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2018-10-16张红晓
摘 要 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典的不断修正,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但是,由于对相关理论概念的定义模糊,对标的的解释不同,也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就刑法第五章来说,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广大学者对于该客体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客体本身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在刑法的不断修正中,侵犯财产罪所囊括的内容越来越多,而这也就促使当前我们在侵犯财产罪中所提出的本权说(所有权说)、占有说等与现今的司法现状出现了一定的摩擦,无法与当前的司法实践无缝连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对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进行分析,并讨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保护客体的选择。
关键词 侵犯财产罪 占有说 客体分析 刑法
基金项目:河南警察学院2018年度调研课题“寻衅滋事治安违法现状与处理对策研究”(HNJY-2018-3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红晓,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39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侵犯财产的客体定义不同,但是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定义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就是当前较为主流的所有权说。在这一论调中,所有权人有对自身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置的处分权,而这也是所有权者最核心的权能,如果所有权者的财产受到侵害,那么就会构成侵犯财产罪。而在所有的侵犯行为中,又以侵犯处分权为最严重侵犯行为。
一、占有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与选择
虽然,目前由于社会形态的复杂,客体本社就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对于占有型财产侵犯来说,是指第三人怀有某种特点的目的对他人的物权、财产进行侵占。而这种带有占有目的的侵犯又被细分为公然强取型,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抢劫、敲诈勒索等;骗取型,也就是欺诈、诈骗罪等;秘密窃取型,例如盗窃、非法获取等;侵占型,包括我们最为常见的职务侵占,非法侵占等。
在我们进行客体分析时,我们可以先看几个较为简单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来对侵占罪客体来进行分析。
案例1:2013年,张强为买房向其堂兄借款20万,并将其名下本田汽车质押给其堂兄,承诺一年后到期还款。一年以后,张强拖欠还款,并私自潜入其堂兄家将其本田汽车开走。次日,张强堂兄发现汽车被盗,并询问张强是否为其开走,张强在电话中承认自己将车开走,并且在电话中再次承诺会履约还款。此后三个月,张强还款6万余元后失联。张强堂兄在张强失联后报警。张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 :2014年,张某在其朋友陈某家聚众赌博,在赌博中张某输掉了身上的5000元现金。张某在曙光赌资后,怀恨在心,于次日凌晨伙同同伙A某和B某强行进入陈某家中,威胁陈某归还5000元赌资,并对参与赌博的其他三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殴打。在所要赌资中,除掉张某自身的5000元之外,张某同伙A某和B某各多分得600元和90元。第二日,张某及A某B某赴公安局自首。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涉事的张强及张某所强制取回的东西皆为自身财物,那么按照占有权说的观点,以上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者显然与其二人的犯罪事实相违背,于理不合。
关于刑法中对于侵犯财产罪客体的相关解释,笔者认为在对客体进行分析时,必须要将占有型客体表述为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在现实情况下,当所有权人的权益或者是物权财产受到侵害时,包括强制性的盗抢,骗取型的欺诈、诈骗,秘密窃取型的盗窃、非法获取,以及侵占型的职务侵占,非法侵占等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当该犯罪行为发生时,也就是财产的存在状态表现为基于本权而占有时,就只能利用犯罪对象来对客体进行解读和保护,这是客体所展现出来的关系是所有人对自身财物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并不是我们之前所说的占有关系,客体本质是存在差异的,此时客体是基于本权而言的,而不是占有。而此时客体本权占有则是基于留置权、抵押权、借用全以及典权、地上权以及质权等而为占有。此时,若当事人是在这一情况下对本权进行侵犯,则直接构成财产侵犯。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产生侵犯行为时,侵犯和占有的财产是须经法定程序解压或者是程序恢复的财物,也构成侵犯财产。在这里需要指出一点,如果行为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对财产侵犯罪客体进行分析,并选择占有权说或者是所有权说时,是需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实际来选择的。我们在进行保护客体的选择时,需要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司法现实在综合考量。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在侵犯财产罪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的保护有一个基本前提,也就是在进行所有权保护时,是对占有本身进行保护,是对财物的占有本身为标的的。而所有权以及处置权作为所有物的最有效力权利,占有本身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占有权的出让。如果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按照个人意愿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来讲专有权出让,实现所有权的剥离,那么非所有人就会在章程下火的该客体的占有权,而这种占有权好似具备法律效应的,是独立存在的。这种所有人有意识的合法的权利剥离转让是具备完全法律效应的,而这种占有权是其他权利能够行使的必要条件爱你。正是因为如此,在进行客体保护时,就必须要对占有本身进行保护,通过这种对必要条件的保护来保护财产安全。也正是因为将占有本身作为客体,才能够让财产的保护更加高效,才能够更为直接的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
