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省份保费收入增长的影响效果评估
——基于双重差分的实证分析
2018-10-17吴望春李春华
吴望春 李春华
一、引言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时先后提出共建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这两个倡议合称为 “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倡议的主旨是使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达到互利共赢的历史高度。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我国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首先是我国众多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或合作,而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是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评估、跨境工程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境外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境外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经济保障的功能。其次是在对外贸易、农产品出口和旅游等方面的发展中,保险公司可以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旅游保险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风险控制。最后是保险业可以发挥资金融通机制,将大量的保险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低但收益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以得到较好的投资回报。为此,我国2014年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旨在发挥保险为 “一带一路”的保驾护航作用。不仅如此,据2017年5月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显示,由于在今后的时间里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变得更加严峻,我国企业 “走出去”将面临更复杂的风险,保险需求将成倍增加,为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经与多国金融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为我国企业 “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我国保费收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揭示,在“一带一路”提出前,2012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 487.93亿元人民币,而到了2016年该数额达到30 959.10亿元人民币①原数据分别为154 879 298.09万元人民币和309 591 008.90万元人民币,这里折算成以亿元人民币为单位。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 //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01/info234401.htm。,4年增长了97%,跑赢相应年份我国生产总值增长率的两倍多。除此之外,冷翠华 (2017)[1]指出,“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相关研究报告认为,从2015年至2030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将增长230亿美元。因此总体上看,借 “一带一路”东风,我国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从数据上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我国保费收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影响我国保费收入的因素众多,例如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人口数量和质量等。那么在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前提下,“一带一路”倡议所起到的单独 (净)作用有多大?在倡议实施后的几年期间是否都表现出相同的规律?其影响的作用方向和幅度又是怎样的?等等,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文献回顾
(一)制度/政策因素对保险发展的研究
在讨论宏观的制度或政策因素对保险的影响方面,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研究单一制度对保险发展的作用。在这方面,曹志宏(2008)[2]回顾了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变迁,并用详实的数据说明了从1999年到2007年保费收入的增长,表明制度变迁对我国保险产业发展起到的决定性影响。孙祁祥等(2010)[3]使用67 个新兴国家和发达国家1995—2007年的数据,用经济自由度指数来指征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使用广义最小二乘法模型,得到的研究结果表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越高,该国的保险发展水平就越高。 洪梅等 (2014)[4]使用因子分析法得到的结论证实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对保险增长具有正向影响力。在这一方面,学者们所说的制度有不同的含义,有的指保险监管制度,有的指经济制度,有的指社会保障制度,但其共同点是这些研究都表明制度变迁对保险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其次是同时使用多个指标来指征宏观的制度概念。Beck等 (2003)[5]将法律制度、每年的政变次数和制度发展等指标纳入 “制度”范畴,基于68个国家1961—2000年的数据,使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得出了制度因素对保险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郑伟等 (2010)[6]将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制度概念的主要因素,使用一种用于比较世界保险业增长水平的 “基准深度比”法,对七个典型国家在1980—2007年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结论为:在人均GDP较低阶段,制度要素对保险业增长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在人均GDP较高阶段,制度要素对保险业增长产生较为明显的抑制作用。
