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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的关系

2018-10-16孙保平李明晓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改革

孙保平 李明晓

摘 要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职权不明、滥用权力等问题,界定二者权限范围、建立相应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和办案风险评估体系。

关键词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委员会 司法体制 改革

作者简介:孙保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明晓,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70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司法制度不健全,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张辉、张高平、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名字成为冤假错案的代名词。冤假错案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难题,如何纠正错误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十八大以来,国家积极推行依法治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了34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一切彰显我国司法改革的决心。2017年10月1日我国开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全面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并建立新的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改变过去检察机关办案按照承办人—科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三级审批制度,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所以正确处理检检查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关键。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委员会和主任检察官职权不明

新一轮司法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重点在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将检察委员会的权利下放,减少办案审批程序,提高案件侦办质量,从而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队伍。过去检察机关办案按照承办人—科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三级审批制度,所有案件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批,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签字,副检察长和检察长不能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层层审批的程序,严重阻碍了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推进。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广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有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外,其他案件处理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决定。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案件的决定权限转移到主任检察官头上,主任检察官对案件终身负责,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主任檢察官的压力。如果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主任检察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主任检察官为了分担自己身上的压力,可能将办案权限转移到检察长和检查委员会身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其次,缺乏办案自主权。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利下放到检察官身上,提高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但是却没有赋予检察官相应的审批权限,侦办过程中,容易受到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干涉,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检察官正常办案,这样很容易打击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导致案件侦查效率下降。如果无法明确检察官办案权限,那么在办案的时候很容易受到掣肘,无法施展拳脚,从而影响到案件侦办质量。

(二)检察委员会没有指定案件讨论的具体标准

根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规定,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定义缺乏具体的标准。只要案件存在疑问,检察官就可以将案件交给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这种方式没有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进一步增加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量,从而影响到检察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因此,推行检察官责任制度的时候必须明确提请检察委员会案件的具体标准,只有案件达到具体标准才能提请,否则不予提请。

(三)权力滥用

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很容易滋生权力腐败问题。将司法权利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官拥有独立的检察权,扩大了检察官的办案权利。如果缺乏对检察官权利的监督,则可能造成滥用职权的现象。其次,将审批程序过度下放很容易造成权利失控,让检察官个人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从而导致司法腐败问题。与层层审批程序相比,如果检察官个人权利过度膨胀,将滋生更多的腐败问题,这与司法改革的初衷相违背,不但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而且背离了改革的方向。

二、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重大案情和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检察官资格。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充分发挥组织的力量,尽可能提出更多的方案,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个人决策往往逻辑严谨、前后连贯、容易形成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检察业务大多数属于单方决策和逻辑推理,作为控方和监督者的决策大多数不具备司法属性,属于检察官的个人决策,只有少数涉及逮捕、疑难案件的起诉属于多项决定,具有司法裁决的性质,通过合议和集体讨论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做出合理的判断,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因此,根据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的性质,将属于单方决策和逻辑推理案件分配给检察官,将具有多项决定决策权交给检查委员会。

三、正确处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的关系

(一)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权限

2014年国家开始试点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二者权限划分不清晰,严重影响到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工作的推进,让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畏手畏脚。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将检察官和檢查委员会的职责划分明确,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否则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检察委员会干涉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或者检察官侵犯检察委员会权利的问题。所以,国家还应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检察官一旦做出决策即可生效,检察委员会不能无故取消检察官的决策。通过这样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限,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另外一方面,采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这对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专业素质要求比较高,检察官必须不断学习,专研检察业务,提高办案效率。

(二)建立办案风险评估制度

根据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没有详细说明,一旦出现难以决策的案件或者承办人不愿意做出决策的案件都交给检察委员会讨论,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负担。针对两者职权界限模糊问题,必须制定严格的标准,标准以内的案件交给检察官负责决策,标准以外的案件无法决策则交给检察委员会进行决议。在标准案件的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案件难度比较大或者侦办出现困难,需要以书面形式的材料上报给检察委员会,由他们进行审查、备案,然后交给检查委员会集体决议,不符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一律下放给各个检察官。

(三)加强检察官办案权利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权利如果失去监督,则会滋生腐败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监督机构,如果监察机构出现问题,则可能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因此在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升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权利的监督,不能让权利失控,造成权利腐败问题,影响到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检察长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在实际侦办案件过程中,如果检察长觉得检察官不适合继续侦办某一案件时,比如案件涉及到检察官本人或者跟本人有关,检察长有权改变检察官做出的决定,将案件的后续办案权限交给另外的检察官。检察长改变检察官的决策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将其记录在案,以免检察长利用自身职位和权利胁迫检察官,造成职务犯罪,影响到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检察系统内部监督。检察院内部设置监督机构,将案件的审批程序转化为对检察官的监督。通过检察官升职、职务考察、思想政治考核等方面的考核加强对检察官检察权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检察官的行为,让检察官的权利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并落实主体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找到直接办案责任人,以免出现问题,大家相互推诿,找不到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指导、决策作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经研究以后才能将结果运用到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以免出现承办人不一致现象。

正确处理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助于充分发挥检查委员会对检察官的监督,让权利关在笼子里,推进我国司法改革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杨天成.浅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委员会议决事机制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15(30).

[2]张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证分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3]孙流、马神标、王沿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及其运行困境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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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燕、张国.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谈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新机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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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秦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楚天法治.2017(7).

[8]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天津法学.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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