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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需谨慎 房产继承依法定

2018-10-11张婷婷

老友 2018年9期
关键词:继承权夫妇俩大儿子

张婷婷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商品房价格日益攀升,导致房产继承纠纷激增。为了保障房产所有权人、房产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房产继承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一些老年人不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或者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致使家庭关系受到影响。

案例:2002年前,某厂的张大爷获得单位集资建房的购买资格,需要先拿出5万元支持单位建房,建成后可以获得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但张大爷和老伴拿不出这5万元,便与两个儿子商量:“你们谁愿意出5万元,将来就能继承这套房产。”大儿子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拿不出5万元。小儿子则表示,可以出资5万元。随后,张大爷拿着小儿子的5万元购买了该房屋。由于张大爷的老伴不是该厂职工,因此,房产证上仅写了张大爷的名字。张大爷夫妇两人去世后,小儿子要求继承该房屋,并更换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的姓名。房管部门表示,他继承该房产需要其他兄弟姐妹明确放弃继承权。但大儿子拒绝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原来,张大爷夫妇去世时,并未明确該房产的继承人,也未立遗嘱,因此两个儿子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继承权。如果大儿子不明确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小儿子就无法顺利完成房产过户。

因协商不成,小儿子无奈将他的哥哥告上了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小儿子以父母口头承诺为由主张独自获得房产的继承权,缺乏明确、客观的证据,且无法提供更多证据,法院判定两人共同获得该房产的继承权。

说法:该房产的继承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张大爷的老伴是否属于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二是张大爷的两个儿子如何继承该房产。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用小儿子的5万元购买的房屋,虽然仅写了自己的名字,但由于该房屋属于张大爷夫妇俩婚后购买的房屋,因此无论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都属于张大爷夫妇俩的共同财产。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大爷的两个儿子都是该房屋的继承人,可以平均分割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小儿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大爷夫妇俩的口头承诺时,他的5万元购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处理,可以在房屋总价中扣除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由他和哥哥两人平均分割房产。

本案中,由于张大爷的小儿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房产只能按照共同继承来处理。老年人在处理家庭财产事务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用书面形式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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