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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金融机构与共享平台下的沉淀资金运营风险研究

2018-10-16王嘉树

中国经贸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共享风险

王嘉树

【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催生出了第三方支付、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模式并向传统行业不断渗透,这些新经济模式随着几年的发展和打磨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规则但仍不完善。近来一些共享单车平台爆出大量动用用户押金的行为并出现用户大量挤兑押金造成无法取出的事件,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连连出现沉淀资金损失、挪用等各种问题,这说明这些机构存在制度的不足且现有的机制还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共享;沉淀资金;风险

一、相关概念概述

沉淀资金是指在账户中存有的一定数量的稳定的资金,例如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方购买商品,需先将资金支付到平台的账户上,再由平台支付给卖方,这中间往往会出现时间差,这笔暂时存在平台账户上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的一种。对应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体现在用户暂时寄存在其中的资金,对于共享平台则主要体现在用户支付的押金上。这部分资金积聚或沉淀在服务提供方的账户上,是一笔数量并不小的钱,这部分钱被平臺无偿使用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二、沉淀资金的风险研究

1.其存在严重的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例如OFO共享单车、微信钱包等服务时,往往要在其中存入押金或一部分钱,当服务提供方将这部分钱拿去进行金融投资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亏损的风险,这部分亏损显然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应当由用户来承担,然而产生的亏损大到一定程度时,服务方无法按期归还押金时,就产生了客观的信用问题,这还未考虑无良平台主观的恶意不退还押金等问题,产生了诸如酷骑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平台在经营困难时用户押金难以退回的问题,这验证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下沉淀资金的信用风险。

2.在信用风险之外还存在着法律风险

目前,服务提供方擅自动用用户暂时寄存在其账户中的钱用以金融活动,这侵犯我们用户的知情权,因为这部分资金本就属于用户并不同于一般合法金融机构的存储服务,仅仅是用户将自己的钱托付给平台进行保管,其并没有赋予平台使用这笔资金获利的权力,这破坏了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契约。平台使用这笔资金用于投资而产生的巨额利润理当属于用户。然而在实践层面,这部分利润往往被平台拿走。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平台私自动用用户押金及托管资金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3.存在金融风险

第三方金融机构与共享平台吸引资金不同于一般的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其资金投资方向是不确定的,不能排除其资金流向国家不鼓励行业甚至国家禁止的行业。同时也不能排除不法分子或组织通过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注资的方式洗钱,加大了执法难度。除此之外,不法分子利用泄露的大量个人信息,通过使用被害人信用卡向第三方平台支付资金然后卖出实现信用卡套现,作案成本低,获利大,影响恶劣。

4.目前存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的变现风险,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也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买卖双方的资金流动性都可能受到损失。用户即买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共享平台支付了资金后是否能够随时取用,是否可以像将钱存在银行账户里一样随取随用,都是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问题。像支付宝、微信钱包这些大平台可能不会出现用户资金取用难的情况,但众多中小平台风险隐患大,某些平台因为杠杆过大、融资结构性失衡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使买方即用户的资金流动性受到损失。同时卖方的资金流动性也会受到损失,当买方支付给平台一笔钱但还未确认支付时,这笔钱仍然属于买方但却滞留在平台的账户上,这就损失了卖方的资金流动性。

三、相关解决措施及方案

1.降低信用风险,减少违约风险

(1)改登记制为核准制

顾名思义,过去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就可以创建一个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大量没有能力运营或运营动机不纯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创建平台直接向公众集纳资金,这些小平台的信用不能确定,如果能实行核准制,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十选一或者五选一地批准新平台成立,这既可以督促新申请平台自我完善也能淘汰掉一大批不具备运营能力或信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市场,从而从源头上规范整个市场。对于共享平台,在其提交审核之初就应该让其明确设立押金特别账户及监管机制,以及要具备应对押金挤兑的可行应急方案,若无押金特别账户和应对押金挤兑的方案,就不能批准其成立共享平台。

(2)加强对行业和个人的监管

监管是对整个市场来说的,具体涉及两方面:平台和个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资金安全和保障信用为出发点,特别地注重保护用户的权益,适当引导平台的投资行为。而对于已经出现了到期不还等恶劣现象的平台,有关部门及时出面催促平台归还用户资金并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出现连续两次以上多名用户资金到期不还的平台直接停止其运营资格责令整改,对于特别恶劣的平台则剥夺其运营资格后禁止其再次进入市场并对其法人代表及背后实际控股方终身禁止进入此行业。而对于个人方面的监管可以施行个人信用积分制度,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个人限制其进入第三方金融行业。对于共享平台要严密监视其押金账户内资金流向,避免平台私自动用用户押金进行投资等活动,保护用户押金安全。

(3)规范公司内控制度

规范公司内控制度,实现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即在平台内部通过优化决策机制,分割权力等做到使平台更加健康地运营下去,避免高层个人意志占比过重导致平台运营出现的问题。

2.完善法律制度,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在于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共享平台中存放的资金或押金被平台随意使用及产生孳息归属问题。法律应更加明确这部分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可以将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化,使用户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行为近似于储蓄,法律细则名曲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需与平台直接签订契约或近似于契约的文件明确该资金属于平台或用户,若属于用户,则该笔资金所产生孳息理当归属用户。对于共享平台押金,出台法律细则要求平台设立押金特别账户,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动用押金。同时,要明确监管部门和救济部门。

3.加强行业监管

对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要避免第三方平台进入不当行业。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向监管,法律严格规定资金使用途径。平台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资金使用途径及风险报告、投资方向。监管部门明确“一周一小检,一月一大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特定时间突击检查,总之要保证平台合法使用资金,也避免资金流向高能耗高污染及国家禁止行业。对于监管部门,也要设立分权制衡机构,防止其权力滥用制约行业发展。

4.合理设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降低买方流动性风险,可以提高行业总体存款准备金比例(也可称风险准备金比例),而对于不同企业特别是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结构等不同等级的企业要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这样就可以确保降低买方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关于降低卖方流动性风险,缩短买方向平台支付资金与确认该资金属于卖方之间的时间,简化流程,确保降低卖方资金流动性风险。

四、总结

本文针对第三方机构与共享平台下的沉淀资金出现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相应提出了施行核准制、加强监管与规范公司内控制度三种解决信用风险的方案,法律明确沉淀资金及孳息归属问题及设立相应监管、救济部门采取应对法律风险的方案,严格控制资金流向、监管部门分权制衡的应对金融风险的解决方案,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缩短资金在买卖两方之间的时间以解决资金流动性风险的方案。总体来说可以覆盖目前出现的大部分问题,随着我国如今已成熟的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无论是第三方金融机构还是共享平台都将走向进一步规范和繁荣。

参考文献:

[1]苗九聪.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问题分析[J].基层建设,2016.27.

[2]崔婉君. 第三方支付风险及监管研究[D].安徽大学,2017.

[3]彭飞.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4]李思.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5.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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