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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与韦伯方法论之比较

2018-10-16张志锋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韦伯方法论

摘 要 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史上对方法论的探索做出最重要贡献的两位社会学家,他们的方法论对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两种范式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通过对他们方法论上研究对象,追求客观性的态度和解释社会的方法这三方面的简要比较,以期读者获得对社会学方法论的全新认识。

关键词 迪尔凯姆 韦伯 方法论

作者简介:张志锋,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32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社会学开始进入形成时期,社会学独特的方法论原则也逐渐形成。韦伯与迪尔凯姆便是两种不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代表人物。迪尔凯姆致力于将社会学从哲学和心理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并使之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推动社会学走向实证研究的道路。而韦伯则受到狄尔泰与新康德主义中反对自然主义倾向的影响,认为人是非理性的主体,自然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不能用来解释人的精神活动这一独特的领域,应当建立人文主义的社会学方法论。通过比较迪尔凯姆与韦伯方法论当中不同的观点,来分析探讨自然主义与人文主义范式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区别。

一、研究对象的区分:“社会事实”与“社会行动”

作为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代表,迪尔凯姆与韦伯都将社会学作为一个独立于其他学科的,具有自己特殊研究对象的领域。为此他们对社会学研究对象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而韦伯则认为个体的社会行动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他们分别从整体和个体的出发点对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给予了明确的阐述,为社会学指明了本领域特有的研究对象。

(一)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特点

迪尔凯姆认为,以往的社会学研究对象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无法进行明确的区分,导致社会学在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时严重依赖诸如心理学,生物学等一些学科的理论,特别是社会学创设时期对自然科学的强烈依赖。因此迪尔凯姆提出应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里所说的社会事实,并非通常意义上发生在社会内部的所有现象,而是一种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具有强制使社会成员服从能力的,普遍存在于某一社会各处的一切行为方式。从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定义来看,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与普遍性三个最显著的特点。他首先分析了诸如宗教信仰、货币制度、法律法规等在社会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客观行为方式,它们是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当中所必须遵循的,而这些行为方式并非在社会成员出现在这一社会之后形成,而是在社会中早已存在的,社会成员不得不遵守的一些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是明显外在于个人意识之外,不依赖于社会成员个体而存在的。而社会成员反抗社会事实所产生的表现可以很好地解释社会事实为何是强制的。当某一成员违反法律这一社会事实时,相应的惩罚会使他的行为恢复正常;当他不遵循某种社会习俗时,会遭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笑和疏远,使个体感到社会压力而重新遵从习俗。社会事实的普遍性则体现在它存在于某一社会中大多数或全部个体身上。也正是社会事实的强制性,使社会本身得以稳定维持。当然在社会当中高于个体的诸多行为方式也会普遍作用于个体。譬如儿童在成长的过程当中,不断受到其所属的社会中一些习俗、语言、生活方式的影响,逐渐内化成为他们的习惯和内在倾向。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儿童社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在这一社会内部的成员会毫无例外地接受各类社会事实的影响,那么社会事实也就普遍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的各处。

可以看出,迪尔凯姆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第一步,便是提出了一种具有强烈客观性的研究对象,他指出:“社会学不应当从属任何心理学或哲学的流派,因此它的研究对象也绝不应该是某种观念,心理现象或人类的精神发展。” 相较于孔德或斯宾塞等社会学的创始人来说,迪尔凯姆在提出了社会事实这个新的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社会学科学化的发展,是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一次重大的进步。

(二)韦伯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诠释

在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定义上,韦伯则从人文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角度出发,把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韦伯曾明确地为社会学做出了如下的定义:“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做出因果解释。” 可见韦伯认为社会行动才是社会学要研究和认识的核心。而对于社会行动的概念,韦伯在其著作《经济与社会》当中做出了如下的定义:“社会行动应该称作这样一种行动,即行动者以他主观所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的行为为取向(如对過去所受侵犯进行的报复,对现在受到侵犯进行的防御,为防止外来遭受侵犯采取的措施)。” 社会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所不同的是,它没有把社会产物作为它的研究对象,而是把个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这一点与迪尔凯姆从社会整体出发的观点具有很大的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样一类行为:在某种特殊场合下会发生一种无规则的,以当时的场景为基础的,外在于个人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集体行为,即古斯塔夫·勒庞所称作的受群众制约的行为。在这样的社会行动中,由于个人感觉到自己是属于群体的一部分,会使一些人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的确一个特定的场景会引起参与者极为不同的感受,但韦伯认为这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行动,因为受“群众”影响产生的行为,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不在意向上与这种行动有联系。而同样的现象在迪尔凯姆看来,则是由于社会事实引起的,个体的行为在群体当中不受控制地产生或改变,是因为在这一群体中的群体压力,即某种社会事实迫使成员服从这种行为方式。

