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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2018-10-19刘畅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7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构建

摘要:法律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而社会信用体系则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一大推动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以民商法为基础,若想其内容能够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预期目标,需先深刻地了解民商法中信用的概念与涉及的所有内容。笔者将重点讨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并对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意义以及构建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能够优化该体系建设的策略,以期有利于提高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让我国综合国力能够有进一步的提升。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一、基于民商法的信用概念

了解信用的概念、意义与涉及的内容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决条件。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对信用的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不过众多学者有关民商法的概念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民商法信用是站在社会经济的角度评估经济能力的结果。另外一些学者则觉得民商法信用是用来评价民事主体经济行为与能力的标准。通过分析这些观点可大致将民商法信用概念判定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判定,即判断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和偿还信用,如民事主体的资本、信用情况等,此外,民事主体有权提出异议或者要求修改某些内容;二是价值判断,即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决定着民事主体的信用价值和信用程度。总而言之,民商法信用的含义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民事主体人格而评价其信用的过程与结果;二是第三方根据民事主体资本与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与结果。信用体系的建设能更好的规范市场行为,净化社会不良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的意义

(一)对企业的意义

企业拥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良好的信用才有资格进行定额贷款,因此,对企业发展而言,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在市場竞争过程中一定会与其他企业、个人还有银行之间产生业务往来,例如定额贷款、交易合作等,这些都将涉及到彼此的信用,而信用体系的构建则可提升企业在这方面的优势,降低经验风险,让企业具备更多的竞争能力。

(二)对个人的意义

社会经济活动中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标准与原则,这些内容是构成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信用体系的公平性、信用性,能够极大地改善经济环境,让其更为自用、透明化,且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屏障,让消费者可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消费者想要改善生活、有更多资本去创造机遇,也许良好的信用度,这样才能向银行申请定额贷款。对于个人来说,信用体系将极大地影响到其工作的发展与生活的质量。

(三)对政府的意义

政府工作的重心在于稳定社会、改善民众生活、提高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规范经济市场,促进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降低企业、个人的经济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同时还能让民商法发挥更大的价值。可见,政府坚持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其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现阶段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遇到的困境

(一)民商法信用的原则界定模糊

我国众多学者都对信用原则的定义进行了论证,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与此同时,我国民商法也没有对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经济市场上缺乏一个权威的定义内容,如此一来,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都是依照自己的理解去运作。价值理念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利于市场发展秩序的规范。其次,我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信用体系都有界定,这些理论概念存在一定的冲突,当消费者、企业之间产生问题时就会有难以有效解决的情况出现。从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民商法应将信用原则定为第一准则,而这恰好是我国未能做到的一点,从而阻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不足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需很长一段时间才能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时期过度到下一个时期,国情比较特殊,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企业、个人将会有很多市场发展机遇。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信用市场建设经验,导致各种信用问题频发,例如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信用问题反映出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经验的严重不足。

四、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地位

重视信用原则是改善社会诚信环境、构建并完善信用体系的先决条件,而对于民商法来说,债权法律的健全与落实是其诚信信用基本原则确立的基础。若想提高民商法的有效性,让经济交易更公平性、透明化,就要提高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通过对信用体系与主题的探讨,明确民事主体的义务、责任和权力。第二,提高建设城市信用体系的力度,确保经济市场发展与交易的自由性,杜绝政府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让企业能够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进行发展,助力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第三,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来提升政府策略的透明性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还要提高人权、物权等方面设计的法律执行力度,这能让诚实信用的原则深入人心,提高众人的自觉性。法律的有效性与其可操作性息息相关。政府应将信用评判标准和执行标准进行量化,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过多干预经济活动,降低政治保护性,还可以让当事主体更为清楚的了解自身的义务与权利,让因信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判决更明确,提升了法律的可行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大型、长期性经济活动的开展。此外,经济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也可减少企业投机行为,改善地方经济环境情况。

(二)强化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

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市场中时常会出现企业信用丧失问题或者恶意欺骗事件,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推动力,其信用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若企业构建健全的信用机制,那么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发挥出更大作用。从法律角度出发,企业有责任去维护市场信用体系的运作,其自身若违背了信用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市场交易角度出发,企业债权人的信用会影响到经济交易的成功与否,社会信用短缺问题也决定了企业信用保护的侧重点,基于此,企业必须要强化信用体系的建设,如此才能在控制经验风险的同时为社会贡献力量。

五、结束语

构建信用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其中。只有企业构建了健全的信用体系,个人遵守信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实现其预期目标,营造良好的经济信用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发挥出其真正价值,让国家的发展有新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扬.民商法之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8(18):158+157.

[2]耿健福.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5):100-101.

[3]耿健福.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5):100-101.

作者简介:刘畅,出生年月:19890302,性别:男,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吉林省吉林市,当前职务:公务员,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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