中国法律的特点及成因

梁先生所讨论的中国文化是处在传统时期,即一百多年以前的中国社会。客观来讲,当时的传统中国法律并非指现代字面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同西方法律发挥类似规范作用的秩序—礼俗。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也存在字面上的法律,但其存在的特点就像杨鸿烈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言中归纳的中国法系之三特点那样:建国以道德礼教伦常为基础,法律辅之;立法以道德礼教伦常为根据,而非权力;法律处辅助地位,故常简而久不变。《中国文化要义》体现出中西最大的区别在于西方社会存在于法中,而中国社会存在于礼中。二者由来之方式、本质、本源、作用形式皆不相同:礼俗由来于“同风”,即大家共同的习惯,即来源于通俗化的道德,“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樣”;而法律由来于国家制定,“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由此可见,以伦理为本位,中国注定只能演化出礼俗,而无法演化出法律了。中西法律第二个重大差异为中国的义务本位和西方的权利本位。中国的传统本位讲究“情义”,不以自己立场出发,“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以至于“彼此各尽其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而西方团体社会重人人间的相对之势,于是自主张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

形成这种中西方区别的原因是有很多方面的。首先,社会构造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中国社会的构成基础是家庭,而西方则以集团为基础。家庭生发出礼俗,维系一个集团却必须要规则,所以西方在集团生活的基础上产生法律。西方人结成集团生活,皆源于千余年的频繁斗争,“这千余年频繁激烈的斗争,即是锻炼成西方人集团生活之本”。大家虽维系在同一集团里,可重视自己的权利并提防他人侵犯自己权利的习惯扎根在本能中,所以他们的集团生活也导致了他们的个人本位,权利意识极强。反观中国人,“人生实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上”,个人也就处于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编制的网中,这也代表着背负四面八方的义务,个人意识被压缩到最小,形成了伦理本位的社会关系,这亦是中国法律的义务本位与西方法律权利本位的由来。中国社会构造的一面是伦理本位,而另一面则是职业分途,传统社会由士、农、工、商四个社会阶层组成,而非西方由对立的阶级组成,这就造就了中国社会的政治不兴,“其所发挥仅至民有与民享之意思而止,而民治之制度或办法,则始终不见有人提过。”故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之不像国家”。“国家的形成亦即秩序的达致。”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的“不像国家”可能也是传统中国之法律不兴而礼俗治世的原因。

其次,社会构造尤其是职业分途和伦理本位,使得中国人习惯于向里用力,这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表述的差序格局下的社会秩序是需要内在力量推行的观点相似。向内用力的中国人不像向外的西方人需要依靠外在力量来约束,道德这样的社会秩序可以长时间的自己维持,所以中国甚至不需要宪法,哪怕是皇帝,也可以在没有宪法约束的基础上,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对待臣民。

另外,中西法律之差异还在于集团生活中的西方人与宗教是分不开的,而中国则以道德代宗教。道德乃至于整个中国文化受儒家学说的影响所秉持的是一种性善论,对人性光辉无限赞叹,从道德而来的礼俗则先天的在人性善端的前提下去要求实现“人性向善”的预期。因为此预期,中国人只会运用礼俗进行向内的自我约束。而西方宗教,如基督教,则秉持原罪论,认为人生来充满罪孽,来人世是来赎罪的,将人性预设为自私的、为欲望所驱使的,所以个人需要外在的规则进行约束。而且西方基督教“神俗两分”的局面使得很长时间内西方学界自然法思想盛行,即认为有一种客观存在的最圆满完善的自然法存在着。世俗中存在的实在法只能是它的体现,违背它则不是法,但实在法只能永远追求它而无法达到。而中国不存在这种情况,中国法的准据在于人心,即在“天道天理人情”,以这天道天理人情为归依。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坏法恶法,必悖情逆理,必与一般民众的日常生活、普遍心情相抵悟,必与这个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原则、基准理想相冲突。笔者认为这样的区别是中国法律或者说礼俗长期不变的原因,也是促进西方法律不断对至善的追求,永远在改进、在进步的动力源泉。

二、传统中国法律的问题

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并不像许多学者那样大肆批判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好,认为应当更多效仿西方来解决中国问题。从他的字里行间能感觉到先生是在很客观地陈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并且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也有其可取之处。与费孝通先生相似,梁先生一生大多数时候都是个赞成中国文化自生自发温和地过度的人。就像许章润教授在其文章中总结的:“梁漱溟一生中的绝大多数时期,均认为法律,包括宪政在内,乃非中国‘文化改造,民族自救之首选,恰恰相反,将来的中国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新的礼俗的形成,适应中国新的人生与人心的法律,必待新礼俗的形成而后始出,而‘新中国固然需要法律,但却绝不会是现在西方这种人生态度与人性预设和预期背景下的法律。”结合先生儒学家的身份,这种看法来源于他相信人性的善端。但他在晚年也强调,缺乏“政治与法制”为我民族在现时代的一大负面,我们也需要专从外在规制人心与人身的“法制”,特别是“盖始于限制王权”之“宪政”。梁先生前后有些矛盾的说法正是因为他相信“靠人”的中国法律、中国文化自有其好。但也认识到时代在变迁,中国文化根本被动摇,传统中国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中国建立以后至现在,社会发展更是日新月异,传统的中国法律和文化已经存在非常多的问题阻碍我们现在发展了。传统中国法律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梁漱溟先生虽然相信人性的善端,但他对于人性的城府极深是相当警惕的。儒家正是由于见识了人性的负面,才更加珍惜歌颂它光明的一面。因此,传统中国法律并非只依靠礼俗,还要靠法律辅助。梁先生认为西方立法似乎秉持着一种“科学态度”,即;“我固然不能说你是坏人,亦不能说你是好人,为着安全起见,所以当然只能以性恶立基了。”正因为对于人性善端的复杂情绪,梁先生对这种“科学态度”应该是持赞成意见的。

