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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推广发展及其启示

2018-10-18黄茜鲍文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0期
关键词:日本

黄茜 鲍文

摘 要:日本农业推广涵盖了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生活两方面,其发展过程中与日本农业政策结合紧密,为解决农村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农业推广具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职能。小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的特点,主要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属于此类,其优点可以借鉴学习。

关键词:日本;农业推广体系;小规模农户

中图分类号:F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20-0122-02

一、日本农业推广体系层次分明、结构完善

日本农业推广组织化程度很高,从中央到都府道,再到县级和县以下四级农业推广部门构成了层次分明的推广体系。1947年通过立法手段,即以《农业协同组合法》确立农协组织机构的国家、县、市町村三级建设,现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农协组织之一。农协设有营农指导员,提供农业技术、生产经营和生活指导等多方面的服务。国家推广体系和农协之间分工合作、相互补充,前者着重农业改良、生活改善和后备人才培养等,后者仅限于涉及本农协农民共同存在的问题。

除了自上而下纵向推广体系完整,同时存在经常性的横向合作和信息交流。日本的农业推广贯彻的是从国家到地方的工作方针,国家在听取都道府县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运营方针。通过该农业推广机制的运作,一方面努力培养农业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解决全国各地区的农业技术问题。

二、日本农业推广经费和人员有保障

(一)经费来源采取费用共担模式

推广经费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分摊,技术推广所需经费基本上由中央和地方平分,推广机构所需经费则有中央政府拨付,除此之外在技术引进、农民改善生活和农业接班人领域设有惠农基金,贷款无须支付利息。

(二)重视推广人员的栽培

推广人员职前培训属于必修环节,对于国家资格者有专业性强的技术研修要求,在职培训有严格的内容和时限规定。农业推广员的资格考试是保证了推广人员具有工作能力的前提,而工作培训则是保证推广员与所需工作技术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必要条件。针对推广员有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鞠躬尽瘁开展推广工作。

三、日本农业推广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与推广所需脱节

技术是推广的对象,也是农业赖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之一。而研究人员和农业推广人员对这种基本认识越来越淡,加强研发和推广的体制改革,从而保证研究成果能够迅速得到推广应用变得非常必要。

(二)统一性指导与区域农业的差异性

农业水产省、都道府县和农业推广中心方针、指针、指导计划等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开展农业推广工作的依据,保证农业推广工作按计划有序地实施。然而,这种一刀切不能满足各都道府县的特色化需求,“农业推广指导计划”不能充分反映各农业推广中心所辖地区的特点,从而影响实际工作的效果。

(三)农业推广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经济變迁的问题

很多新的农业推广员缺乏农作经历,实践经验少,而取得农业推广员资格后的研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随着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涉农企业兴起,他们在技术、经营的某些方面超过了农业推广员。而且现有农业推广模式已不能满足农户和涉农农业企业的需要。在信息化背景下,如何帮助农户进行正确有效的技术选择,这也需要农业推广员具有更高的素质。

四、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的启示

(一)以法保推广、以法促推广

日本于1948年颁布《农业改良促进法》,对农业推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后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农业政策目标调整的需要,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国1992年颁布、2012年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可操作性有待完善。这就要求出台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例,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诸如根据国家现代农业创新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将《农业技术推广法》提升到《农业推广法》,服务农业研究、农业推广服务和农村教育与培训在内的农业创新体系。

(二)重视推广人员培养

日本有专门的法律严格明确农业推广人员的任用资格,从而保证农业推广员的基本素质。日本的农业推广员录用后成为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实行终身制,收入比一般公务员还要高,这有助于留住高素质的推广工作人员。尽管日本农业推广员也存在提高素质的问题,然而和我国处在不同的问题层面。在我国,可以参照日本做法,将推广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提高基层推广服务人员的任用资格与条件,对在职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周期性形成制度规范,严格明确任职资格和奖惩制度,并作为提高基层推广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三)推广职能部门职责分明且密切合作。

日本农业现代化和机械化水平非常高,这和日本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三者的紧密结合是分不开的。在我国,推广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缺乏合作推广意识,迫切需要明确教育、科研、推广职责,进而深化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这就需要创新农业部门管理组织形式,促进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四)编制有保障,资金充足,监督评价机制完善

日本政府的农业推广机构属于国家机关,推广人员推广经费充裕,进行推广服务活动是职能所在,兢兢业业开展工作可以比一般公务员收入还高,其工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由服务对象进行评价,这使得他们能够做到以农户为中心,不仅推广技术,农户所需的经营技巧、生活指导也可同时开展。

在我国,基层推广部门既缺乏推广经费人员待遇又没有保障,无法保证推广质量。随着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对农业新技能、新成果的接受吸纳能力逐渐减弱。今后我们需要政府确保农业推广的财政支出,定岗定编,将基层推广人员待遇提高到基层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以上,完善农业推广和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户评价比重作为重点,并引入包含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外部评价体系,将评价高低作为确定基层推广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宋敏,陈廷贵.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的演变与现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 鲍文.统筹城乡发展与农业推广体系建设[J].广东农业科学,2011,(8):17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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