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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地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构建路径

2018-10-19刘欣

西部论丛 2018年11期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土壤污染

摘要:近年来,土壤污染事件频发,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安全。土壤污染已经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后最受关注的环境问题。在新形势下,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法治发展的新要求,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土壤污染 污地修复 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极为严重。 土壤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社会问题,对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护土壤的健康环境是最大的民生,修复被污染土壤是当前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对污地修复法律责任的实现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土壤环境立法是基本前提

土壤环境立法应从我国土壤问题的基本国情和解决土壤问题的实际需求出发,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达16.1%,且以重金属污染为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比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不少,潜在的环境風险较大。 面对严峻的土壤状况,十三届全国大人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这是行内称为最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这为防止土壤污染的进一步发展及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提供了有力契机。

在法律上明确相关主体义务。在污地修复责任实现法律机制的建构中,责任主体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在法律上规定环境修复是政府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企业的一项法律义务。首先,对于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的污染场地可采用“谁污染,谁治理”模式。当企业的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企业有义务承担恢复环境状况的责任。其次,对于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具有一定高值化潜力的污染场地可采用“谁使用,谁治理”模式。污染场地的开发使用者筹措或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的主要费用。再次,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土壤修复后作为公益用途的污染场地可由政府承担责任。从法律上确定一个更广的责任主体范围有利于解决土壤修复责任主体确定困难、资金需求量大等难题。

二、建立修复基金制度是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修复费用的来源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造成环境修复过程中修复费用的来源存在困难。土壤修复所需要的资金巨大,高昂的修复成本通常是单个社会主体难以承受的。在环境修复过程中建立污地修复基金制度是国际趋势,有利于缓解有限的修复资金和不断增长的污染场地之间的矛盾。

污地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责任主体的环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价值正当性。同时,生态环境的改善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积极探索适合国情、可持续的土壤修复基金制度。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形成污染企业、受益者为主体,政府、社会等为辅助的多元化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损害修复基金,并通过立法明确基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为土壤污染等环境的修复提供社会化的资金保障。

三、完善环境标准制度是重要支撑

土壤修复的目标是消除污染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威胁,恢复土壤的特定用途。环境质量标准中缺乏环境修复标准,使得各地在环境修复中无标准可循。一些经过治理的污染场地依然污染物浓度很高,有的甚至迁移至地下水并扩散,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土壤修复的具体目标是由土壤环境标准确定。完善环境标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壤环境修复标准,有利于污地修复责任的实现。

在土壤修复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适用的修复标准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适用统一标准;二是基于不同土壤环境质量适用不同的标准 。两种标准各有利弊,前一模式对污染者一视同仁,沟通成本小,决策过程简单。弊端就是不能针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可能造成过度修复,修复成本过大,不利于鼓励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利用。后一模式灵活性强,有针对性,但是决策过程复杂,在确定修复方案过程中需要大量专业技术。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复杂,区域差异大,土壤环境标准的建立应根据土壤类型分布的自然规律、土壤利用方式差异,分别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污地修复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四、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力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利益归属于社会。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面对“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三大难题。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使环境公益诉讼真正发挥出其应有功能,需要我们在制度方面作出更为体系化、更加切实可行的设计。

首先,完善行政激励机制。行政权力既不能限制公益诉讼,同时还应该对环境公益诉讼给予鼓励扶持。对污染环境这一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鼓励和支持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利益。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负担制度。巨额诉讼成本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顺利推进。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建立多元化的费用负担规则,以激励环境公益诉讼参与者能够积极参与诉讼。 再次,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民间力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对为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成功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予以奖励。

结语

土壤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社会问题,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是在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环境修复是基础,防治污染是首要,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对土壤环境的保护采取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目前土壤环境现状。

参考文献:

[1]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J]. 中国环保产业,2014,(05):10-11.

[2] 王树义. “土壤法”应当解决什么问题[J]. 中华环境,2016,07:34-35.

[3] 李挚萍. 土壤修复制度立法探讨[J]. 环境保护,2015,43(15):24-27.

[4] 谢剑,李发生. 中国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J]. 环境保护,2012,(Z1):15-24.

作者简介:刘欣,女,昆明理工大学环境法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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