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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视角下的民法问题分析

2018-10-16郭冰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特殊性民法权利

摘 要 如今,人工智能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也慢慢地成为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在人工智能越来越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机器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在未来,人工智能可能会拥有同人类一样的一些权利。因此,在科技逐渐发展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在民法中的一些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忽视。我们不能在人工智能的问题出现后才考虑其在民法中的问题,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法律的滞后性。本文将主要对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一些人类领域而拥有的权利以及可能产生的民法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法 权利 特殊性

作者简介:郭冰荣,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22

當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受到科学技术水平和人类的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但是却难以受到法律问题的制约。因此,建立一定的理论基础,为今后的民法发展铺垫是很值得的。而人工智能成为民法上的主体是由于人类科技的发展需要,与一般的人类并不相同,人工智能并不能作为独立的民法上的主体。它只能是为了人类服务,是属于人类的财产。因此,人工智能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民法上所调整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文将主要从人工智能的代理、婚姻、对人类的隐私影响以及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人工智能在民法中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中的代理问题

在民法中的代理行为中一般包含三方当事人, 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人工智能是人类所属的财产,是不存在其是被代理人的情形的,当然也不存在其是第三人的情形。即人工智能只能是按照人们的意志去实施行为,而不能和人类处于同等地位有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去独自处理问题。因而在“人工智能代理”中, 最需要讨论的是有关代理人的问题。人工智能并不是民法上的独立的主体, 而是属于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财产,因此需要讨论的就是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代理人或者只是代理人进行代理的工具。

一种情况是人工智能人属于被代理人的财产,帮助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学者认为此时的被代理人并不是一个被代理的情形。即这里不存在被代理,只是说人工智能所有者借助人工智能人实施行为罢了。举一个类似的简单的例子,去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就是银行借助取款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行为,并不属于代理。

另外一种情况是,被代理人借助代理人的人工智能人与第三人实施行为,这样实际就表现为第三人与人工智能人签订合同。而面对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分歧,即到底是人工智能人实施了代理行为,成为了代理人,还是人工智能人的所有者借助人工智能实施了代理行为。人工智能是代理人还是人工智能人的所有者是代理人成为了人们争议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既然人工智能人属于人类的财产,自然就归人类所有,虽然与普通的工具相比具有特殊性,但是人工智能是属于其所有人的。因此,同第一种清况一样,可以看作是其所有人借助人工智能实施了代理行为。

二、人工智能中的婚姻问题

在社会逐渐发展的情况下,人类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对于婚姻问题。在我国,从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度在到一妻多妾制,在到如今的一夫一妻制。这是对于女权的尊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对于婚姻问题的严谨。不过随着思想的变化,如今的情侣分手、离婚、同性恋甚至是同性婚姻等等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同性恋婚姻是当下比较热门的话题,如今同性恋在世界上已经不少见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开始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并公开介绍自己的伴侣。虽然刚开始有遭到大多数的异性者的歧视和嘲笑,但是同性恋者们开始逐渐为自己的权益进行抗争和争取。前段时间就有一个蛋糕师拒绝为同性恋者做婚礼蛋糕而被诉至法院,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歧视他人的性别、种族等特点。这个案件就表明了同性恋者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抗争的事实。而在2015 年 6 月 26 日美国最高法院的 9 名大法官 5 比 4,以一票之差的微弱优势准许了同性恋的婚姻合法。这意味着在美国的大约五十多个州中,同性恋者都可以注册结婚。

而人工智能人也是有可能具有情感的,在科技的前沿,已经有科学家研制出可以表现自己情感的人工智能人。甚至于在某些国家,出现了专门的性爱机器人,制作的产家可以根据需求者的个人喜好,制作出符合需求者的性爱机器人,这种机器人 不仅可以表现出自己的情感而且可以与需求者发生“性关系”。在日本以及其他国家,有很多人是不愿意生育和抚养孩子的。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人很可能就会符合他们的需求。如果未来真的出现了智能机器人与人类想要结为夫妻的事情或者是智能机器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想要结为夫妻,那其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人工智能人能否成为婚姻的主体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是目前的民法无法解决的。未来的人工智能人,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像同性恋者一样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呢?