二、挪用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的分析与选择
挪用型侵财罪是以將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使用或者挪做他用为目的的犯罪。挪用型侵财罪有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两种,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该罪的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明显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从侵犯的犯罪客体来看,侵犯的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从该罪的主观故意来看,行为人明显具有將特定款物挪做他用的目的,从侵犯的犯罪客体来看,侵犯的是单位对特定款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挪用型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资金或款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三、毁损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与选择
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将损毁性侵占表述为对财物侵占中使用某种方式导致财物价值的完全或部分损毁的侵占公私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故意损毁这种损毁性财物侵占一般包括破坏经营生产以及故意损坏财物。这两者虽然有所不同的,但是其侵犯的客体都是所有权本身,而其所涉及的侵占标的也是包含了生产资料、财物、不动产以及其他动产等相关的各种形式的财物。而这一类型的财物侵犯其基本可以肯定为故意行为,是不以获取财物为前提的财物破坏和侵犯。而这种主观上不以财物侵占的财物破坏与其他类型的财产侵犯又有着根本的不同。生产经营破坏则是指当事人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采取的一系列报复或者泄愤行为并最终导致生产设备损坏,等一切影响和破坏经营的行为。
虽然,在损毁性侵占上,行为人本身带有某种强烈的主观意愿,或者是带有强烈的报复性行为,或者是带有某种泄愤行为,行为人的主观都存在故意性,并且行为人是能够预料到这种损毁后果的,并期望这种损毁行为的发生。虽然,破坏生产经营本身也是对设备财物的损毁,其与故意破坏财物有着相同的地方,都是对财物的破坏,并最终导致财物受到损毁,但是这二者客体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首先,二者主观目的有着较大的差异。行为人对生产设备的破坏并不是为了破坏设备本身,而是期望通过破坏设备来达到阻止经营者存续经营的目的。虽然,行为人破坏了生产设备,但是其主观目的是不同的。故意损坏财物中行为人是带着损害财物本身的主观意愿的,因此而这在主观目的上有着差异。其次,侵害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所侵害的财物基本都是与生产活动相关的,是能够直接投入生产的设备或者工具。在进行生产经营破坏定罪时,如果所侵犯的财物设备无法阻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展开,那么也无法构成生产经营破坏罪。例如行为人破坏的财物为闲置设备,仓库闲置资料等。这些都无法成为生产经营破坏的本罪对象。但是,却可以将其定义为破坏财物罪。罪后,直接客体存在不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所侵占和损害的客体是集体财物,是共有的、国有的、集体的,而后者则是损害的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就表示,损毁性财物侵占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
四、恶意违约型侵財罪侵犯的客体分析及选择
本罪是指在行为人主观意愿下恶意违约,并通过这种恶意违约来侵占他人才占,损害他人利益的财产侵犯犯罪。恶意违约型目前在刑法中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行为人通过违约、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违法手段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行为人在这一情况下所侵害的事所有权人的政党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由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当前在进行客体的保护选择时,往往会存在许多的分歧,在进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时也无法对客体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的司法争议。但是,刑法作为执法基础,多为维护群众财产权益的主要抓手,就必须要对该类型的财物侵犯客体进行分析,并且将债权视为客体的一种,让侵犯财产罪客体能够更为具体,通过对客体的延展来切实的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五、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逐渐成熟。但是,从某种程度来说,目前我国的刑法在精细化上仍然还存在不足。就拿侵犯财产罪来说,其本身对于客体的定义,以及本权说、占有学说的分歧都显示着当前的法制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出入,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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