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

2018-10-19王凌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实施

王凌

摘 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是联合国专门为妇女问题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其旨在创造无性别差异待遇,促进妇女人权的全方位保护。中国于1980年签署并批准该公约,为《消歧公约》的首批缔约国之一,体现了我国对妇女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视态度,其后我国据此公约在本国内进行适用,期间虽取得可观成就,但也不乏实施困境。本文意图结合公约在我国的实践,对《消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使得我国妇女保护制度趋于完善,推动妇女人权事业发展。

关键词:歧视 妇女人权 实施

一、妇女人权概述

妇女人权是一个较晚形成的人权概念,早期人权观念将妇女排除在外,但三代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妇女人权”概念逐渐清晰化。“妇女人权”,即妇女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无区分的自由平等和体现尊严的各种权利,且不受任何主客观条件影响。妇女人权理论的发展、男女平等观念的传播为国际社会加强对妇女问题的关注提供了良好契机,推动了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即为当前最完备的一部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围绕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这个核心,将保护妇女人权以文书形式固定下来,为妇女维权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二、《消歧公约》在我国的实施问题

我国在实施《消歧公约》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期间也存在诸多问题,面临挑战,这些不足之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并结合学理及实践经验加以改进。

(一)未对“妇女歧视”下定义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妇女“歧视”作出明确的定义,这是我国依据《消歧公约》制定法律过程中的一大缺憾。消歧委在审议中国的国家报告时多次提出我国立法缺乏“歧视”定义,并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中国应对此方面缺失进行弥补,明确对“歧视”进行符合《消歧公约》的定义。

论及为何我国在经消歧委多次建议的情况下仍未对“妇女歧视”进行明确定义,个人以为,应是出于法律适用的考虑,一旦将“妇女歧视” 进行明确定义则会当然引发法律适用中后果问题,而我国尚未能全面网罗本国内发生的多样的性别歧视情况,因此尚不敢确切定义。

(二)援引公约司法空白及法律援助环节薄弱

到目前为止,《消歧公约》并未在我国任何法院的判例中得到援引,该公约在我国司法实务层面中尚待被进一步重视。消歧委也提出,中国应将《消歧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加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的内容,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2003年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妇女法律援助的专门规定,我国缺少专门性的援助程序性规定和责任承担的规定,在对妇女进行法律援助时容易出现混乱,常、沦为一纸之言而得不到切实实施。

(三)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执行难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在家庭暴力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立法,呼应了消歧委对《消歧公约》的家暴补充性说明,虽然该法的作用可见一斑,但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存在特殊的取证难、救助难等诸多问题,导致该法在执行上困难重重,各地虽然已为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签发了许多必要的人身保护令,但恶性家暴仍时有发生,社会满意度低,警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方面仍有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四)就业歧视

虽然我国已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范来保护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应有权利,但妇女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较为明显,用人单位常对已婚而未育的女性带有不同程度的偏见感,如用人单位对男女性的入职、解职条件规定不一、同工不同酬、职业性别隔离之类。

三、解决《消歧公约》适用问题的建议

(一)尽快补足法律缺失

如前文提及的中国并未明确定义“妇女歧视”,我国应依照消歧委的结论性意见要求尽快做出改变,将“妇女歧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标准确定性。另外,可以通过立法加以扩充妇女权利的保障内容,并对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规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惩罚标准,形成立体且严厉的妇女保护法律机制。其中应注意的是,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增加女性立法者的比例,使性别歧视从立法者根源上得以消减。

(二)完善权威的执行机制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总领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该机构可将《消歧公约》所规定的评判保护妇女工作是否到位的标准纳入到社会发展的目标中,对当前性别歧视现象、实施《消歧公约》现状等进行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分享,搞清楚迫在眉睫的待解决问题,衡量利弊得失,制定分阶段的暂时性措施。同时应加强妇女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升妇女人权意识,培养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观念,为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妇女,发展妇女人权事业做出表率。

(三)反家暴方面

家庭暴力是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家暴法》将家暴提高到法律视角,但其执行时存在诸多困境,要将反家暴法律落实,需要通过更为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取证难、惩处难的问题。首先,应纠正社会刻板印象,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其次,加强妇女的自主保护意识,使其敢于主张通过正确途径申请人身保护令等临时措施,继而以法律防线救济应有的权利。最后,可以提高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对社会类似现象起到警示作用,预防家暴。

(四)加强社会宣传

《消歧公约》在我国国内的社会知晓度较低,甚至部分政府官員也对其并无印象,这要求我国政府联合非政府组织、社会媒体等对其进行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受众,提高社会的妇女人权的意识。尤其农村妇女的人权保护较为薄弱,溯及源头,应对村民加以男女平等观念的意识灌输,在思想意识教育工作开展的同时,从另一头入手,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发展农村地区的经济,以良好的经济基础刺激妇女对其自身应有权益的要求,带入妇女人权理念。

妇女保护水平的高低是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自加入《消歧公约》以来,我国的妇女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对妇女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我国认真履行该公约的义务,深入推行男女平等的国策,为消除国内的妇女歧视作出长足努力,妇女人权事业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猜你喜欢

实施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保障与实施
中职美术创新教学实施的方法探究
谈谈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完善
幼儿教育中如何实施挫折教育刍议
品三口而知味
新形势下高校二级学院教务管理优化路径探析
房地产项目策划课程案例教学探索与实施
共情教学模式在科学课堂的构建与实施研究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计划与实施探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引发的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