最后是使用综合指标来表示制度因素。卓志和朱衡 (2017)[7]使用我国 1982—2015 年的数据,将市场化程度、对外开放程度、非国有化率和城镇化水平共四个变量形成一个综合的保险制度变迁变量,并使用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法,对宏观经济、保险制度以及保险业增长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进行探究,其结果表明保险制度变迁对保险业增长作用明显。
由此可见,在制度或国家政策对保险的影响方面,不同学者对制度或国家政策具有不同的理解,在定量研究的操作化层面以及所使用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学者们眼中的制度或国家政策都被认为是影响保险发展的宏观层面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前文的分析也说明了这一举措对保险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就这一政策性倡议对保险的影响做出评估,显得有所遗憾。
(二)“一带一路”与保险业发展的关系研究
由于 “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下半年提出的,至今也只有四年多的时间,研究 “一带一路”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的文献特别是高质量的文献比较少。在有限的文献中,学者们对这一主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讨论保险对国内企业走出去的保驾护航作用。例如,杨建垒和马琳 (2016)[8]分析了我国保险业可以在复杂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商业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张冀和郭雪剑 (2016)[9]特别分析了运用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方面的作用。二是研究如何对“一带一路”机遇加以利用,包括对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例如,王和 (2017)[10]认为应在海上保险、基础设施保险、劳务人员保险、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险种方面加以发展;凌秀丽 (2015)[11]提到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和保险经纪产业等; 王绥武 (2015)[12]和赵广会 (2016)[13]等分析了倡议对各省份保险业的发展;沈毅刚(2015)[14]和汪红萍 (2016)[15]提到了对跨境保险的启示等等。三是针对我国当前保险法中一些阻碍“一带一路”倡议的部分展开讨论。例如,王卉青(2016)[16]、鲁慧慧和温静 (2017)[17]建议对我国相应的保险法加以完善和修改,以促进 “一带一路”背景下保险业的海外发展和全球覆盖面。
总体而言,学界对于 “一带一路”与保险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保险业如何借助 “一带一路”倡议规范相关法律体系、调整产品结构、严格相关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也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为保险业的新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目前学界关于 “一带一路”与保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多停留在前因后果的关系描述,或在 “一带一路”背景下讨论保险业应该如何做、如何发展的问题,缺乏对“一带一路”建设是否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显著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进行评估分析。
因此,本文将立足于 “一带一路”建设前后的保险数据,采用双重差分的定量研究,考量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作用和机制。
三、实证研究
(一)样本及变量描述
在影响保费收入或保费增长率的主要因素中,除了上文提到的政策因素以外,还有宏观的经济因素和人口因素等。其中,宏观经济因素包括人均GDP、国民储蓄、利率和通货膨胀等;人口因素包括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等。在宏观经济因素方面,Gandolfi(1996)[18]、栾 存 存 (2004)[19]、曹乾和何建敏(2006)[20]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人均GDP对保费收入或保费增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Beck(2003)[5]、周华林和郭金龙 (2012)[21]在储蓄、利率和通货膨胀等方面对保险的影响作用结论不一致。在人口因素方面,Truett(1990)[22]、郭金龙和张昊(2005)[23]的研究表明人口数量决定着保险市场的规模。张冲 (2013)[24]的研究结果表明人口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投保的需求越大;人口社会结构中的已婚人口比重,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口比重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等等。
根据前文的文献综述以及数据的可得性 (中国保监会只有2006年及以后的数据,同时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2017年的相关数据),本文采用31个省份2006—2016年共11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其中保费收入数据来自中国保监会,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数和进出口额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
