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衍生数据权利保护的隐忧和对策
2018-10-19倪友好
摘要:大数据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人信息泄露更为严峻。对于个体信息在商家或告知或不告知的情况下予以收集加工后的衍生数据信息,我国尚未有专门特定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保护,目前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后带来的隐私或个人财产的损害上。笔者将通过对实践和理论的综合分析,探讨相关权利保护的解决之道。
关键字: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 增值数据 大数据
在当前互联网+的经济形态下,得益于虚拟经济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效益回报高等优势,个体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以各项特定性数据的频繁交互和流动为主要形式展现出来,例如在电子商务等平台消费中,电商在合法获取用户基于购物收货需求等登记录入的物流信息后,收集个体特征明显的痕迹信息和购物偏好,并在整理加工之后用于广告投放或者有偿转让于市场内其他商家,且个人在网络空间上零星的琐碎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能轻易被整合拼凑出完整的足以反映其人格的关键信息。
大数据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人信息泄露更为严峻。对于个体信息在商家或告知或不告知的情况下予以收集加工后的衍生数据信息,我国尚未有专门特定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保护,以至于存在数据权利主体不明确,个人衍生数据信息被恶意收集带来的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
个人信息对自然人具有社会交往价值,对公权力主体具有管理价值,对企业等私主体具有商业价值。然而,在信息商业化过程中,信息失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更好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近几年我国明显加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但同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法律规制缺乏体系化,保护范围模糊,重原则轻细则,自律规范多而监管规制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分散且呈现边缘化,侵害后救济渠道不畅通。执法依赖事后监管,缺少事前保护和监管。网络消费的即时性与虚拟性、个人信息天然的无形及共享属性,使得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举证困难、损失难以认定等问题。
在新经济态势下,明确个人信息衍生数据权在流通变化中的保护状况,了解当下巨量数据的主体权益情况,对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良好发展以及个人的切身利益保护都尤为重要。
而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个人信息权被侵犯后带来的隐私或个人财产的损害上。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应就个人信息数据分层次的建立起保护制度,就完全去身份的整体性的衍生数据信息单独设立专有权利,而对独立个人的衍生数据权利依旧放在了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保护当中。二是强调对个人信息数据信息二元性划分,应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核心强调这两类数据的权属问题。
在传统理论上,大部分学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侧重,关于个人信息衍生数据权也是以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保护规定泛化的保护或者在隐私权下予以有限的保障。
1.专门针对“个人信息衍生数据权”的理论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 年7月13日第5版《衍生数据是数据专有权的客体》一文中认为应当针对衍生数据建立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他指出通过当代的计算机技术,包括云计算、大数据的方法,把大量的个人在网络中遗留的踪迹信息即原生数据集中起来经过加工,把其中有关个人的人格要素全部排除,加工成了衍生的、完全不包含个人人格因素的衍生数据,这样一种数据权利为数据专有权。他提到的衍生数据是就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处理后的衍生数据而言,是通过一定程度上的去身份化,得到的是一种具有群体性特征的信息数据,并就该数据的权属和保护进行下一步的讨论,且没有关注对于个人信息单独化的个体分析产生的衍生数据且更加强调衍生数据在程度上的复杂性和高度的创造性。
(2)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委员丁道勤在载于《财经法学》2017年第2期《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一文中呼吁及时将个人基础数据和对个人基础数据经过处理后整体性增值数据区别开来,对于未经收集、加工、处理的原始基础数据强调属于个人所有,并通过隐私权或人格权保护。对于后者属于加工者所有,并根据分析产生的创造结果通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规划咨询师彭云在载于《现代电信科技》2016年第5期《大数据环境下数据确权问题研究》中提出,应当明确个人对其数据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去身份化处理的数据及在个人数据基础上形成的衍生数据,承认数据处理者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不断丰富数据权利内容体系。上述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数据使用中的权属划分上,在保护领域方面具有局限性,且在增值数据的权属上较为偏激认为可以做到完全的去身份化。不过此类观点较早提出了数据的二分性,即经过加工的数据与基础数据的进行分立保护,而不再单一化的予以模糊化的规范。
关于个人信息衍生数据权,笔者认为应将分散且保护深度欠缺的相关法律规范重新梳理并统一单独立法,将模糊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分层次的予以确定,并提出个人对被单独追蹤分析后的衍生数据拥有权利,个人对上述权利享有限制他人使用等权能。区别于有关学者提出的整体性衍生数据的
权利。
应对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后的任意数据自由流动理论予以批判。面对多环节复杂多变的交易市场中的衍生数据归属,主流观点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完全的去身份化观点偏于理论,实践性差。且将导致个人信息衍生数据被滥用的危机,且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具有分散性、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等特点。.
在权利保护上,对于个人数据相关领域需要予以动态划分,在个人信息的利用上通过前置性条款和后期追溯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目前传统理论上一刀切的二元性静态划分无法将动态的数据变化转换予以控制,且在实践中操作较难,衍生数据稍加剔除就能加以识别还原成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从任意角度剖析改造又成为衍生数据。
作者简介:倪友好,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