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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分析

2018-10-16谈永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6期
关键词:建设施工建设工程工程造价

摘 要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并且需要投资的数额巨大,所以进行工程结算是一项繁琐的步骤,因为有很多原因都会影响到结算过程,从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造价问题引发的纠纷有很多。并且现在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危机也随时会有,许多企业在进行结算时都有很大的困难,以致当双方的分歧很大时,就需要法院来进行调解审判。目前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很健全,一些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也不够强,所以要真正做到减少纠纷、解决纠纷就要先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 施工工期 建设施工

作者簡介:谈永斌,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64

由建筑工程施工导致的纠纷案,法院一般都会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此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而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是由鉴定人独立完成的,这就是两者的不同。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此文对具体的鉴定类型及相关的原则进行分析。并且对相关的机构以及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等,来规范整个市场制度,使建筑市场更加公平公正。

一、鉴定的类型

对工程施工进行鉴定的种类有很多,通常常见的司法鉴定类型主要有工期鉴定、质量鉴定以及造价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鉴定都是必须的,以为了更加公正的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并且对工期、质量、造价鉴定都有各自的规定要求,进行鉴定时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鉴定,规范整个过程。

(一)工期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天气、地质等原因都是一些不可控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进程。如果延误了施工期,就会导致拖延施工期的索赔,在这时就需要进行工期鉴定,根据施工延期的长短来判定赔偿等相关的问题,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延期都需要进行赔偿,要因具体情况进行评定。

施工期的具体含义是承包工程施工的人员想要完成施工项目所需要的总共时间,可以将施工期具体分为定额工期、约定工期、实际工期和合理工期。首先,定额工期是指承包商以相关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技术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完成具体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具体天数,即得出的具体天数是有科学依据的,不同的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要求标准。其次,约定工期是指承包工程的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完成工程所需的具体天数,以合同中列出的项目条款为标准。再次,实际工期的含义是承包方完成承包项目工程实际用的时间。最后,合理工期是指结合具体项目建设,通过运用科学有依据的施工方法和管理的办法,根据施工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定额工期的时间,最后综合以上条件,使得发包方、施工方以及业主方三方都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程期限。

而且,并不是施工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就算是逾期完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会受到天气环境、相关地质条件、以及工程量是否变更等问题的影响,天气突变、地质条件不允许或者工程量太大都会影响到施工日期。所以要根据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没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时,需要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工期鉴定,对关键的线路进行认定判别才可以进行合理的索赔及反索赔。

(二)质量鉴定

通常情况下要对质量问题需要负责任时都会想到是施工方,其实不然,建设项目工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有着繁琐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是需要多个建设单位一起参与进行的,缺一不可。这些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等。这其中的任何一方出现失误都会造成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出现问题。在以往的纠纷案中,有很多施工方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项目款时发包方大多会以质量问题来对施工方进行反诉或者以此为理由,要求减少需要支付给承包方的款目。因此,进行质量鉴定是很重要的,通过此鉴定来分析是否出现的质量问题真的属于施工方的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一般都是以施工方承担为一般责任,以发包方承担责任为例外。相关的法律对这方面也有规定,比如《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方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担保,但是此责任并不是都适用的,对于出现的一些情况是需要建筑方负责的,但一部分情况是例外的。比如对于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对工程项目偷工减料的,这些都是需要建筑方负责任的。对于因规划、设计、勘探而产生的质量责任是需要相关的责任部门进行负责的,是由于有关责任部门审查监督不够严谨造成的。

(三)造价鉴定

建筑业发展很迅速,随之而来的相关建设项目问题纠纷也日益变多,而且根据调查研究,几乎大部分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都是因为最后的结算问题而引起的,因为各方有各方的理由,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对项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科学知识对项目工程进行合理的造价鉴定,不可偏袒任何一方,对责任方就要做出相应处理及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般情况下分为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可被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以被分为估算工程量定价和纯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分类最多,主要包括成本加奖惩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所以造价鉴定也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的问题来拟写具体的合同。并且因为建设工程的造价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先确认一个暂定价格,然后在最后进行实际结算的时候根据实际项目花销进行具体结算。

除此之外,建设工程造价问题还有一大难点就是黑白合同的造价。黑白合同需要区分该工程项目是否是强制性的招标,如果是强制性的招标项目,就需要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规定的要求来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不可私自随意进行更改。然而对于非强制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在备案的合同中和实际需要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时,要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最后项目工程的结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造价确定的原则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项很重要的步骤,主要包括中标标底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价、工程结算价以及签订合同价。其构成主要包括利润、税金和成本,成本价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在进行工程造价时,不同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是不同的,需要对具体的施工工程进行具体分析,在确定工程造价时要遵循一些原则,不能违背市场定律。

(一)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结算,比如固定价,合同的总价以及单价在相关合同签订的范围内是不可以进行调整的,可以采用可调价的方式,合同的总价以及单价在具体合同实施的期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一定的调整,亦可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用建设工程成本加上项目相关的酬金作为合同价。

