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18-10-17李琼
李琼
摘要:随着中国出现经济新常态,“互联网+”已经被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高度,“互联网+金融”成为传统金融产业转型升级、“普惠金融”和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由此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有利于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和资金配置效率优化,实现多样化需求在金融创新层面的满足。然而,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商业模式,分析其所呈现的风险特征,并提出有效地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特征分析
1.强烈的互联网产业伴生性
互联网金融继承了互联网产业的大量“基因”,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伴生品”,脱离了互联网技术环境,互联网金融这一业态是不复存在的;从金融学角度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增加了金融中介这一“常量”,大量中介的存在有利益解决借贷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并基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竞争,促进整个行业优胜劣汰。
简单地,可以將互联网金融视为互联网科技发展进步的产生物,大量涌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介),发挥了信息搜索、处理作用,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只有保障市场信息的完整性、对称性、真实性,才能逐步实现帕累托效率,传统金融服务机构在市场中“一家独大”的局面,很容易造成客户一方的利益受损,而自身又局限于缺乏足够的有效信息,从而造成交易失灵。
互联网金融所呈现的互联网产业伴生性“优势”,重点表现在它重构了金融服务双方的地位。传统金融机构更青睐于政府、国企或其他社会性组织,这源于传统金融产业运作流程,如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在传统模式下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偿还意愿和信用情况,出现风险的几率就很高。并且,按照传统银行交易流程,如果授信前进行资质审核、风险评估,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很高;互联网金融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缺陷,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能够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一定范围内的征信系统,取代传统银行的风险审核模式,提炼更好多的优质客户。
2.客户群体与业务的颠覆性
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极大地颠覆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服务客户、业务范畴。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角度来说,目标客户群体不再集中于大型企业,而是转到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个体层面——“长尾理论”表明,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数据处理便利,可以实现差异化客户的满足成本大幅度降低,由此也提供了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实现条件——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产品”方面的最大颠覆,在于种类齐全、个性突出的金融服务业务,以应对需求多样的庞大客户群体,由此所创造的市场利润同样可观。
相对明显的业务颠覆,在于我国传统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提供的信贷业务,注重额度大、期限长、标准化等要求,这极大地限制了服务对象,主要针对高净值人士,而期限短、金额小的“小微贷款”业务,因为成本过高而开发不足。互联网金融通过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信息处理的快捷性,极大地压缩了成本、缩减了周期,从而使大量的小额贷款服务成为可能。结合“二八理论”来说,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集中在80%的“散户”群体中。
3.互联网金融运作的平台性
通过平台展开运作,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色,包括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军事如此,资金的需求者、供应者分布于金融平台的两端,最大程度上释放了“自发性”,从而减轻了沟通交流压力。同时,平台化运作的转化成本很小,平台运营商甚至采取免费服务的方式,来吸引用户注册、使用,以谋求更加专业的服务,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增殖利润。
依据定价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遵循两个基本规律,其一是商品购买方、资金借出方不需要支付服务费用,或很小一部分费用(如转账手续费),这样有利于平台两端迅速积累大规模用户群。其二是构建了较大的用户基数,有利于从价格角度进行对比,实现整个服务的优化。
二、不同商业模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1.P2P风险
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争议较大的一种模式,它本质上是提供了一个借贷平台,借贷双方在P2P平台上形成合作意向,P2P平台进行撮合借款人分担总体额度,以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相应地,P2P平台的运营者会收取一定的评估、中介、管理费用。P2P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流动性风险。一般P2P平台都存在“保本付息”的承诺,但提前需要进行资金垫付,这就导致了流动性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坏账,P2P平台就会无法保障体现而倒闭,引发“跑路”现象。
第二,隐私易泄露。互联网时代的信息非法交易日益严重,P2P平台中积累了大量真实客户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出现诈骗、骚扰、威胁等行为。
第三,非法集资风险。我国P2P金融模式存在大量的法律灰色地带,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储、非法高利贷等问题。
第四,资金风险。P2P平台缺乏第三方托管机构监管,容易发生携款潜逃、挪用资金等问题。
2.众筹风险
国内的众筹运作模式基本类似,主要是通过平台审核通过后推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设定筹措总额与回款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筹措资额视为成功、项目失败之后资金全部退还,以及众筹必须设定明确的返还利息;众筹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众筹金融模式参与人数众多、分散,金额又往往较小,一旦发生问题容易引发团体诉讼,维权难度较大,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资金池风险以及项目发起者违约风险较大,一些项目宣传不明确,采取虚假信息煽动的方式,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第三,投资者权益缺乏保护,项目发起人不按照约定将资金投入到既定项目。
3.第三方支付风险
狭义上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非银行机构,实现用户和银行支付系统关联模式。广义上的第三方支付突出非金融机构的中介属性,泛指利用有线、无线互联娃娃那个技术提供的支付服务,如国内支付宝、微信等工具均属此列。