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是 “保费增长率”,该变量是以2006年为基期,用2007—2016年各年份的保费收入减去2006年的保费收入,除以2006年的保费收入,再乘以100得到,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ratei是以2006年为基期的保费增长率;P是保费收入;i=2007,2008,…,2016。
本研究的核心自变量是 “一带一路”倡议变量。这一变量是二分类变量,“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当年和此后各年取值为1,否则为0。
其余的控制变量分别为人均GDP、进口额、出口额、总人口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 “人均GDP”是由各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除以各省份的总人口得到。由于对外贸易会对保费产生影响,故这里引入进出口额这两个控制变量。此外,2010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可能会对保费收入具有政策性的促进作用,为厘清 “一带一路”倡议对保费增长的净影响,也需要引入这一变量加以控制。“中国-东盟自贸区”变量采取虚拟变量形式,2010年及以后取值为1,2010年以前取值为0。为消除异方差性,对人均GDP、进口额、出口额和总人口数这四个控制变量分别取对数。各主要变量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分布情况
(二)方法和模型
本研究将使用双重差分法进行研究。双重差分法是这么一种方法:以控制组施加 “实验”的前测和后测为对照,考察实验组施加 “实验”的前测和后测与控制组的差值来得到 “实验”的真正影响。双重差分法在国内外就公共政策或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美国的 Slaughter(2001)[25]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厘清了前人对于 “贸易自由化是否有助于各国的人均收入趋同”议题的讨论,发现贸易自由化与融合之间没有很强的、系统性的联系。我国台湾的Keng和Sheu(2013)[26]使用双重差分方法考察了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对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健康自评和功能受限三个方面的影响作用,结果发现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只对老年人的死亡风险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且表现为极大降低了最不健康者的死亡风险。 Weber(2014)[27]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克服了传统各种计算方法的不足,得到了应税收入弹性系数的稳定估计,几乎是使用传统方法计算结果的两倍,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国外学者Blundell(2005)[28]将双重差分法应用到劳动力市场,Slaughter (1998)[29]、Overesch (2006)[30]应用到贸易和投资方面,Girma 和 Görg (2007)[31]应用到失业等。
我国一些学者周黎安和陈烨 (2005)[32]、李成和张玉霞 (2015)[33]也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并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得出了有意义的结论,但遗憾的是目前在保险领域鲜有使用该方法评估政策因素对保险的作用。
根据研究目的,本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对“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保费的影响进行评估,方程设定如式 (2)所示。
其中,yit是i省份在t时期的因变量,在本文是保费增长率。Gi是实验组虚拟变量 (Gi=1,实验组;Gi=0,控制组),β2刻画的是实验组和控制组本身的差异。Dt是实验期虚拟变量 (Dt=1,实验期;Dt=0,非实验期),β3刻画的是试验前后两期本身的差异。GiDt是Gi和Dt的交互作用,β1真正度量了实验组的政策效应/净影响。Xit是随时间而变化的控制变量,这里是人均GDP对数、进口额对数、出口额对数、总人口数对数以及是否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β4是各控制变量的偏回归系数。
本文设想的双重差分的模型效果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双重差分模型估计效用示意图
Slaughter (2001)[25]在一篇文章中对双重差分的逻辑推理和证明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首先,在不处理的情况下,两个组别的趋势是一致的,得到相应的趋势回归方程:
分实验前和试验后两期,差分需满足式 (4):
其次,由式 (3)和式 (4),可引进实验变量Dt,估计模型:
再次,考虑到分组,进行二次差分,需计算分组的影响效果,为了便于表达,引进符号Gi,用Gi=1表示实验组,Gi=0表示控制组:
最后,结合式 (5),引进分组变量Gi,我们估计分组后的模型:
现在可以反过来验证式 (2),对时间差分得:
基于式 (7),结合式 (6),对分组二次差分,取期望得:
由以上可以证明,基于式 (2)的设定方程,要估计的处理效用正好就是交叉项的系数β1。在做回归分析中,内生性问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尽管在评价政策作用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内生性困扰,因为政策相对于微观经济主体而言一般是外生的,不存在逆向因果问题。但是很多学者仍提出需要注意双重差分模型的内生性问题。例如,叶芳和王燕 (2013)[34]指出,在使用双重差分模型之前,要确保数据满足三个假设:一是在实验组项目的开展对控制组的相关研究变量不产生任何影响,即外生性;二是实验开展期间,宏观环境 (除项目实施以外的因素)对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影响相同;三是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某些重要特征分布稳定,不随时间变化,即在整个实验开展期间保持稳定。本文“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国家层面的决策,一旦宣布倡议的提出,随即划分为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和非沿线省份,不存在某些省份 “主动申请”进入实验组或控制组的情形,满足第一个假设;“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就全国而言,国家的其他宏观经济政策都是类似的,满足第二个假设;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和非沿线省份的经济发展因素和人口因素发展稳定,并没有发生大的波动,满足第三个假设。
