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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外汇管理问题研究

2018-10-15武俊奎

海南金融 2018年6期
关键词:结算跨境电子商务

武俊奎

摘 要:近年来,海外仓模式成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贸易主要模式。本文在深入分析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的主要特征和结算流程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支付结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政策建议:一是支持支付机构结算工具创新;二是推动银行线上融资和结算;三是要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特征的账户体系。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结算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6.09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6-0067-05

一、导言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arder electromc commerce,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作为一种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迅猛增长。据第三方机构iiMedia(艾媒咨询)发布的《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动力,2013-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近60%,预计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将达到8.8万亿。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各省市的推广,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份额占比将会保持相对平稳的上升,出口跨境电商有望延续快速增长态势。

跨境电商基于互联网形成了无国界、高效率、低成本的在线贸易产业,发展跨境电商有利于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全球经济契合度。特别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人才资源丰富,随着阿里巴巴、敦煌网等一批电子商务企业崛起以及普惠金融发展,为我国参与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治理、引领行业发展提供实力支持。为了抓住跨境电商发展机遇,国家密集出台一系列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关、检、税、汇等监管政策、物流仓储及金融支付等服务配套政策。2013年2月,外汇局出台《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2015年1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外汇局又出台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全面放开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申请,规范了支付機构“货物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的事前登记,对支付机构实行名单化管理,大大促进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买全球、卖全球”,新型跨境电商模式不断产生,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海外仓模式由于适应当前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发展需要日益成为当前跨境电商主流模式,海外仓模式与其他跨境电商在资金结算及货物运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外汇管理形成新的挑战,海外仓模式外汇管理成为当前需要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海外仓模式结算流程

在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海外仓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然后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从交易流程划分表现为B282C(Business2Business2Customer),即国内企业先批量出口给国外子公司,货物存储在消费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仓储中心,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物后,由仓储中心直接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新的跨国物流形式有利于解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种种痛点,鼓励电商企业走出去。客户下单后,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直接本地发货,大大缩短配送时间,也降低了清关障碍;货物批量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客户收到货物后能轻松实现退换货,也改善了购物体验。海外仓模式满足了跨境电商规模化运营需求,呈现蓬勃发展态势。阿里巴巴旗下的菜鸟物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FBA(Fulfillment By Amazon)公司等大型企业纷纷在海外设立仓储基地,为国内跨境电商提供的包括仓储、拣货打包、派送、收款、客服与退货处理的一条龙式物流服务。

在B282C经营模式下,由于B2B报关金额与境外B2C销售金额存在较大价差(批零差价),如图1所示,由境内出口到海外仓环节的B2B报关单价为10美元,由海外仓向消费者销售环节的B2C销售单价为20美元,造成同一合同下报关单金额与实际收汇金额不一致,且收汇金额远远大于报关单金额,导致出口主体货物流与资金流总量难以匹配。由于海外仓商品的销售进程不受国内电商企业控制,国内企业出口货款的收取主要取决于商品在电商平台的销售进度,收款期限与金额难以预测。在B2B阶段企业按照传统贸易模式报关出口,支付方式以汇款、信用证等传统金融机构渠道为主。在B2C阶段,境内企业通过线上电商平台与境外消费者成交,一般直接通过境外银行卡、境外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到公司在海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或者通过境内支付机构与境外支付机构合作将境外销售收入结算到境内账户。

为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发展,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内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支付业务。同时明确了试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及数据报送等管理要求,实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规范化管理。2015年1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外汇局又出台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全面放开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申请,同时单笔交易限额“松绑”至5万美元,放宽了支付机构开办外汇备付金账户数量限制,大大促进国内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发展。

三、海外仓模式外汇管理问题分析

(一)支付结算数据采集不完整

一是B2B阶段数据采集不准确。跨境电商从诞生到如今已形成了多种资金结算渠道。由于只有小额的跨境电商交易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在线支付结算通道实现便利化结算,目前海外仓模式中B2B交易有的通过一般贸易结算渠道,有的以非货物贸易性质办理外汇收支,或通过境外机构将资金存放境外。跨境电商B2B出口阶段往往低报出口价格导致交易数据难以真实、有效地采集。

二是B2c阶段境内支付机构难以全面采集境外销售数据。由于境内支付机构仅拥有客户支付信息,商品订单信息、物流信息需分别从境外电子商务平台和境外物流公司获取。而出口收汇端交易明细受到境外电商平台与支付机构限制,难以实时采集。多数境外电商认为商品信息属其核心商业秘密,无法实时提供确切的“标的物名称”等明细,仅能提供对应交易的订单号,无法获得的交易明细数据。其次,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较为随意,准确性不高。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审查标准,支付机构对支付、订单、物流等三类信息审查、匹配宽严度也难以把握。

此外,由于支付机构与电商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如一家电商可能与多家异地支付机构合作,电商部分业务通过支付机构代理结算等,都会导致外汇局不能掌握支付机构和电商的完整业务数据。交易信息的缺失使得外汇局难以识别跨境电商的外汇资金性质,增加真实性监管难度。