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已经发展为相对独立的支付系统,它打通了网络、实体之间的隔阂,在更多应用场景均得以体现,表现出较强的“去中心”特征。基于此,第三方支付按照不同功能范围,进一步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如块钱、易宝支付、卡拉卡等,此类“第三方”进提供支付解决方案,并不具有消费担保功能。其二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支付服务模式,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信等,其自身拥有电子商务类运营平台,第三方支付与企业端业务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以支付宝、微信微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成为近年来国内发展最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鉴于其在社会经济消费领域的广泛性,容易出现技术安全风险,如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窃取用户资金,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套现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此外,第三方支付过程中难以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去向,这就为洗钱、贩毒、赌博等非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客观上,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都应落实在“服务实体经济”上,在“互联网+”的理念下,提高互联网金融“开放、平等、共享、普惠”的效应;结合以上对互联网金融特点、不同商业模式下的风险表现分析;综合以上风险分析,其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严格地说,“互联网金融”形式是科学技术进步下的创新产物,它本质上并没有超越“金融产业”的范畴,可根据其具体的业态、模式展开风险防范体系的整体规划。例如,针对“信贷”业务的各类平台(P2P、阿里小贷等),应加强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支付清算等功能,对于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主的平台,应加强资金监督、技术安全等方面的优化;整体上,无论哪一种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中,以实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效率、高质量管理。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前,应树立互联网金融风险调控的“宏观意识”,一方面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定上,确保不相违背、不相冲突,这是实现完整、统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检测,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设计出一个“平衡点”,确保该风险体系的运转建立在风险掌控和关系和谐的基础之上——这是治理金融犯罪的重要机制,例如,在治理洗钱行为中,除了互联网金融技术层面的防范,更涉及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防范。
此外,在确立央行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前提下,要主动探索可行性的负面清单模式,提高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准入门槛,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资本能力和内控能力,将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额纳入到社会融资总量,建立融资检测指标体系,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机制。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促进风险控制、资金流向的风险预警,可以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更有效率的运转。
2.加強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教育
从趋势判断,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对象已经由大型企业组织,转变为社会个体,以“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其自身就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的了解,即“消费者”有权利了解自己投资、融资的企业状况,并随时查看自己的损益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尽管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互联网金融企业误导、欺骗消费者,但在利益的趋势下,仍然会存在大量的金融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最重要的是保持清醒的头脑。
与“消费者”对应的是“经营者”,类型繁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阿佯需要加强教育,但在实施手段上,需要体现出一定的制度刚性,才能确保其教育的有效性。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尤为必要(对于个人同样适用),完善的征信体系是抵御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并且具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积极作用,如美国目前就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我国在这一领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加上有别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需要进一步结合国情实践,但在技术层面,国内外相对统一,需要将接口分散的数据统一汇总起来,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大型数据库,与征信系统有机整合,这样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能够在金融活动中发挥教育作用,提高对金融信用的重视。
3.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
互联网金融不仅仅是一种产业,也关系到我国金融秩序稳定,而政府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是建立在法律底线之上的,在反应速度和应对策略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增强,在风险防范方面更具有实际意义,在作用范围、空间上进一步扩大,在反应上也更为敏捷、迅速,能够对互联网金融产业的有序发展发挥促进作用;基于此,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应该是互为补充、互为影响的关系。
从组织结构上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会组织”,应建立中央、省级、市级三级结构,按照从上到小的管理模式,逐级开展指导、发展和业务三类工作。同时,在行业组织内部加强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尤其要强化对各类本地互联网金融突出的风险监管,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做好上下级的有效沟通、协商,为央行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供高精准度数据。
综上所述,本质上,互联网理财的核心仍然是理财产品,互联网技术是一种辅助机制,但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转。就当前而言,主要工作应放在技术安全角度,并实现相关监管机制、政策、法律等内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