确定合同价需要以很多条件为前提,首先需要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然后还要考虑到招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保证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同价需要将承包人和发包方的意思安全体现出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招标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合同价,需要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基础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意愿进行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如果不是招标工程的则需要根据合法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制定合同,约定价格。

(二)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原则

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具体的合同,则工程施工结算价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为准,不可随意改变或者调整。若双方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不明晰时,双方就要依据一定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协商。这些文件主要包括:(1)国家颁布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2)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3)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等以及其它有效文件。

(三)以消耗定额为基础原则

消耗定额这种基础原则的特点就是以社会平均成本所确定的定额为基础,在实际编制报价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很多价格都是以这种方式作为依据的,比如确定施工图的预算价格、招标标底价格、投标报价等。

编制投标报价时,要先满足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后根据市场价格相关信息,还要满足企业的定额要求,最终根据国家相关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工程造价。

三、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法律意识,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相关合同,并且因为建设工程耗资很大,涉及到的方面很广泛,涉及人员也众多,需要履行约定的时间也很长,所以要求合同中的条款项目要足以严谨细致,对不同的方面制定不同的条款,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实际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因为缺乏法律法规知识,对于签订合同经验较少,就会导致制定的合约项目条款不全面、实际指向内容不全面、责任不清晰等现象出现。

甚至有些业务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模板就进行签订,而是采用一些不够规范的,自己制定的文本进行签约,还有采用过后补签的方式,这些合同不会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作用。工程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签订模糊不清的合同,最终在进行项目工程造价结算时,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就很容易会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就要在签订时足够严谨。

(二)不注重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就是自觉履行合同中签订的条款,在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的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没有主从之分,双方都有需要各自履行的义务和一定的权利。在实际的工程进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往往会忽视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都是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主,即使会违背合同中的项目条款,这样的做法最终就会导致施工合同纠纷案。

虽然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是对等的,比如目前工程施工中签订的施工合同,大多都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因此合约中规定的大部分都是针对承包方的,而对业主的要求较少,尤其是对业主如果违约或者赔偿等方面的条款不够具体,也缺少了相应的处罚方法。与此同时,现在的建筑市场竞争很激烈并且管理不够规范,建筑规模和施工队伍不成比例,所以造成了业主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对建筑工程承包方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苛刻的要求,把属于业主方的风险转移到工程承包方身上。而个别的承包商为了滿足业主的要求,也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就会通过非法转包、偷工减料等手段,致使工程建设会有一些问题。

(三)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如今有一些项目工程会忽视合同的具体管理体系,对合同的要求不够规范,任何人都可以签订合同,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不够明晰,没有专门的机构人员对此进行评定。缺少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还会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责任不确定,有些需要办的手续不去履行,以至于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益,不够规范。

一些建设单位不具有对项目工程合同进行管理的能力,大多是将此委托给监理公司,让监理公司代为处理。但现在一些监理公司的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没办法完全做到严谨有效的处理合同事项。施工单位,尤其是中小型单位,会比较关注公关问题和项目工程的预算问题,往往会忽视施工合同管理事项,甚至根本没有专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

(四)缺少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

造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纠纷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建设施工项目合同涉及到的方面很广,涉及的内容也多,因此就需要专业型人员对此进行管理,这也就要求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造价管理知识以及专业技术知识等。在合同管理机构中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指导,使技术人员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甚至有的领导不经过组织讨论就直接敲定合同,然后由一般的工作人员去办理合同,如果一旦发生相关的合同纠纷案,就会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援。

四、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从源头上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提前就介入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审查工作,实时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最新动态变化。所有的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部分管理项目的不同部分,分工明确才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监督工作,建立起有效的工程项目纠纷问题的处理和控制。

(一)加大宣传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

现如今很多人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足以解决一些纠纷,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人员宣传增强法律意识,对具体的工作要具体分析,比如工程发包问题、建筑工程管理问题等就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来告知建设单位,而不能采用其他方法。政府还需要投资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尽量减少纠纷的出现。

(二)加大对建筑市场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力度

加大对建筑市场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力度,严格对其进行审查,防止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非法转包等行为的出现,并且各方要相互协调配合工作,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分包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其资质、质量、安全设施的检查也是必须的,杜绝“靠挂”问题的出现,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一旦查出有靠挂问题,应该对相关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三)对签订合同双方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需要针对相关事项签订合约,近年来,建筑市场中常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项目款等现象出现,这就属于合约方没有完全按照合约履行好自己的约定。对此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合同双方履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定期的对此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一旦发现有违约行为出现,就要对相关方进行一定处罚。

(四)严格控制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市场并不是任何承销商发包商都可以进入的,也是需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来进行监督,对于合格的企业给予准入决定,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就不可给予准入。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关,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一些无资质、低资质企业去承接需要高资质的业务,如果自有资金不足就要采取禁止其进入市场的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核查。并且建设工程项目决不能盲目降低成本以及将公司缩短,必须要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达标。

目前,司法部正在起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这项规范的出台一定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程序有更加具体明了的要求,会使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更有据可依,在处理相关问题纠纷时也會更加公平公正。建设施工合同进行造价鉴定需要以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基础,经过严禁细致的程序完善鉴定规程,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确保其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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