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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言语互动中的礼貌现象研究

2018-10-17杨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8期
关键词:礼貌原则庭审

摘 要 礼貌现象是存在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多遵循礼貌原则,但在像庭审这样的机构话语中,礼貌原则的应用表现出很大的不同。本文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法官对原、被告的话语策略经常违背礼貌原则,而原、被告对法官的话语策略却是遵循礼貌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互动多违背礼貌原则。礼貌原则的应用表现出一种等级性和非对称性,究其原因,主要与机构角色、权势、地位、目的性有很大关系。

关键词 庭审 言语互动 礼貌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中国‘调审合一体系下法庭话语博弈机制研究”主持人柯贤兵(项目编号:16BYY068)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法庭话语中的转述研究”主持人杨锐(项目编号:13g15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锐,武汉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04

一、引言

为了使交际能顺利进行,人类的会话必须要遵行一些规则、准则或是原则。莱可夫(Lakoff, 1973)、布朗和列文森( Brown & levison, 1987)以及利奇(leech,1983)等人提出了与格莱斯(Grice)的合作原则相互补益的礼貌原则,帮助了会话含意学说解答言语交际中的一些语用语言与社交语用问题,推动了语用学的发展。

人们在日常交际中一般会遵守礼貌原则或规则,尽量地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给对方留有余地,不伤害对方的面子,尽量地多给别人一点方便,尽量多让自己吃点亏,从而有利于创造出一个轻松、愉快的交际环境,使交际顺利地进行下去。法庭审判是一种充满对抗的机构话语,在充满对抗的话语互动过程中,话语参与各方是否会遵循礼貌原则,它与日常交际中的礼貌现象有什么样的异同呢?这正是本文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主要采取一种以语料为基础的描述性的研究,所采用的语料是作者在征得法官同意后旁听、录音、并转写出的一场关于借款纠纷的民事案件,语料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本文虽为个案研究,但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庭审互动中的礼貌策略

本文主要结合语料研究庭审问答互动中所体现的话语礼貌策略,从(1)法官在庭审互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礼貌策略;(2)原被告与法官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3)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法官在庭审互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礼貌策略

通过法官话语的观察发现,法官在庭审互动中有对礼貌原则的遵循,但更多的是对礼貌原则的背离,这与日常话语中的礼貌策略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如下:

1.称谓语

所谓称谓语就是对受话者的称呼或称谓表达形式,称谓语代表了一种话语表达, 反映既定的人际社会关系,称谓语的变化意味着社会人际关系的变化,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制约。

法官一般采取中性称呼的礼貌准则,法官称原告为“当事人”、“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洞庭街证券营业部”被告为“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下钱村村委员会”、“你”等,廖美珍(2012)认为使用“中性称呼的礼貌准则”,即使用法律规定的称呼语,能做到不褒不贬,不卑不亢。理论上来说,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它不能尊重一些人,而不尊重另外一些人。法官要尽量保持中立,尽量做到不偏不倚。

2.问话形式

廖美珍认为问话根据支配力的大小可以形成这么一个(从弱到强)连续体:(1)宽式特指问话; (2)严式特指问话; (3)选择问话; (4)正反问话; (5)一般肯定是非问话; (6)一般否定是非问话; (7)陈述式是非问话; (8)附加问话。问话控制力越强,对答话人来讲礼貌程度越低,控制力越强,越是强求答话人回答,给答话人留有的余地更少,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多用控制力较强的问话形式,因此,从礼貌的角度来讲,礼貌的程度比较低,即使法官在问话中采用“可不可以,能不能……?”实际上也不是为了给答话人选择的自由,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

审:可不可以逐项地说一下?

这里实际上是法官的要求、命令,但法官并没有采用命令的口吻,而是采用一种协商的口吻,看似給答话人留有一点的余地,不伤害听话人的负面子,但实际上,答话人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必须按照法官的要求来做。如果法官的这种问话形式不能得到满足,法官则会采取具有更强控制力的话语形式,如祈使句的使用,如:

在法官的话语中,祈使句实际上表达了法官的命令、要求,是一个强制性言语行为,祈使句使答话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自由,必须按照发话人的要求来办。这样就完全违背了莱可夫的礼貌策略,(1)不强求于人;(2)给对方留有余地,同时也违背了布朗和列文森的负面礼貌策略,与利奇(Leech)的贬己利人的礼貌策略也不相符。

