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传播学角度下的网络舆情形成机制与应对策略
2018-10-19施雨岑
施雨岑
摘要:在互联网崛起的过程中,网络被大众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网络中的舆情形成开始替代以往传统的舆情反应形式。由于网络消息传播的迅速性,在好消息周知的同时,一些带有片面主观意见的恶劣消息也随之扩散,造成一些地区群体事件的爆发,影响稳定的社会局面。文章通过传播学的概念、传播的构成要素入手,进而联系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形成原因,提出一系列网络舆情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传播学角度;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在互联网不断发达的时代,讯息的传播就在霎时间。传播者通发布的讯息会在网络这一媒介的作用下得到迅速扩散,而受传者在通过网络浏览信息往往是在发布者的主观影响下进行的,网络舆情的产生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可以通过正面的传播宣传正能量从而促进并引导广大民众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它也可以散播负面报道从而导致社会中某些事件的恶劣发酵甚至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传播学自身便是一门探究社会信息系统和它的运转规律的部分,在传播学的视角下,网络群情的涌现显得有理可循,一个讯息的产生就必定会通过某种媒介得到传播最终受传者会得到该讯息并产生反映或者反馈。网络舆情作为当今社会舆情的一种形式,政府部门合理引导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采用积极的手段及时解决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而在网络虚拟和现实自然间实现平衡。
1.传播学的研究对象
20世纪30年代以来跨学科研究工作一直紧密的进行着,经过研究者不断地探究发现最终形成了研究工作的结晶——传播学。它不仅与新闻学、社会学、政治学、信息论等多个学科有密切关联,同时它也对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学科进行研究。传播的基本过程可以理解为拥有传播活动从而形成的基本要素的过程。举个简单的例子:小张打电话给小王说:“周末我们去海洋公园吧。”小王点头答应了。这是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询问对话,但是其中包含了商量的语气,因此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协商性传播过程。一个完善的传播过程,需要包括接受消息的人的反应或者反馈。那么,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由以下几点构成:传播者,又叫做信源。顾名思义就是信息的发出者,最根本的信号就是来源于此。不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可以是传播者。受传者,即信宿,是最终接收到消息或对消息有所反应的对象。讯息,能够完整表达传播者的意义,同时使受传者可以接受或理解,是传播者和受传者之间进行社会互动的介质。媒介,从字面我们不难理解媒介是起一个传播作用。也可以被叫做传播渠道或者手段,各种讯息的传达都需要媒介作为中间桥梁进行连接。反馈,在接收端在受传者在接受到讯息时会做某种或者某些反应或者反馈,同时对传播者而言,反馈作为他的反作用而存在。
2.网络舆情信息传播规律分析
2.1新媒体技术促进了网络舆情信息的传播
影响网络舆情传播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和崛起,提升了信息传播的便捷性,降低了信息传播门槛,也增加了碎片化传播等多种方式;其次是移动终端的广泛普及以及终端设备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使得信息传播途径更加多元、畅通和丰富,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使得信息传播表现出及时性、高效性。从当前的网络舆情信息传播规律来看,自媒体终端对网络舆情事件的曝光和传播率更高,也是最容易引起网民微观的传播方式,之后便是传统媒体的跟进传播,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形成相互交织的传播方式,引起二次或多次的传播,进而形成网络舆论的焦点和热点,甚至会成为沸点。
2.2网络舆情传播突破了时间、空间、环境等因素的限制
从近几年的网络舆情传播情况可以看出,在智能移动终端设备与互联网自媒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舆情的传播周期被严重缩短。例如2017年3月,南方周末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刺死辱母者》后,这篇报道被大量的转载和评论,瞬间以刷屏的态势在各舆论平台爆发,无论是手机端还是电脑端的各个媒体平台中,均出现了铺天盖地的转载和讨论,在一個极短的时间内,“辱母杀人案”被推上了舆论的焦点。这充分展现了现代网络舆情传播已经成功突破了时间、空间以及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其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形式越来越多。
2.3连锁效应传播规律
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舆情信息传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进而产生连锁效应。“多米诺效应”是信息传播中一个比较核心的理念,是指处于一个联系密切的系统中,即使在一开始时只具有十分微小的能量,但是通过不断的传播,也会产生一连串的连锁效应。新媒体环境下,即使是一些较小的社会突发事件,也很可能产生强烈的连锁效应,甚至部分问题还会被网民刨根问底、穷追不舍,最后成为全社会都高度关注的舆情,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2.4次生舆情较为严重
