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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兽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2018-10-19阿迪力·达吾列提拜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建议

阿迪力·达吾列提拜

【摘 要】兽药作为养殖业投入品,在预防、诊断和控制动物疫病,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保障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然而兽药质量不仅关系着养殖业成败,也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问题。因此本文分析了目前兽药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兽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兽药管理;体系建设;建议

一、引言

兽药质量不仅关系着养殖业成败,也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问题,因使用假劣兽药导致养殖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以及违规使用兽药造成兽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兽药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兽药行业监管,规范兽药行业行为,提高兽药质量,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也是增强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兽药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兽药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兽药检验体系、兽药信息支持体系和兽药执法监督体系。笔者从兽药法律法规和标准、兽药行政管理、兽药检验、信息支持、执法监督等体系建设等方面谈谈个人的认识。

二、兽药管理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兽药行政执法监管力量薄弱

非法制售假劣兽药活动依然存在随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獸医工作体系的要求,积极进行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改革,并明确了兽医医政、药政等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兽药执法监督职责不明确,各级兽药监察机构主要从事兽药质量检验和与兽药质量检验有关的研究等技术工作,属技术支持机构,按现行管理体制已不具备或失去行使监督执法管理的职能,部分省将兽药监察所更名为“兽药检测中心”或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整合为技术支持机构。《兽药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由于受编制限制,无力行使兽药的执法监督管理,特别是基层兽药行政执法监管力量薄弱,职能不清,无力对兽药市场开展经常性监督管理。虽然农业部每年都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兽药专项整治行动、飞行检查、对违规企业采取重点监控等监管,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制、售假劣兽药的行为,但国家组织的整治活动和监管面十分有限,而且被监督的大部分都是合法企业,给非法企业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制售假劣兽药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依然猖獗。

2.兽药检验体系建设依然滞后

不完全适应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和畜产品安全监控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众多,畜产品消耗量大。目前通过兽药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达1566家,分布在各省(市、自治区),近十余万户的兽药经营户分布全国各地,所有养殖户均在使用兽药。已被《中国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等收载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在内的品种近2000多种,每年上市的兽药产品估计近百万批次,兽药监督检验任务十分繁重。仅靠部级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已适应不了兽药质量检验和畜产品兽药监控的需求,地、县级兽药和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基础设施极其薄弱,更无力从源头开展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3.兽药抽检合格率徘徊,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合格率偏低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施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规范,缺乏对市场有效监管,加之兽药生产集约化程度低,企业众多,规模小,全国兽药生产企业年产值约300亿元,近80%的企业产值不足1000万元,而且重复建设、产品剂型同质化普遍,互相之间恶性竞争、有意造假和逃避监管,给不法兽药产品有机可乘。不合格的兽药一旦流入市场,面对众多而分散的经营户,给监管带来较大困难,现在的兽药执法监管能力适应不了兽药行业管理的要求,也是造成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检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

4.兽药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低

兽药检验与兽药市场监管脱节兽药检验是兽药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也是兽药市场准入的前提依据。目前兽药行业基础数据库及信息建设滞后,质量检测数据录入和统计系统不完善,与兽药监管实际需要不符,基层开展兽药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的唯一依据是农业部按季度通报的兽药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名录,而且每个批号都要认真核对,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再者等到检验结果通报后再对不合格的兽药处理,往往时过境迁,难以做到对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特别是未公布的产品无法判断是否合格,也是非法企业和制假售假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三、加强我国兽药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1.继续完善兽药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在现有《兽药管理条例》和规章的基础上,组织对原有的兽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清理和规范化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加强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加强兽药出厂前的质量抽检和监督企业实施兽药质量检验,从源头把好兽药准出关。加快实施《兽药经营管理规范》(GSP),尽快制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兽药经营、使用的准入制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保证兽药疗效和使用安全,有效控制畜产品药物残留。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兽药残留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畜产品兽药残留检验监控水平。

2.加强基层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在继续巩固提高部级和省级兽药检验体系建设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关口前移和上下统一、各有侧重、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快地、县级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建设,发挥地、县级直接联系兽药使用和畜产品生产的实际,完善检验设备设施,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兽药使用和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同时根据兽药不同特点以及生物安全、有效和特异性要求,部级检验机构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和批签发管理,并为地方检验机构提供标准品、对照品等标准物资保障;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生产环节的兽药检验和批签发管理;兽药生产企业负责兽药全过程的自检把关,树立和培养企业的自律行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和企业的检验资源,扩大兽药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验范围,实现从源头上把好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关。

3.加强兽药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紧紧抓住国家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机遇,将兽药和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各类兽医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兽医兽药执法监督机构,明确执法范围和职责,加强执法装备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兽药行业和畜产品安全日常监管,着力构建加强兽药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4.加快兽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通过内网或无线传输的方式,构建兽药行政管理、兽药检验和兽药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便捷快速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兽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兽药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提高各级兽药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管效能。其中国家建立兽药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各兽药检验机构根据数据采集要求,负责对检验或批签发的兽药信息录入、上传和更新,各级兽药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兽药管理系统的数据,及时开展兽药市场执法监督管理,利用智能识读器识读,辨别真伪,凡未录入数据库无法识读的兽药,一律按假劣兽药论处,彻底清除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生存环境,从根本上控制和杜绝非法生产或不合格兽药流入市场。

【参考文献】

[1]于康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努力开创兽药监察工作新局面[J].中国兽药杂志,2008,42(2):4-12.

[2]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管理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7.

[3]李慧姣.我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现状及其改进措施[J].中国兽药杂志,2008,42(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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