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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Tech对监管模式转变的影响及其有效性验证

2018-10-15卢诗懿

海南金融 2018年6期

卢诗懿

摘 要: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RegTech在降低不断增长的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的强烈需求下应运而生。RegTech最初是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来进行高级的监管套利,对监管当局的监管地位提出挑战。本文认为,RegTech相关技术手段在监管机构中的广泛应用,将对监管模式的转变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助力监管当局从被动监管型转变为“主动出击”型,更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本文通过ABMS模型将上述结论加以验证,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RegTech;被动监管;主动监管;ABMS模型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6.08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6-0059-08

一、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严监管逐渐成为各国为防范风险的首选项,但随之而来的是金融机构合规成本的不断提高。如摩根大通在2012-2014年间,为了应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新增员工13万名,占到总体员工数量的6%之多,同时为此支出的成本每年增加约20亿美元,约合全年营业利润的10%;德意志银行为了符合合规要求,于2014年追加支出高达13亿欧元的成本;汇丰银行2013年追加聘用了3000位法定程序人员。监管当局为了监控金融机构的合规行为,需要设立大量的法律约束,其为监管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也日益增加。因此,减少不断增加的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成为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共同需求,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更专业的监管科技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受当前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与金融大环境背景的驱动,RegTech(监管科技)应运而生。2015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第一次提出RegTech的泛化性概念——它是一种科技创新,将其应用到金融机构上,可以降低监管与合规的成本,提高行业效率。

二、文献研究综述

(一)RegTech内涵、特点及应用领域

国际金融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将RegTech定义为一种金融技术上的突破,帮助金融机构更好的实现合规要求,符合监管预期,即将RegTech定义为一种“以科技应对监管”的突破性创新。关于RegTech和FinTech的关系,德勤研究报告(2016)认为RegTech是一种新形式的FinTech;而安永研究报告(2016)认为RegTech是FinTech的一部分,即RegTech就是从FinTech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

根据德勤研究报告(2016),可以总结出RegTech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一是快捷性,利用ETL技术在RegTech中的应用,能够迅速的识别和判断错综复杂的数据云图;二是高效性,能针对不同的监管要求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并以文本的形式呈现给用户;三是集成性,RegTech中的云存储,可以帮助数个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对众多规定的复杂要求形成合乎行业规范的一致标准;四是大数据性,RegTech使用分析工具来智能挖掘现有的“大数据”数据集,并进行深度数据挖掘,以便将相同的数据应用到不同的场景达到不同的目的;五是云基礎,使用云计算的RegTech解决方案意味着数据可以被远程维护、管理和备份。

Marco Bellezza,Greta Juknaite(2016)在论文中提到RegTech目前主要应用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其诞生和发展有赖于多项技术的成熟和场景落地,例如生物识别技术、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ls)、加密技术、云技术、数字身份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的整合和协调,RegTeCh能够满足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业务扩张、体系内安全维护和监管条件更新识别等方面的需求。

(二)RegTech在监管领域的应用

Douglas W.Arner,Janos Barberis,Ross P.Buckley(2016)认为对于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来说,规范的迅速转变增加了对金融体系的挑战,这要求监管当局增加对RegTech的使用和依赖。虽然主要的监管目标(例如金融的稳定、审慎、安全和稳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完整以及市场竞争和发展)依然存在,但其应用手段日益变得不足。RegTech的发展正在导致监管范式转变,及金融监管的泛概念化。

国际金融协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在2016年3月的报告中提到监管者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创建有利于RegTech发展的监管环境,与金融机构一起应对合规和监管方面的挑战,同时建立起软件开发商、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平台,以支持RegTech的发展。

张锐(2017)分析了英国的“监管沙箱”,他认为“沙箱”测试能让监管当局客观地观察到监管制度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及时引导市场,制止市场过度行为,并通过及时调整引导实现适度监管,中国引入“监管沙箱”机制是可取的做法。孙国峰(2017)通过对比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先进模式,提出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模式选择上应构建微观功能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双支柱,以RegTech应对FinTech。伍旭川(2017)认为在监管科技发展的创新背景下,我国应建立包容性、差异化和一致性的监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国际监管统一框架。