在这一方面,陈林和伍海军 (2015)[35]在回顾有些国内学者滥用双重差分法时也提到,使用双重差分法要注意满足两个基本假设:一是随机性假设,二是同质性假设。对于随机性假设,可以使用像周黎安等(2005)[32]所使用的试验前测法加以解决;对于同质性假设,除了使用试验前测法达到目的以外,一般是通过随机抽样和大样本进行保证。本文采用2006—2016年各省份相关数据,样本量为310,属于大样本。为进一步检验本文数据是否满足这两个基本假设,这里使用试验前测法加以验证。
这里引入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变量 (如果该省份日后成为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则取1,否则为0)作为虚拟变量,以研究2013年时所有省份的保费收入增长趋势的特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是在2013年的9月份和10月份提出,实验冲击效应主要从2014年开始体现,因此这里考察 “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前的保费收入增长趋势是否与非沿线省份有明显的差异。通过普通线性回归分析,得到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没有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情形下,“‘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变量回归系数为8.65,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而在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情形下,这一回归系数为15.67,也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一带一路”倡议前沿线省份与非沿线省份的保费收入增长没有显著的差异。
因此,本文数据满足双重差分法的基本假设,可以使用双重差分进行相应的回归分析。
本文使用stata12.0统计软件完成相关数据和模型的操作。
(三)评估结果
根据双重差分的基本思想,本文分两大部分刻画“一带一路”对沿线省份保费收入的影响:第一部分是总体情况刻画,考察2006—2016年 “一带一路”对沿线省份保费收入的总体影响 (模型1和模型2)。第二部分是设置虚拟变量,以 “一带一路”建设倡议提出的当年 (2013年)为参照组,考察倡议提出后第二年 (即2014年)、第三年 (即2015年)和第四年 (即2016年)的相对变化情况,动态考察倡议提出后的具体影响情况 (模型3)。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一带一路”_对我国保费收入增长影响的评估
表2中的模型1考察的是在没有考虑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形下,2006—2016年 “一带一路”建设对沿线省份保费收入的总影响,模型2是在模型1的基础上添加了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考察倡议提出后的各年与当年的比较情况。
模型1的结果显示,“一带一路”因素与实验组的交互项系数为正,说明总体而言 “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省份保费增长率具有促进作用,但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其原因是没有考虑到其他一些重要影响因素的作用,该结论有待商榷。
在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影响因素后,模型2得到了较大的改善,首先表现在判定系数提高到0.68,说明纳入模型的这些变量共同解释了因变量变异的68%,具有较高的解释力。其次,在控制了一些变量之后,交互作用变得在0.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省份保费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验组变量系数为负说明沿线省份的保费增长率远低于非沿线省份的,但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一带一路”变量系数为正且在0.001水平上显著,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无论是对沿线省份还是对非沿线省份的保费增长都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控制变量中,出口额对数和人口对数不显著。出口额对数的系数为正,说明货物出口的确带来了保费的增长,但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说明保险在货物出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仍有待加强。人口对数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保费增长与人口的质量以及参保意识而非数量有关。人均GDP对数系数为正且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人均GDP越高,保费增长越大。进口额对数在0.00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说明进口额越大,保额增长率越低,这跟进口货物多由卖方国的保险公司承保、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我国的保险市场有关。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促进了沿线省份保费收入的显著增长,这一点可以从其系数为正且在0.001水平上显著得到断论。
从模型3的回归结果来看,交互作用仍然为正,且变得更显著 (在0.05水平上显著),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沿线省份的保费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其他变量方面,与模型2相比,除了实验组变得在0.05水平上显著、人均GDP对数变得不显著以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和显著性水平相差不大,说明了回归结果的稳定性。从新加的三个年份虚拟变量回归结果来看,与倡议提出当年相比,第二年的保费增长率明显地高出很多,第三年和第四年也表现出同样的规律,并且从系数绝对值的大小来看第四年的作用来得更强烈,这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沿线省份的保费增长影响一年更比一年强。与此同时,我们看到,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83,说明这些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更强。