但需要说明的是,韦伯提出社会行动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但社会学绝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学只与社会行动有关系,而是社会行动仅仅是它的核心事实。韦伯并没有完全拒绝在社会学中使用国家、集体、民族等概念,但这些概念并非社会行动的主体。韦伯虽采用个别化的方法研究社会,但他同时指出,个别化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个人主义的理论体系。

二、追求客观性的态度:“摆脱预断观念”与“价值无涉”

在对社会学客观性的认识上,迪尔凯姆与韦伯也具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客观性是科学所必须具备的特性,而社会学在创设阶段却在科学化的方面发展缓慢。作为实证主义的追求者,迪尔凯姆指出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而韦伯则提出社会科学要严格做到价值无涉。虽然迪尔凯姆与韦伯分属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两个流派,但在方法论中坚持客观性,缩小社会学与其他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差距,也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

(一)迪尔凯姆社会研究中的客观准则

迪尔凯姆首先批评了社会学当中用观念研究代替物的研究这一现象。许多研究者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混淆,是因为“在我们头脑当中,通常会自发地形成一些观念,这些观念实际上更加容易被我们接受,因为它们满足了我们自己所认为的‘准确的理解,对个人来说具有‘有用性。” 我们不断混淆现实事物的客观概念和我们头脑中错误的“观念”,自然使得社会学的科学性与自然科学渐行渐远。迪尔凯姆列举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普遍存在的概念,诸如法律、道德、家庭等。我们通常所犯的错误是,在没有明确这些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时,便随意使用这些概念,将社会学变成对此类观念的研究而非对事实的研究。在阐明了要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以后,迪尔凯姆说明了研究当中的一些具体准则。首先,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 这一准则充分体现了迪尔凯姆在研究当中坚持“客观中立”立场的态度,因为不论是政治上,道德上,还是宗教上的感情参与,都会使研究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产生偏差,使最终的认识或多或少偏向于自己的情感。其次,迪尔凯姆解释了如何客观地从不同的社会现象中严格寻找和界定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他认为,应该“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也就是说对象之外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事物的本质,也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排除预断观念对研究对象选择的影响。

迪尔凯姆研究社会现象的准则,有力地批判了孔德和斯宾塞等社会学先行者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以观念取代客观事实的非科学性,避免了社会科学研究当中因观念混淆导致的一系列错误。可以说迪尔凯姆的这一准则,是继孔德之后实证主义又一次伟大的进步。

(二)韦伯社会学“价值无涉”的态度

同样站在追求客观性的立场上,韦伯追求客观性的态度则与“主观”这一人类个体无法避免的因素息息相关。从对價值的实际评价和“神入”的主观理解相结合,研究者才可能充分地认识客体,从而保持研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应该肯定的是,价值因素是对科学研究的客观性造成巨大挑战的因素之一,韦伯没有回避对这一因素的探讨,而是试图从区分价值与伦理等其他具有主观性的概念来论证价值评价在社会科学研究当中的地位。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要做到价值无涉,韦伯对于价值无涉的讨论,首先由价值态度是否应该被表明这个问题而引出。韦伯认为,在讲坛上发表价值评价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地发表对某一对象的主观价值评价,合理的价值评价在韦伯看来要有如下的前提:“首先要向自己本人宣明,那些陈述是纯粹从逻辑推演而来的或对纯粹经验事实的说明,那些陈述是实际的价值评判。”

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对价值评判产生了很大的误解,最典型的误解是对“价值评判”与“科学是有价值”的这两个概念之间的混淆。在这个问题上,韦伯对自己所说的价值评判的概念做出了如下的陈述:“依据文化和伦理的观点,或依据其他的理由是否值得对一些社会现象做出实际的价值评判。” 在价值评判的过程中,研究者并没有权力和义务去指出哪些科学是有价值的,即价值评判的态度,不等于鉴定价值的态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价值评判与价值鉴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在科学研究当中的态度的表明,并不会影响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韦伯“价值中立性”指的是研究者在选择了特定的研究对象之后,必须要放弃任何主观的态度和观念,严格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分析研究的现象,来保证研究过程中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上述提到的对事实的判断与对价值的判断也佐证了韦伯的这一观点。对于研究者而言,科学本身的目的不是得出一个“应当做”的结果,也就是说,研究者只能陈述事实,而并非使人做出价值选择。

从韦伯关于认识社会现象的原则来看,社会科学需要做到价值无涉来追求自身的客观性,但价值无涉应该建立在对价值的客观评判上,而不是完全拒绝在社会学中引入价值的概念。另外,韦伯的理解社会学是他理论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只有通过“理解”这个工具,才能真正发掘出社会现象背后的含义,科学地、全面地研究社会现象。这也是韦伯建立科学的社会学过程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三、解释社会的方法:“社会内部因素”与“理想类型”

在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上,许多社会学家都提出过自己的见解。孔德从个人的角度来解释社会现象,如他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理论认为社会的进步纯粹依赖智力也就是人性这一心理因素。斯宾塞则借鉴生物学的观点,从人的肉体,情绪和智力参与下构成的观念和和感情出发,站在社会唯名论的立场,以个体解释社会整体。迪尔凯姆和韦伯则分别从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角度,分别用“社会内部因素”和“逻辑理想类型”来解释社会现象,充分体现出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方法论在具体解释方式当中的对立。