从以上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研究活动看,RegTech在监管领域的发展已引起国际范围内的高度重视,并从不同角度的分析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研究成果。但目前的研究分析只停留在RegTech应用的技术层面和概念层面,且对于我国监管科技在监管机构中的应用研究较少。

三、RegTech对监管模式转变的影响

(一)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被动监管

1.“职责”被动

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至今并没有标准统一的模式,我国一直以来也在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金融行业的监管;第二阶段是自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不完全分业”监管;第三阶段是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至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完全分业金融监管体系;第四阶段是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一委一行二会”监管框架。这种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是:与银行保险有关的业务,由银保监会负责;与证券业务相关的,由证监会负责,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务多有交叉体系复杂,可能会导致多个监管机构都有监管权的局面。这种权力和职能上的多重监管,使监管本身陷入被动,即常常出现“都没有管”或者“都来管,但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

2.“行权”被动

我国传统监管机构在行使监管权利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监管技术短板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实时监测、跟踪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造成监管滞后。具体体现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跨境展业等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准入。虽然我国央行一直强调金融科技企业要与持牌机构合作才能从事金融业务,明确了“技术是技术,金融是金融”的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奠定了基础。但是很多金融机构的业务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准入门槛限制,宽松的市场准入管理弱化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地位,一味地依靠自律组织的管理只会提高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业务开展。在金融机构不断扩宽金融业务领域的同时,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却时常出现“监管空白”的现象。例如,2015年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繁荣的背后也伴随着诸多风险,“跑路”风波迭起导致大量资本流失。为了规范P2P行业的发展,在一年之后的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监管部门针对新出现的违法违规的金融科技业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防范风险。再如,在2016年,蚂蚁金服旗下的招财宝平台上发生了侨兴债逾期无法偿还事件,原银监会对广发银行开出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中国人民银行才开始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野蛮生长”,正式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从上述几个例子来看,监管机构一直在“追随”金融科技公司“创新”的步伐,处于被动追随地位。当然这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机构的技术欠缺导致无法实时监测到新出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分不开的。

三是跨境展业。我国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开始开展跨境业务:蚂蚁金服的支付业务已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完成向印度最大的电子钱包平台Paytm的两轮注资,并且把成功的经验应用到东南亚地区,在2017年初完成向韩国Kakao Pay注资2亿元,并且正在把目光投向欧洲等地区的支付机构运营商;P2P平台新联在线在国外市场设立运营机構,已在新加坡设立P2P平台。但我国跨境监管合作安排却明显滞后于跨境展业步伐,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出台进行监管。

(二)RegTech出现后的监管新模式——主动监管

RegTech在监管机构的应用将推动监管部门采取主动适应型的监管模式。

1.国际视角

一是美国——立法先行。针对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科技新领域,美国的监管机构能协同立法机构及时调整立法。例如,2012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其中对股权众筹的有关立法就是针对小企业融资环境恶化、融资难等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填补了美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的监管空白。

二是英国——主动创新。英国一直十分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创新,FCA于2016年5月9日正式启动了监管沙箱,并将其作为金融科技监管创新的重点,为金融科技行业理解和执行监管政策并减少合规成本、监管当局追踪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便利。类似于中国的试点改革,监管沙箱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操作。

三是澳大利亚——扶持沟通。澳大利亚监管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一直以积极沟通的态度扶持澳大利亚国内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2015年4月ASIC成立了沙箱型创新中心,帮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完成合规性工作。通过该创新中心,金融科技公司可以模拟测试自身商业模式的合规性,直接接触ASIC的高层官员,并可获得证照申请、项目申报流程上的便利。

2.国内视角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会议提出,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全球传统的金融治理体系框架受到强烈冲击,央行需借助金融科技发展新浪潮,加速监管系统迭代,开发出更有效的监管技术手段,未来在开展系统建设工作时,要更加注意借鉴监管科技理念,全面、及时地关注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和风险情况,预警可能发生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为监管决策做好支撑。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这一部门的建立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有着历史性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的丰富和扩展,为以后的监管工作提供了统筹协调的方向和研究规划的目标,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的同时,可以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