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的查处与思考
2018-10-17刘晓明
刘晓明,金 晖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辽宁 沈阳 110015)
某年10月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某市某县某停产的肉联有限公司的王末涉嫌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行动,对被举报的肉联有限公司屠宰加工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
1 现场检查情况
场内共有5名涉案人员,分别为被举报人王某的女儿及4名工人。现场检查发现场内卫生条件差,有各种屠宰用具,炉灶汤锅内有热水,其间散乱堆放动物产品10余袋,部分猪皮潮红、有出血点、有淤血等。屠宰间墙外抛弃有死胎。同时该场内有冷库,库内分四间存放,1、2号库速冻猪产品150余盘;3、4号库冷冻小包装箱猪产品约1966箱,大包装箱猪产品约716箱,袋装猪产品约2722袋,猪头400余个,猪下货约56袋,总重量70~80余吨,20余个品种。冷库走廊上堆放有大量包装箱。
2 调查情况
被举报人王某,当地人,3年前成为肉联有限公司法人,同年4月正式向该县动物检疫站提交申请停产。根据查获该企业部分总账,3年间该企业出货分别为19、22、24批次,销售额分别为约264、200、200万余元,销售地点涉及4省多地市。经询问,王某女儿负责协助其父接收猪,并雇有工人4人。从申报停产后,开始屠宰病死猪,每天处理十几头到一两头不等,病死猪产品放至冷库储存;病死猪由专人负责运送,主要来源于周边县镇的朱某等5人,由王某和其女儿接收。
3 处理情况
调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及《案件调查报告》,对相关证据拍照和摄制,对屠宰车间和冷库中的猪产品进行现场鉴定并制作《动物及其产品现场鉴定书》,对涉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对冷库猪产品封存并张贴封条,更换锁具。鉴于该肉联有限公司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经请示于同年10月30日向当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进行了案件移送,并附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调查报告》《动物及其产品现场鉴定书》等材料。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接受移送并出具移送回执。
4 引发病死动物案件移送问题的思考
4.1 移送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属于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2 行政执法移送案件证据搜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查获的涉案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进行现场鉴定,出具现场鉴定书,留取视听资料。
4.3 与公安机关相互衔接问题的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案件,应当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涉嫌犯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动物及动物产品现场鉴定书;其他有关的材料。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注意事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涉嫌犯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保存归档;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涉嫌犯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根据案件需要,确需公安机关立案而未立案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