三、人工智能对人类隐私的影响

在人工智能还未发展的时代,人类的隐私是以直接的方式最先被侵犯的。而在智能发展起来后,黑客以及一些不良的人员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利用他人的隐私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虽然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人类保护个人信息等有了很大的帮助,比如在很多时候我们的需要用到密码,以防止他人窃取自己的信息及秘密。但是有利必有弊,人工智能带来严格的保护隐私机制的同时也暴露了其自身的缺点,因为毕竟是机器,其本身的算法和机能都是科研人员研发出来的。因此,自然就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所特有的性质侵犯人类的隐私。

在人工智能越来越智能的情况下,人类的隐私保护技术也越来越先进,譬如有些商人利用自己的手膜或者是眼膜进行锁定商业秘密或者是自己的一些隐私,从而不让他人侵犯,这也起到了很大的效果。

但是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给了不法分子侵犯他人隐私的机会。例如有变态的房东将十分小型的摄像机安装在租客的家中,以窥视租客的生活,从而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又例如有人利用无人机以及一些小型的苍蝇机器人等用于监视他人的生活,其中也不乏有些人利用此技术将他人的隐私出卖等侵权的行为出现。但是我国的民法对于人工智能侵权的行为还尚未做明确的规定,在未来有这类的人工智能侵权的行为出现。因此,未来的民法十分有必要设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于防止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非法收集、泄露和贩卖他人隐私等问题。

总之,在利用人工智能保护我们个人隐私的同时不要利用人工智能去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私。而在法律层面,有必要设置相关的法律,以保护人类的隐私不被人工智能收集或者泄露,不能存留法律漏洞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四、人工智能中的侵权问题

在日本广岛一间工厂里, 机器人正切割钢板, 但突然转身将其背后正在休息的工人抓住并当做钢板进行切割, 这是世界上第一起机器人侵权事件。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可以分为人工智能機器和人工智能人侵权两个方面。对于人工智能机器,我国现在已经在使用无人机,那么如果无人机坠毁,将人砸伤,侵犯了人类的权利。那么,人类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无人机的主人怎么寻找?如何确定?是使用者还是生产者亦或者是研发者的责任?又例如一个人驾驶自动驾驶的汽车发生了车祸,将人撞死,这样的侵权责任很明显驾驶人有责任。但是如果全都让驾驶人来承担责任是否也过于苛责,且其本身没有达到安全驾驶的要求,不应该由驾驶者承担全部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者去找商家理论,商家又去找谁理论?组装生产的人?还是生产零件的人?设计算法的人还是研发它的人?无论是哪一类人,他们都是复杂而且人数众多的,根本就难以确定最终的责任者而导致侵权问题难以解决。

人工智能人的侵权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人类侵犯人工智能人的权利,二是人工智能人侵犯人工智能人的权利,三是人工智能人侵犯人类的权利。人工智能人是属于人类的财产,因此,他一定是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的财产。所以当人工智能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这里不讨论是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因为对于那些尚未确定的权利是很难说明的。因此在这里笔者主要是讨论当人工智能人作为人类的财产遭受损害时,是根据人类的财产去权遭受侵害进行处理,而这一方面就很简单,即由人工智能人的所有者向侵权的人类进行要求赔偿损失即可。而对于第二方面和第三方面,就比较的复杂,因为如果是简单的,人工智能在所有者使用的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工智能的损害或者是第三人的损害,则根据其所有者进行要求赔偿损失即可。但是如果是人工智能人侵犯了其所有者的权利呢?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时就应该找产品的研发者或者是生产者进行追究责任。但是一个人工智能人运用到的技术和程序算法等如此之多,其研发的人员更是难以算清,生产者也不知如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维护人类的权利呢?消费者去找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又去找谁承担责任呢?这是一个有待于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时代,我们不能把他看做一个独立的主体,而必须是依附于人类的财产。在使用人工智能的同时,既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也要合理的使用人工智能。但是社会中总是不乏一些为了一己私利而做出损害他人权益的不法分子,因此,在民法上对于人工智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论的分析是必要的。人工智能的代理行为归属于其所有人还是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的婚姻问题是否可以得到合法化?人工智能的出现给人类隐私造成的侵犯应该由谁负责?人工智能在使用的过程中侵犯人类的权利找谁追究责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应该在未来的民法中得到解决的。虽然本文只探究了以上的四个问题,但是人工智能是复杂的,它还有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人格权和数据财产等等问题。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在民法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值得学者们去探讨和寻找解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齐恩平、曹一夔.人工智能视角下的民法问题分析.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8,38(1).

[2]巩柯君.人工智能视角下的民法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12).

[3]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东方法学.2018(3).

[4]王利明.人工智能对民法的挑战.中国城市报.2017-09-11.

[5]刘雪婷.人工智能技术对民法的影响.法制博览.2016(14).

[6]刘云生.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深圳特区报.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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