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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野下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程序分析

2018-10-19薛玉玺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教务处作弊违规

薛玉玺

近年来,因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日益增多。高校作为公务法人,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因此,高校根据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管理应属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为了有效规范高校的行政权力,有力保障学生基本权益,有必要将高校学生管理纳入行政法视野之中,通过行政法治来协助走出目前的管理困境,推进高校管理的法治进程。

作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岗位工作内容包括招生、日常管理和毕业证、学位证发放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结合个人工作经历看,学生与高校的纠纷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招生、学籍管理、日常教学考试管理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学生日常管理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管理行为就集中在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上。大学生参与的考试既有国家组织实施的诸如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组织的考试,也有由学校教务处自行组织的各种考试,如期末考试。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频次较高的考试集中体现为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即期末考试。由于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发生考试违规处理纠纷的数量更多,与学生关系更为密切,故本文中的考试被界定为学校自行组织的期末考试。

考试违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违纪行为与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实际工作中,学生作弊的现象要远高于单纯的不遵守考场纪律的现象,故本文重点研究的是违规行为中的作弊行为。

(一)考试违规。考试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业水平、教师教学成果,反映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手段。学生在其大学的学习生涯中参与的考试类型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考试中总有学生会发生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规指的是学生在考试时违反了考试这一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规定。一般来说,学生考试违规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个是违纪,一个是作弊。考试违纪一般指考生不遵守考场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但这种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考试作弊指的是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考试的过程中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手段或途径,获得不当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是高校作为处理主体在对学生考试违规事实充分认定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系列对策性行为,这一行为可以看作高校对发生了考试违规行为的学生采取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处罚措施。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采取访谈法,对学生管理教师代表(本文中特指教学秘书)、任课教师代表、监考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进行个人访谈,访谈内容围绕着考试违规由谁处理?处理谁?处理依据是什么?处理程序是怎样?处理之后如何救济等行政法问题。

对访谈结果进行整理,反馈信息如下:

1.考试违规由谁处理?

学生管理教师代表认为,考试违规处理主体为高校校方,具体执行机构为教务处,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后,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

任课教师代表认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但是校方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学生行为是进行警告、严重警告甚至是记过等具体处分形式时,应授权学生所属院系進行查证,听取该生任课教师及学生本人陈述。

监考教师代表认为,认可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是进行处理的主体。

学生代表认为,承认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是进行处理的主体的前提下,应参考学生所属学院意见。

2.考试违规处理谁?

受访者均认为,学生是违规行为的发生者,是学校处理的对象,也是处理结果的承受者。

3.考试违规处理依据是什么?

受访者均认为,考试违规处理依据为相关行政法规。

教学管理教师代表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不同层次的违规处理法律依据。

其他的受访对象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法律依据认识不清,只知道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对有何种法律或者法规、相关法律或者法规具体怎样规定,回答为不是很

清楚。

4.处理程序是怎样?

受访者均认为,处理程序表现为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规行为—提交相关证据与记录到学校教务处—以教务处为代表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决定。

在这一问题的访谈中,受访者均未提及被处理的违规当事人—学生的应对措施,对处理程序的回答均集中于处理过程,没有提及到处理前,学生能否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处理后,学生如果有异议,是否能够提请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5.处理之后如何救济?

教学管理教师代表认为,学生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进行校内申诉,但是就如何申请、学校及学院如何进行救济,未表达出个人观点。

任课教师代表、监考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认为,一般学校处理意见应该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如果有异议,可以进行申但是向哪里提出申诉、哪个机构进行申诉处理表示没有考虑过。

根据对受访者的访谈调查,发现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研究课题,受访者认为,仅靠现有的法律及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学生考试的违规处理问题,仍然难以满足教育考试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本课题所研究的校内考试的适用性是有限的。

笔者作为教学秘书,从在教学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的工作经历来看,每年都会经历学生考试违规作弊的情形,而处理的结果往往根据违规的程度而有所不同。一般考试违纪的处理结果包括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取消补考资格,警告等。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学校自行制定办法的规章中的统规定或描述较为笼统,一般会按照自己的约定俗成的程序处理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以致考试违规处理无统一规章可循,同一性质的考试违规行为得到的处理结果轻重不一,处理程序不规范,没有制度化的流程可以遵循,学生受救济权利缺失,这使得学生与我们这些基层管理者都无所适从。尤其是对于那些惩处力度较重的切实影响到学生利益甚至改变学生身份的诸如开除学籍、取消学位这样的处理结果,缺乏相应的较为完善的申诉制度,也不能给学生提供完善的救济通路。

所以,结合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起学生 考试违规处理争端解决机制,这为解决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提供了一种选择,可以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学校来说,这是学校依法治校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 刘旭.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行政法分析[D].苏州大学,2016.

[2] 曾平,梁满艳.场域理论视角下的高校学生考试违规现象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14,25(0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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