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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2018-10-16王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企业

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由国外提出的概念,我国作为一个学习者要不断的吸收借鉴国外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吸收借鉴。法律是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是特定民族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具体产物,是一般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融合,因此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具有独特性,别国不能照搬照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只有经过中国本土化的过程,才能够不断地发展完善。本文主要阐述我国需要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企业 社会责任 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王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94

一、 纠正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错误认知

1. 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思想是值得借鉴的,虽然企业的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但是还是可以通过政府以及法律的规制让企业可以有效的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得企业在不会影响利润的同时能够兼顾到社会效益。

2.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处于计划经济状态,在当时,企业办社会被广泛认同,企业天然有着强大的在社会层面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我们现在讨论的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办社会,是已经被摒弃的过时了的理念,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拥有着更广泛、更科学的内涵。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无论在理论探讨还是实践摸索时都应注意到的大前提,而为了走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特色化道路,接受更符合时代潮流的、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无疑是必须的。企业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会同样反哺于社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是我国发展的一大助力。

3.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国际化发展是时代所要求的,但这种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刚性固定的,使需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没有认真的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秉着民族自卑心理一味地认为外国的月亮更圆,不切实际地要求超出企业承受能力和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无疑是失败的。

4. 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是在我國被普遍群众和众多企业都基本认同的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但问题是,我们不能将其与现代企业应履行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等同。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更大更广的概念,包含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在内,将二者等同无疑太过狭隘,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只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一个维度。如文章第一部分所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维度的认识都包含慈善捐赠但不仅仅包含。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解应该是全面并且辩证、进步的,任何片面的、过时的说法都该被摒弃。追求经济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是从始以来都被广泛认可的,因为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盈利。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是,企业的追求利益的种种活动或者行为,与企业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之间,并不是矛盾而不能共存的。恰恰相反,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盈利行为时,抛弃过时的私利企业思想转变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思想,抱有积极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态度,时刻注意履行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这才是新经济时代背景下,想要进行科学的、人文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应该选择的光明道路。

二、明确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的不足

改革开放即将四十年,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扎根二十余年,我国的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已经基本组建完成。这是体现在种种具体的法律法规中的。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的是概括性规定。按照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维度来说,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法律法条内容则主要分散在以下几部法律中:

(1)经济责任——《宪法》、《公司法》;(2)法律责任——《宪法》、《公司法》;(3)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4)顾客至上/客户导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5)员工发展/以人为本——《劳动法》;(6)社会捐赠慈善事业/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捐赠法》;(7)就业——《社会保障法》;(8) 商业道德——《合同法》;(9)社会稳定与进步——《宪法》、《公司法》等。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中从各自的维度来说,或多多少少地提到了各自维度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或交叉提到了其他维度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加上缔结的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和人权等方面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构建了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个框架还只是一个框架,并不够“骨血丰满”,即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还是不够完满的。

比如说新《公司法》中,第5条对企业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立法目的上的规定,第17条第1款,对企业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在体现了立法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局限,即缺乏的可操作性,笼统的法律原则而没有相应的细则,使法官在实际应用法律时难以量化,造成司法局限。还有,《劳动法》中对劳资双方中的资本方的约束力度并不够强大,而对劳动方的保护也还是不够广泛而强有力,这也就难以维护大量农民工应得的权益;《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的约束也不够强有力,不能有效制止目光短浅的短期获利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总之,我国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是有的,但是是笼统的,不具体的,缺乏操作性的。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将法条具体到企业的具体情况,是当前社会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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