3.法官对原、被告话语的打断

打断是对说话人话语内在结构的深层侵扰和对当前说话人句法界限的侵入,打断就是在他人话语结束就开始讲话,阻止至少暂时阻止他人完成交际目的,打断他人话语在日常交际中是一种非常不礼貌的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官打断原被告话语的现象。如:

法官对原、被告话语的打断(黑色三角形为打断标记)是不符合礼貌原则的,威胁了答话人的负面子,答话人在话语互动过程中没有自主的权利,没有行动的自由,行为受到他人的强制或干预,这是一种直接性策略,即公开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

4.话轮的发起

“话轮”是话语互动中的一个基本构成单位。在会话分析上,“话轮”用于指两人或多人会话中一个参与者的一次发言或说话的机会,也可指会话的一个结构单位,即一个谈话参与者在一次说话机会里所说的全部话语,从对语料的观察来看,问话的发起总是由法官开始的,法官在整个庭审话语中占支配性地位,而原、被告在整个话语中则位于被支配性地位。占支配的一方在整个交际过程中有更大的自由和选择权,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原、被告毫无选择的余地,只能紧紧地围绕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来陈述自己的观点,这也是对Lakoff, Brown levison 及Leech等人提出的礼貌诸原则的背离。

(二)原被告与法官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

通过对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原、被告对法官话语中的礼貌策略完全不同于法官对原、被告话语中的礼貌策略,原、被告主要采取了遵守礼貌原则的策略,具体表现如下:

1.称谓语

在原被告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原被告一般称呼法官“尊敬的法官大人”,“尊敬的审判长”,对法官的称谓语用的是典型的尊称,这与法官对原被告的称谓不同。法官的称谓是中性的,而原被告对法官的称谓用的是尊称,是礼貌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与法庭中的角色与权势密不可分的,法官代表国家权力机构,实行审判的职能,在民事法庭中处于比较权威的位置,因此,原被告为了获取审判中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表现出对法官的尊敬,这种礼貌策略维护了法官的正面子。

2.对法官的问话多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

原被告在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对法官的问话,多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基本上是有问必答,这种积极合作的态度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与法官的冲突,尽量创造出一种融洽的气氛。合作是一种礼貌,不合作是对礼貌的违反。如下列:

审:对这个不持异议,是吧?

被: 嗯

审:(5s)就事实部分,原告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原:没有

审:没有,被告呢?

被:没的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对于法官的问话多采取合作的态度,通常会给予正面回答,即使有不同意见,在表达不同意见时,他们也会采用前导语,有利于把对法官面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如下:

原:在这个这个之前,我想多说一句,因为根据这,民诉法的规定(0.5s)合议庭成员要提前通知我们

在这段对话中, 原告提出自己的权力时并没有直接说, 而是采用了一个前导语“在这个之前,我想多说一句”,以保全法官的面子, 但在法官辩解后,原告发现法官的面子还是受到了伤害,于是采取补救措施,很快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法官主要是执行的程序性问话,而程序性问话不同于实体性问话,不会对案件本身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与法官的互动过程中,原被告会采取合作的礼貌策略,以获得法官的好感。

本语料中,几乎不存在原、被告打断法官话语的现象,或者说打断法官话语的次数很少,体现了原、被告对法官的尊敬,符合礼貌原则。

(三)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互动中所采取的礼貌策略

通过对语料的分析发现,在原、被告之间的话语互动过程中,原被告多采取非礼貌的话语策略,主要采用“直接性策略”, 即公开威胁对方面子的行为。该策略有意违反了礼貌原则,基本上是相互间不合作,以便最大程度地争取使自己获利、受惠。对于原被告来说,法庭就是战场,对敌人的礼貌,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因此这与日常交际中的“惠人,损己”的礼貌原则有很大不同,更多的表现为“损人利己”的原则,具体表现如下:

1.原、被告针锋相对,对对方的意见多進行直接的否定

被: 1994年11月29日,武汉市东方宾馆没有与原告签定房产抵押借款合同。(2s)

被: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原告与刘炎而不是东方宾馆,这是第一。第二,刘炎与原告双方签的合议,以及签的这个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而不是原告起诉的,他称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在原被告的互动过程中,多采用“没有”、“不是”这种直接否定的形式,直接否定,实际上是直接损害对方的面子,公开威胁对方的面子,是一种非礼貌的策略。