当一些舆情发生后,尤其是重大舆情,常常会发生与之有联系的次生事件,且在传播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次生舆情的情况。比如说,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爆炸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天津政府对此作了15场新闻发布会,但是發布会中所发布出来的信息与人民群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及其不匹配,最后致使“民间舆论场”与“主流舆论场”的相互割裂、相互对立、互不衔接,这是因为人们在关注这次事件上所持有的态度、角度以及信息传播总量等都与官方发出的相差甚远,所以导致了更多的次生舆情。
3.基于传播学角度下的网络舆情应对策略
3.1提高对网络舆情规划、监控的重视度
自传播学角度而言,传统舆情形成机制具备典型的线性特点,伴随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情形成机制实现了对传统舆情线性形成机制的充分推翻。不论是何种微不足道的变量在传播期间均可能引发出乎意料的事件,甚至可能会发展成巨大的舆论风暴。鉴于此,在应对网络舆情过程中,政府应当切实秉承网络舆情发生发展规律,提高对网络舆情规划、监控的重视度,制定科学针对的应对策略,推动网络舆情迈入有序的轨道上,唯有实现政府执政理念、媒体社会使命、公众知情权等的充分相融,方可促进对舆情事件及公众舆论的有效引导、解决。
3.2及时公开答疑解惑,积极引导网络舆情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对网络舆情的最佳时间为突发事件由引发到网络传播、形成舆情的期间两小时。政府应当在突发事件引发后及时发送,对相关信息予以第一时间公开,对网络舆情关键内容做出有效回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并与广大网民建立起和谐融洽的交流关系,而并非坐等新媒体倒逼政府做出回应。与此同时,最快接收的信息往往会对社会大众对事件的相关认识产生极大程度影响,政府应有提高对答疑解惑的重视度,也就是切实将事件复杂性、不明确性等问题向社会大众做及时的有效说明,以增强自身对话语主动权的把握力度。
3.3优化传统引导手段,依托新媒体传播正能量
网络环境有着开发性、复发性等特征,政府應当积极引导广大网民负责任表达、推行理性观点互动。现阶段,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俨然转变成主导网络舆论走向的重要支撑平台。一些即便对新媒展开了利用,用以发布官方消息,为社会大众解读突发事件等,然而仅仅如此显然远远不够。
3.4增强文化群体感召力,强化网络直播黏性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来说,聚集不同的受众,并且为不同受众提供展示自我,寻找同类的机会,是获取受众、发展用户规模、提升用户粘性的重要时机。受众任何的兴趣都可以在网络直播上开辟独立的空间,汇聚着拥有相同爱好的网民。网络直播的形式为不同文化群体找到了传播亚文化符号的关键途径。对于青少年的文化群体来说,网络直播平台不仅仅可以获取海量的信息,同时还可以提供展现自我、寻找同类人的通篇,进而建立起其身份归属感与集体认同感。网络直播平台的展现方式也十分有利于巩固群体凝聚性。网络直播充分发挥了网络超链接的信息搜索优势,不需要依赖痰热的解答,就可以进入立体、独立的信息开展方式中,自由的获取信息。
3.5构建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
国内外研究表明,网络舆情的治理有赖于法律调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技术支持和公众参与等各方力量的共同推动。在当前,多元主体治理的需求愈发旺盛,形成政府主导到行业自律的多元化协同管理局面是未来网络舆情治理的必经之路。政府、网民、网络企业、等网络空间参与者基于信任、平等、自由进行约定,形成协商下的官民共治理念,政府在网络舆情管理控制中的单一主导地位逐步消化,其他网络行为主体力量得到逐渐加强,最终成为网络舆情规制的显性自治力量,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复杂的网络舆情治理。
3.6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
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方案除了适用于网络舆情发展中期,还应该适用于网络舆情发展初期。事实上,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措施就是将事态的影响降到最低,因此,对网民情绪及时加以正确引导,有助于淡化社会矛盾。有关部门需要与各大自媒体平台进行协调,要求自媒体平台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官方平台对事件的真相予以跟踪、分析和披露,从而对网民的情绪加以正确引导,使社会情绪被安抚,避免造成恶劣后果。此外,自媒体平台还要对网民发布的信息加强审核,一旦发现有不实信息或者恶意信息,要及时的予以删除,如果遇到极其恶劣的情况,要对该帐号进行封号处理或者通知给警方,以免造成恶意信息被扩散,有助于控制事态的影响。
4.结论
总而言之,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舆情在我国民主政治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全面分析传播学视角下的网络舆情内涵及行车机制的有效认识,结合网络舆情实际情况,“提高对网络舆情规划、监控的重视度”、“及时公开答疑解惑,积极引导网络舆情”、“优化传统引导手段,依托新媒体传播正能量”等,积极促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肖来付.企业网络舆情应对能力调查及提升策略研究[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1,12(6):27-32.
[2]刘果.社会心理视角下网络负面舆论的传播学特征与引导策略[J].求索,2015,11(6):25-29.
[3]刘新业.从传播学视角探究网络舆情的形成机制与应对之策[J].传播与版权,2016,13(6):1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