(一)迪尔凯姆社会事实解释中的“内部因素”

迪尔凯姆在关于对社会事实的解释上,极力反对任何心理学的,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参与进来。他认为心理学的解释方法会使社会学家在解释社会时将结果反作为原因,也就是把某些特殊的心理状态看作社会现象的决定性条件。但实际上,这种心理状态却是社会现象所产生的结果。迪尔凯姆认为,这些通常在心理学领域被用来解释心理现象的因素,是集体社会造成的一种结果,是集体生活的产物。这些因素并非心理学家所假设的人性所固有的,因为在个体出现在某一社会内部之前,早已存在如宗教认同感之类的社会事实,而个体只是在这个社会当中受到社会事实的影响,强制性地,不可拒绝地接受了这些社会事实。这些所谓的心理状态并非来自个人,而来自于社会内部。因此,社会事实的原因要到社会内部去寻找,而非从个体心理的角度去解释。

因此,迪尔凯姆指出了如何从社会内部寻找那些促使社会发生变动所必要的东西,即社会变动的驱动因素。他提出了这样一种方法:“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迪尔凯姆对于社会过程变动的解释,避免了从个人心理的原因去解释社会何以进步。在解释社会现象的方法上,迪尔凯姆严格排除了任何主观的,心理学方面的因素,以社会当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以客观事实为准则的解释方法。

(二)韦伯社会解释中“理想类型”的由来

韦伯则不认为可以建立一种纯客观的社会学解释方法,他认为“社会始终在自身包含着完全特殊的,有特定色彩的,显然极不确定的意义”。 人类社会中的各种行动,都无法通过外在的表现予以解释,而需要通过“神入”的理解才能完整地找出隐藏在社会行动背后更深层次的意义。因此在解释社会时,不借用心理的参与去理解是不可能的。正如韦伯所说,社会现象绝对客观的分析是不存在的。

首先,韦伯不同意一些社会学家在分析社会现象时,试图寻找一种普遍存在的规律来解释符合某种规律的多数现象。韦伯认为,社会学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自然科学追求的是数量上的精确,而社会科学追求的则是对象的本质。社会现象的原因绝不可能从规律当中推演出来,因为研究者通常只会关注自己所关心的社会现象中的部分因素。因此,研究者即使寻找出某种社会现象的规律,其只能反映某一方面的规律,完全不能推广为一种解释研究对象的全部方面的真理。这种对现象“个别性”规律的探究固然可以解释具体现象的因果关系,但绝不足以揭示现象的规律。建立一种从事物整体出发的,可以全面地揭示事物的规律的理论是完全不可能的 。“对于精确的自然科学来说,规律愈加普遍,则被认为是越有效的;但对于社会现象的认识来说,最一般的规律却恰恰相反,因为其内容的空洞,对现象的解释能力反而越弱,因此也就越没用价值。”

在具体解释社会的方法上,与迪尔凯姆那种“从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原因”所不同的是,韦伯认为应该创造一种由设想出来的各种联系组成的,具有乌托邦性质的“理想类型”这一概念工具去解释社会现象,在解释社会现象时把社会当中存在的种种个别现象看作是理想类型的某种偏差,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分析社会现象。理想类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标杆,不存在与社会现实中却衡量着社会现象。理想类型作为一种思维上的概念工具,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化和特殊化的缺陷。“理想类型”这个概念工具,是韦伯用以进行历史的和社会学的比较研究的根据,也是他比较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礎。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迪尔凯姆与韦伯在方法论上的对立,充分体现出了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范式的对立。迪尔凯姆尝试在研究中排除一切心理因素,建立纯粹客观的方法论,而韦伯则关注个人态度和价值观这些研究社会现象中无法避免的因素对于社会学“科学性”的影响。当前社会学界对社会学方法论的认识也大多将方向划分为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范式,随之在此范式基础上发展一些更加具体的研究方式。长期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统计科学,大数据研究等工具越来越多地被利用到社会学研究中,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在社会学研究当中一直占据的主导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现象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比自然科学差得多,因为社会现象不但包括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主观事实,如人们的态度等。研究者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以及实证研究范式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局限性,都使得很难完全依赖实证主义范式达到对社会的全面解释。而滥觞于韦伯的人文主义范式,则强调社会现象由主体的意识作用。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类对不同概念的理解认识千差万别,不同的认识主体对同一认知对象产生不同解释,会使人文主义在解释社会时面临巨大的困难。去建立某种完美的社会学研究范式是不可能的,但社会学方法论上的完善必须消除两种研究范式的二元对立,用各自合理的因素去弥补彼此根深蒂固的不足。

注释: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 狭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2007.41,127,36,51,55.

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06.

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商务出版社.2004.54.

马克斯·韦伯著. 韩水法译.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152,161-162,2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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