2.尽量贬低对方,这在用语上也有体现,包括一些贬义词的使用

例:被:这个只能说明这5万块钱是原告与这个沙XX共同啊,策划的一个事情,来企图嫁祸于东方宾馆(13s)。

从以上语料可以看出,被告采用了“策划”、“企图嫁祸”这种带有贬义色彩的语言,“策划”说明了原告的行为是带有一定的预谋的性质的,“企图嫁祸”说明了原告的目的的邪恶性,利用这种非礼貌的策略,从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这种贬义性的话语在本案中多处出现,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三、讨论与分析

通过对以上分析发现法官对原、被告的话语策略经常违背礼貌原则;而原、被告对法官的话语策略却是遵循礼貌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互动多违背礼貌原则。

法官与原、被告之间不同的话语策略原因很多,首先由于在庭审这个“大话语”中,法官与原被告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因而他们的权势也不同。在法庭中,法官是审判者,是机构的代表,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其地位要高于原、被告;而原、被告都是接受审判,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权势是产生言语交际不平等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处于权势一方的法官在庭审中总是控制话题,打断原、被告的谈话,以维护庭审的相关性、程序性和权威性,从语言层面来看,法官的话语背离礼貌原则,但并不是说法官的行为不礼貌,这种“不礼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庭的审判效率,这与日常话语中的礼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

处于非权势的一方的原、被告在对法官的话语中总是遵循礼貌原则,除了在权势中处于弱势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对庭审这个“大话语”的心理认知图式在起作用。所谓庭审中的心理认知图式是指庭审参与者对这种话语活动程式的预期。在原、被告的心理认知图式中都存在这样一点,那就是法官在整个审判中是法律判断天平的支点,这个支点的移动,会对自己的权利和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个心理认识表现在庭审话语中就是原、被告对法官总是采用礼貌原则,尽量尊重法官,给他留面子,以免使自己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地位。

原、被告之间的话语总是违反礼貌原则的,他们总是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处于同等地位,也就是说他们具有相同的权势,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频繁地违反礼貌原则呢?这主要是由于原、被告的地位的冲突性和他们在庭审中相对立的目的所导致的。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原告是主动发起话语的一方,被告是被迫、被动地参与话语活动的另一方,他们在话语活动的地位上是对立的、冲突的双方。在法庭这个“大话语”中原、被告的目的都是要赢——原告要证明被告侵犯了他(她)的权益,从而获得赔偿等;而被告要证明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或者侵害程度不如原告说的那样大,从而免受或减轻处罚、赔偿等。由于地位的冲突性和目的的对立性,导致了他们在法庭话语中不可能采取礼貌策略。因为对对方的礼貌,就是对己方的不礼貌,给对方留面子,对对方的肯定,就是对己方的否定,给对方留有余地,就会使自己陷于窘地,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在法庭这个大话语中,原、被告双方总是处于一种博弈状态之中,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一方利益受惠而另一方利益受损。因此,在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对方的话语策略总是违背礼貌原则,公开威胁对方的面子,使他人对对方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四、结语

通过对上述法庭话语礼貌策略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日常交际中,人们多采用礼貌策略,在交际中尽量遵循给别人留面子,使他人受惠自己受损的原则。但在像庭审这样一种程序性、目的性很强的机构话语中所采取的策略与日常交际有很大的区别。正如迪隆说:“与日常话语不同的是,(机构)问话要求用心思考,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目的。”在庭审中,法官、原、被告之间针对彼此不同的角色、地位、权力,目的而在言语互动中采用不同的礼貌策略,体现了机构话语中的非对称性与等级性,是不同于日常交际的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交际,其采用的话语策略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参考文献:

[1]Brown, P. & Levinson,S..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2]Lakoff,R. The logic of politeness,or minding your ps and qs.Chicago Linguistics Society,1973(9).

[3]Leech, 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London: Longman,1983.

[4]Gee, J.P.话语分析入门:理论与方法.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

[5]West C, Zimmerman D H. Women's Place in Everyday Talk: Reflections on Parent-Child Interaction.Social Problems, 1977, 24(5).

[6]李悦娥,范宏雅.话语分析.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7]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廖美珍.中国法庭话语(不) 礼貌现象研究//语用学研究(第4 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9]柯贤兵. 法庭调解称谓语礼貌博弈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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