(四)稳健性检验
1.控制组变化检验。
由于 “一带一路”建设的沿线省份多为经济较不发达地区,而非沿线省份多为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了检验 “一带一路”建设对沿线省份保费增长的影响,这里将原来的控制组 (13个省份)按2006年的GDP排序,删除GDP最低的1/3的省份 (即4个省份,分别为贵州、天津、江西和山西),剩下的9个省份作为新的参照组,保持实验组不变,重新做双重差分模型。由于新参照组的经济发展水平较原来参照组的高,故回归结果更应该凸现 “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对沿线省份保费增长的影响。得到的结果如表3中的模型4~模型6所示。
表3中模型4~模型6显示,在将新的参照组纳入模型之后,交互项系数的方向与表2中的一样,都是正的,且其数值相差不大,其显著性水平也相同,证明了前文回归结果的稳定性。与此同时,表3中模型4~模型6交互项的绝对值较表2中交互项系数的绝对值要大,说明 “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欠发达省份保费增长的影响作用更大。
2.反事实分析。
反事实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推理提出一种反事实的假设,以此为出发点来估量经济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这里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一事件或事物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假定其不存在,而是根据这种假定估算可能由此引起的结果;二是某一事件或事物在历史上不曾存在,但假定存在过,然后根据这一假定估算可能由此引起的后果。
本文采取第二种情况的反事实分析。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的2006—2012年中选取某一个年份,假定这一年为倡议提出年,然后分析其对保费增长的作用。这里选用中间年份 (2009年)作为虚拟的倡议时间提出年,然后再利用双重差分法进行“虚拟倡议”对保费增长的影响评估,如果交互项的系数不显著,说明 “虚拟倡议”对保费增长没有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反过来则说明真正的 “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省份的保费增长起到了显著的影响作用。有关回归结果如表3的模型7~模型9所示。
表3 稳定性检验:参照组变化及反事实分析的回归结果
续前表
表3的结果表明,将2009年作为虚拟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年,其交互作用没有在0.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在假设2009年为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年的前提下,“虚拟倡议”对保费增长没有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反过来证明了前文回归结果的稳定性。
四、结论与讨论
综上,我们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总体上看“一带一路”倡议的确对沿线省份保费增长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并且倡议提出后对保费增长的影响作用逐年加大,说明倡议的政策作用在持续增强。
前文的研究结果还表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对沿边省份保费增长也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一项政策性的影响。因此,从顶层设计来说,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多根据形势出台一些面向世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从保险公司来说,要及时抓住历史的发展机遇、多应用和挖掘政策性因素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具体来讲,各保险公司如果能做到如下三点则更能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公司决策部门保持对政策的敏感性,有一定的战略眼光,能根据各方面的信号和消息提前预测政策走向,在需求预测、业务结构调整、服务质量提升、市场开拓以及人才储备等方面早早着手做好准备工作,例如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前提前做好东盟各国的政治风险、宗教文化风险、保险市场情况等的分析和预测、提前储备好面向东盟的小语种人才等等。二是即使不能提前预测政策走向,也要在政策启动之时反应灵敏,动作要快,迅速占领市场。三是在业务和服务方面做到精益求精,往深的方向发展,较好的服务口碑能带来客户群的增大;同时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强互联网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做到跨境经营。
另外,研究结果还揭示了我国沿边省份保险公司没有充分利用货物的出口贸易来发展相关的保险产品,反而在货物的进口贸易方面让国外的保险公司侵占了一定的保险市场份额,这一结果提醒所有的保险公司应该在相关的保险产品方面有所调整和创新,例如跨境货物运输险、航运保险、物流责任险和互联网保险等等,让货物的出口贸易带动保险的显著发展。
限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只在保费方面进行了考察,未能在出口信用保险和跨境保险等方面展开研究,而这两大类保险恰恰是 “一带一路”建设对沿线省份保险业起到最大促进作用的方面。此外,本文试图将保险细分为财产险、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险种进行相关分析,但由于各险种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得到的结果没有可比性,同时纳入本文又显得主题过于分散,故本文没有对这些险种进行具体的分析。这些遗憾将留待日后逐一做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