(二)货物流与资金流主体分离

1.海外仓模式造成货物流与资金流主体不一致。海外仓模式与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相比,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交易形式,出现报关主体与收汇主体相分离的新型交易形式。境内企业将货物放到保税区进行仓储,保税区物流企业作为报关主体,境内企业在境外销售后是实际的收汇主体。外汇局在事后监测与核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方法进行鉴别此类特殊交易形式的企业与其他一般贸易企业,容易成为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捷通道。

2.跨境电商交易分工细化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主体不一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和贸易分工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多中小企业专注于跨境电子商务销售,而将出口报关、报检、运输等中间环节外包给专业性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平台名义报关,但实际货款由国内委托方自行与境外结算或平台代委托方结算,但报关主体为委托方的情况,导致委托方和平台两个主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均不匹配。

(三)大量资金沉淀境外面临汇率风险

海外仓模式下境内企业境外销售收入滞留境外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境内居民在境外注册实体公司并设立海外仓,实质上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但在实际运营中,从电子商务角度出发设立的海外仓并没有纳入境外投资管理,其商品销售、物流运输和资金收支情况缺少统计渠道和监测数据,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海外销售收入大量沉淀在境外。通过海外仓在电商平台的销售实质上是一种零售行为,其销售价格是出口离岸价的3-8倍,剔除必要的运营费用后利润仍十分可观,但该部分增值利润回归境内面临一定障碍。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企业设立的境外公司和海外仓都没有经过管理部门审批,也未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境外投资登记,其利润不能以合法渠道调回国内,大部分利润只能存放境外或在境外投资。由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人民币与外币汇率近年来波动较大,大量跨境电商企业境外銷售收入为外币,面临较大汇率风险,尤其是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可能面临巨大汇率损失。

四、政策建议

解决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支付结算外汇管理面临的问题,同时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一方面需要鼓励银行与支付机构创新金融结算工具,形成全流程在线交易和结算,数据流痕;同时,基于跨境电商交易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模式,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跨境电商产业稳健发展。

(一)支持支付机构结算工具创新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体系。继续鼓励和指导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推出跨境支付新产品,不断完善跨境支付体系,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一是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外币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建设和推广,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汇率风险和结算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优化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的备付金管理体系,尤其是结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特点,完善备付金账户管理体系,为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提供便利。二是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本外币支付业务,增加市场参与主体,扩大客户选择范围。鼓励并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便于银行机构开展电子商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同业务同管理”原则,享受与支付机构在个人结售汇限额方面相同的政策。同时,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在B2B等大额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优势,利用超级网银等支付系统更好地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需要。

(二)推动银行线上融资和结算

推动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在线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融资和支付结算需双管齐下,既要创新支付结算模式,降低小微企业收付汇成本;又要进行跨境电子商务大额贸易融资结算管理改革,为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模式B2B大额贸易铺平发展道路。一是创新对跨境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及结算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与银行合作,利用电子商务企业历史交易数据构建信用评级指标,对优质客户开展便利化的融资与结算服务,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支持有能力的商业银行接入“单一窗口”平台,利用平台物流和资金流数据进行融资风险评估,取代传统贸易融资单证审核要求,为大额贸易“触网上线”创造融资条件,鼓励有条件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民营银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融资服务。三是支持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真实性把控,推进电子商务企业融资便利化服务。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在线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贸易经营者办理融资、结算,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推动金融服务的供给侧改革。

(三)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特征的账户体系

不断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创新,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特征的账户体系(E-com-merce World Trade Account,以下简称“eWTA”)。eWTA账户按照“电子围网、标识分设、无纸核查、总量申报”的原则进行管理。“电子围网”是指账户开户主体应在“单一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入“单一窗口”平台,与境内其他账户实行一定程度的区分。“标识分设”是指账号前加“EW-TA”前缀标识,并确保账户前缀标识在业务流程中全程体现。“无纸核查”是指账户资金收付通过“单一窗口”在线完成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的“三流合一”或订单、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三单对碰”的无纸化核查,核查无误后,与其同名境内账户自由划转。“总量申报”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按月实行总量申报,无需逐笔还原申报。

企业设立海外仓从事B282C模式交易,其eWTA账户向境内划转时,批量出口报关部分的资金可以经“单一窗口”真实性核查后直接划入境内账户,境外销售溢价造成的收汇总额大于报关总额的销售利润,可选择留存eWTA账户或划转至境内账户。如果划转至境内账户,需由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后端B2C的销售订单及资金流。

通过建立eWTA账户体系,一是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收付汇,二是专户专用便于跨境电子商务收付汇统计,三是交易资金阳光化,便利监管,四是通过eWTA账户管理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便于推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治理。

参考文献:

[1]王林,杨坚争.跨境电子商务规则需求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4(9):18-22.

[2]杨松,郭金良.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研究,2013(2):64-72.

[3]尹婉莹.跨境电子支付洗钱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4):37-39.

[4]杨菁,杨楠.电子商务网络跨境支付外汇管理亟待规范[J].中国金融电脑,2014(5):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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