其次,社会构造虽使中国“不见有革命”,但会给社会带来无法预期的动荡。伦理本位与职业分途的社会结构使得“乱世”、“治世”在中国交替出现,“社会构造见其妙用,一切关系良好,就成了治世”,“社会构造失其妙用,关系破裂,就成了乱世”。虽不会出现革命,不定期的社会动荡不安却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西方法律只要是良法,长期稳定存续是没有问题的,除革命时期以外的相应社会秩序和社会状况也会比较平稳。

再次,礼俗、伦理本位、义务本位过分压抑个人意识。传统中国文化中,个人陷于家庭或家族伦理网之中,个人意识被压缩到最小。每个人都有欲望和追求,只是多数时候个人追求与家族利益能统一起来。当个人意识与家族利益有冲突时,不满情绪和反抗心理肯定会产生,只是大部分屈服于家族和伦理,古代许多爱情悲剧故事就体现这一点。以现代理念来看,这是违背人性和人权的。大家族伦理体系在现代社会已经崩塌了,小家庭结构取而代之,个人意识已经不需要像以前那样被压缩了。而且社会发展需要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压缩个人意识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僵化不变的传统中国法律——礼俗,不适应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而且其形成的顽固传统心理会阻碍现代中国法律的重构和发展。前面谈到由道德、伦理演化而来的礼俗,是靠人们向内的力量来保证其效力的。礼俗在传统中国时期稳定发挥作用,说明礼俗在人们心中的接受度非常高。加之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和现实,人们观念上的变化非常之难,这就是中国文化保持一两千年不大改变的表现也是原因之一。但梁先生在书中说过,他研究的特点只体现一百多年以前的中国。近一百多年内,中国文化之根本因为西方文化进入的巨大冲击产生了动摇。而且对比梁先生成书时,我们当下的社会更是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不将保守不变的中国文化改变与之接轨是不可能的。现实也证明这一点,西方文化已经大大地改造了我们的思想,比如:个人权利意识已经萌发,但礼俗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心理影响仍然在起作用。所以当下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但人们内心混沌迷茫的状态是正常且必经的,借鉴西方法律之优势以寻求光明的未来成为必要。

三、展望中国法律的未来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向我们介绍了中西法律之不同,启迪我们寻找到传统中国法律在当代之问题,同时也能从其中发掘对未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启示。

首先,建立并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规范整个社会运行,即重构中国法律,是势在必行的。礼俗已不能单独担此重任,法律虽来源于西方,但中国文化本身就有兼容并包、吸收化用的特点,将外来的法律内化到我们的文化中是没有问题的。需要注意的是,梁先生提出了吸收化用过程中要注意的关键:对于上层的重构却不应单从上层着手,而必须从下层着手,亦即从“乡村建设”起头,由此重建上、下层及其关系,从创造“事实”上,营建新的人世生活,引申出新的法制、礼俗规则,从而达致新的人间秩序。新的制度、新的观念和文化习惯要扎根在中国文化中,关键还在于最基层的群众,就像礼俗一样,只有人们内心真的接受了这个观念,制度才能推行下去。借鉴的外来制度、外来文化如果与基层民众观念不相契合那只能是虚置,甚至产生反效果。

其次,重构中国法律必须仔细考虑与传统文化的关系,将传统文化融入法律构造中,为其获得人们心理上的“合法性”。我们不能忽视礼俗在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地位,制度的制定反映应中国之事实,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契合,具有让人信服地能解决问题之手段,符合普遍中国人内心信仰的公平、正义、合理的观念,并且它不是以生活改变为前提,而是自身就是生活和文化改变的一部分,即重建的规则要具有指引人們走向理想人世生活的作用。这样重构的中国法律就有了其合法性,也使人们有了法律信仰。

最后,我们移植西方法律,重点在于领会它的路向、态度,即把握法的价值理性,而非简单地照搬形式上的制度。过往的经验表明,许多模仿移植外来的制度导致水土不服的皆在于“中国人民在此种西方化的政治制度下仍旧保持在东方化的政治制度下所抱的态度”。

四、结语

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体现出传统中国法律的特征:社会存在于礼俗中,以义务为本位。这些特征源于中国传统社会构造、道德信念以及人们自我约束向内用力的心理。但道德信念——人性为善、人性向善,是值得怀疑的,传统中国法律对于个人意志的限制也是不可以取的,它僵硬不变化的特征和在其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传统心理也不适应当今社会。所以我们要在充分了解传统中国法律的特征与社会根源后,借鉴西方法律,重构我们的中国法律。

【参考文献】

[1] 许章润.法的概念:规则及其意义——梁漱溟法律思想研究之一[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1.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3] 许章润.宪法与账单[J].读书,1998.3.

[4]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98.6.

[5] 尹华广.中西法律差异及其文化溯源——《中国文化要义》法律与文化关系思想探析[J].长春大学学报,2015.1.

【作者简介】

韩京效(1991—)女,四川内江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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